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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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现 行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在 赋 予 税 务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权 力 的 同 时 也 明 确 了 相 应 的义 务 , 那 就 是 将 纳 税 服 务 确 定 为 税 务 机 关 的 法 定 义 务 。 而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则 是对 纳 税 服 务 的 具 体 要 求 。 如 何 正 确 处 理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与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关系 , 既 是 摆 在 税 务 部 门 面 前 的 一 项 重 要 课 题 , 也 是 构 建 和 谐 税 收 征 纳 关 系 的当 务 之 急 。一 、 充 分 认 识 新 形 势 下 优 化

2、纳 税 服 务 的 内 涵 , 把 握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特 征 ,明 确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是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的 基 础要 正 确 处 理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与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关 系 首 先 必 须 充 分 认 识 新形 势 下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内 涵 。 狭 义 的 纳 税 服 务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依 据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税 收 征 收 、 管 理 、 检 查 和 实 施 税 收 法 律 救 济 过 程 中 , 向纳 税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和 措 施 , 是 税

3、 务 机 关 及 税 务 工 作 人 员 的 一 项 法 定 职 责和 义 务 。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则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为 确 保 纳 税 人 依 法 纳 税 , 指 导 和 帮 助纳 税 人 正 确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服 务 而 不 断 创 造 条 件 和 营 造好 的 环 境 与 氛 围 所 做 工 作 的 统 称 。 大 多 是 指 向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在 办 税 过 程 中 所需 要 的 服 务 所 做 的 工 作 , 如 提 供 方 便 、 快 捷 的 办 税 条 件 和 办 税 平 台 等 。 新 时期 的 优

4、化 纳 税 服 务 不 再 是 税 务 部 门 所 倡 导 的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范畴 上 一 般 意 义 的 服 务 , 而 是 税 务 机 关 应 尽 的 一 种 法 定 义 务 。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是税 务 机 关 的 一 项 长 期 工 作 , 贯 穿 于 税 收 执 法 的 全 过 程 , 就 其 内 容 而 言 , 包 括税 收 执 法 事 前 的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税 收 政 策 法 规 的 宣 传 和 辅 导 以 及 税 收 业 务 的 咨询 ; 税 收 执 法 过 程 中 具 体 执 法 行 为 的 诸 如 税 款 申 报 征

5、收 、 涉 税 业 务 的 受 理 、纳 税 评 估 、 纳 税 信 誉 评 估 、 税 务 稽 查 等 为 纳 税 人 创 造 一 个 公 平 公 正 的 执 法 条件 和 环 境 ; 税 收 执 法 事 后 的 为 纳 税 人 实 施 法 律 救 济 提 供 的 服 务 等 。 主 要 体 现在 为 方 便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税 收 事 项 时 而 采 取 的 好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上 , 包 括 落 实 纳税 服 务 的 组 织 机 构 ; 拓 展 纳 税 服 务 的 领 域 和 范 围 ; 制 定 纳 税 服 务 标 准 , 强 化纳 税 服 务 的 监 督 和 考 核 ,

6、 完 善 纳 税 服 务 的 技 术 支 撑 , 完 善 纳 税 服 务 法 律 保 障等 ,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能 为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的 规 范 实 施 创 造 更 有 利的 条 件 。 其 次 , 应 把 握 新 形 势 下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特 征 。 一 是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法 定 性 。 现 行 税 收 征 管 法 已 将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确 定 为 税 务 机 关 的 法 定 职 责 。 优化 纳 税 服 务 既 是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 也 是 税 收 行 政 行 为

7、 的 有机 组 成 部 分 。 不 依 法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就 是 行 政 不 作 为 , 纳 税 人 就 有 权 提 出 异 议 ,税 务 部 门 在 纳 税 服 务 上 损 害 了 纳 税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则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是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效 益 性 。 纳 税 服 务 是 税 务 机 关 无 偿 提 供 的 公 共 产 品 , 其根 本 目 的 就 是 通 过 最 优 化 的 纳 税 服 务 提 高 纳 税 人 的 税 法 遵 从 度 , 方 便 纳 税 人依 法 及 时 办 理 纳 税 事 项 , 确 保 在 优 化

8、税 收 环 境 、 改 善 征 纳 关 系 、 堵 塞 征 管 漏洞 , 稳 定 税 收 收 入 增 长 等 诸 方 面 取 得 效 益 的 最 大 化 。 三 是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内 容的 广 泛 性 。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内 容 随 着 时 代 的 进 步 在 不 断 地 丰 富 和 深 化 , 它 贯穿 于 税 收 工 作 全 过 程 , 涵 盖 税 收 征 收 、 管 理 、 稽 查 、 行 政 复 议 等 各 个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宣 传 解 释 税 收 实 体 法 等 税 收 法 律 知 识 的 服 务 和 办 税 过程 中 的 税

9、 收 服 务 和 业 务 指 导 , 并 提 供 税 收 援 助 和 税 收 救 济 的 服 务 等 方 面 。 优化 纳 税 服 务 的 内 容 相 当 丰 富 , 涉 及 面 也 具 有 广 泛 性 , 不 仅 要 求 税 务 机 关 提 供低 层 次 上 的 语 言 文 明 、 举 止 庄 重 、 热 情 周 到 、 文 明 办 税 、 释 疑 解 难 、 纳 税 咨询 辅 导 、 办 税 指 南 等 服 务 , 而 在 更 高 层 次 上 要 求 有 针 对 性 地 对 不 同 群 体 的 纳税 人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纳 税 服 务 和 税 收 法 律 援 助 , 以 充 分 保

10、 障 纳 税 人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 表 达 权 、 监 督 权 ,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通 过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使 纳 税人 的 正 当 需 求 能 够 得 到 快 速 高 标 准 的 满 足 和 答 复 , 促 进 征 纳 关 系 更 加 融 洽 ,推 动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更 加 规 范 , 有 效 提 高 税 收 执 法 效 率 。 因 此 , 优 化 纳 税 服 务是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的 基 础 。二 、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是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必 然 要 求 , 也 是 优 化 纳 税 服 务的

11、 着 力 点任 何 执 法 行 为 都 必 须 依 法 办 事 , 否 则 就 会 侵 害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权 益 , 因 此必 须 对 执 法 行 为 加 以 规 范 , 以 切 实 保 障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权 益 。 同 样 , 税 收 行 政执 法 行 为 也 不 例 外 , 必 须 予 以 规 范 。 一 般 而 言 ,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就 是 指 税务 机 关 行 使 税 收 执 法 权 力 时 对 具 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 分 解 和 制 约 , 通过 对 税 收 执 法 人 员 的 具 体 执 法 行 为 的 统 一 规

12、范 和 约 束 , 更 加 科 学 有 效 地 规 范税 收 执 法 权 力 的 运 作 ,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以 确 保 各 项 税收 政 策 的 正 确 实 施 。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可 以 有 力 地 促 进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开 展 ,是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重 要 举 措 , 从 根 本 上 说 是 解 决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着 力 点 , 这既 是 加 强 税 收 执 法 、 规 范 依 法 行 政 的 需 要 , 也 是 更 有 效 地 保 护 纳 税 人 权 益 和减 少 税 收 执 法

13、 过 错 的 需 要 , 更 是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和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必 然 要 求 。当 前 一 些 基 层 单 位 和 执 法 人 员 出 现 的 税 务 执 法 行 为 不 规 范 现 象 令 人 担 忧 , 在“征 、 管 、 查 ”环 节 中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不 按 法 定 程 序 办 事 , 超 越 或 省 略 程 序 ,如 有 的 在 执 法 主 体 上 出 现 错 误 , 有 的 超 出 了 税 法 所 界 定 的 权 限 , 有 的 执 法 人员 无 执 法 资 格 仍 在 执 法 岗 位 行 使 执 法 职 能 , 有 的 执 法 程 序

14、 不 合 法 或 不 到 位 ,有 的 在 税 收 执 法 过 程 中 重 实 体 、 轻 程 序 , 有 的 在 作 出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和 行 政 处罚 决 定 时 出 现 事 实 不 清 楚 、 证 据 不 充 分 、 数 据 不 正 确 ,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不 正 确或 执 法 文 书 使 用 不 规 范 等 等 。 造 成 行 政 执 法 错 误 , 引 起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案 件 的 上 升 , 影 响 了 税 收 执 法 行 政 效 率 。 因 此 , 我 们 要 在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同时 , 围 绕 税 收 执 法 公 平 公 正

15、这 个 核 心 , 抓 住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这 个 关 键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依 法 治 税 。 ( 一 ) 明 确 税 收 执 法 责 任 。 按 照 税 务 行 政 执法 流 程 , 把 税 务 管 理 、 税 款 征 收 、 纳 税 评 估 、 欠 税 管 理 、 纳 税 人 信 誉 等 级 评定 、 税 收 保 全 、 强 制 执 行 、 税 务 稽 查 、 税 收 法 制 、 信 息 数 据 处 理 细 化 到 各 个执 法 岗 位 , 将 税 收 执 法 权 进 行 全 面 分 解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每 一 个 执 法 岗 位 的 工作 职

16、 责 、 执 法 权 限 、 操 作 程 序 、 处 理 时 限 、 责 任 范 围 进 行 科 学 严 格 界 定 ,划 分 清 楚 。 同 时 , 建 立 健 全 执 法 责 任 制 度 , 以 确 保 每 个 环 节 的 执 法 行 为 得 以规 范 实 施 。 ( 二 ) 规 范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的 检 查 监 督 。 再 科 学 的 制 度 、 缺 乏 检 查监 督 , 其 效 力 就 会 大 打 折 扣 , 为 此 , 必 须 强 化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的 检 查 监 督 , 要在 既 注 重 日 常 执 法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 又 要 重 视 改 正 各 级 各 类 执 法 检 查 发 现 的执 法 错 误 问 题 , 通 过 对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的 检 查 监 督 , 更 加 有 效 地 规 范 税 收 执 法行 为 。 ( 三 ) 加 大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过 错 追 究 力 度 。 严 格 实 施 过 错 追 究 是 规 范 税收 执 法 行 为 的 有 力 保 障 。 在 加 强 执 法 行 为 的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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