关于公司雇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补贴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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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雇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补贴的相关问题一、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外籍雇员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 20 号)的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的子女教育费等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754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2、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第五条)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3、 144 号)第三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根据 2004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上述审批项目。5、根据 2004 年 6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0 号)第十四条规定,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

4、754 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 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理解,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 号的规定提供有关

5、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 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二)中国雇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14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中国雇员的子女教育费补贴,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

6、。我们理解,公司是基于外籍雇员在中国生活和工作必须支付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的考虑额外支付其补贴,中国的公司不单独支付中国雇员的子女教育费补贴。二、是否可以计入成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 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条)2、根据国家税务总

7、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理解,雇员取得的的住房补贴以及外籍雇员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 ,可以计入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附:相关法律法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 20 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

8、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七)对按国发1983141 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

9、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

10、负担的。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 号)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

11、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144 号)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1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 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 项):19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0 号)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

13、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754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 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 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

14、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15、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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