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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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2014 年 4 月 8 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健康告知部分,其内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及是否患有相关疾病(包含有肝炎、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由被保险人在相应问题的回复栏中勾选“是” 或“否”。王某在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肝炎、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的提问所对应的复栏中均勾选了“否” 项,并在确认书上签名。合同签订后,王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相应保险费用。2014 年 8 月 15 日,王某的病情经诊断为肝脏肿瘤性病变及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在此之前,王某有近 10 年的乙型肝炎病史。

2、2014 年 10 月 11 日,王某就其患病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向王某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 ,解除了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并拒绝予以理赔。2015 年 4 月 3 日,王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万元。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并相应地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无权解除

3、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王某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被诊断为肝脏肿瘤性病变前,有近 10 年的乙型肝炎病史。王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涉案的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王某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及是否患有相关疾病(包含有肝炎、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作出了提问,王某在上述提问所对应的回复栏中均勾选了“否” 。该行为明显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的相关信息的行为。由于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向王某寄出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王某解除保险合同的

4、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该保险合同已依法解除,故王某的受益人无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保险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的受益人无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保险金。理由如下:一、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存在因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被诊断为肝脏肿瘤性病变前,有近 10 年的乙型肝炎病史。2014 年 4 月 1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王某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及是否患有相关疾病(包含有肝炎、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作出了提问,王某在上述提问

5、所对应的回复栏中均勾选了“否” 。此后,王某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被诊断为肝脏肿瘤性病变,并因该疾病于 2015 年 4 月 3 日死亡。上述事实表明,王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及是否患有相关疾病(包含有肝炎、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进行询问时,未如实告知其有近 10 年的乙型肝炎病史,而以上信息内容未能如实告知必将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对王某健康状况及承保风险作出正确客观判断,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对其承保的决定,应当认定王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存在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的行为。二、保险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解除保险合同的民事法

6、律行为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7、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 日内行使解除权,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本案中,王某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被诊断为肝脏肿瘤性病变后,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向王某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王某解除保险合同,故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王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而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有效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应当确认保险公司于

8、2014 年 11 月解除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综上所述,由于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保险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解除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由于该保险合同被依法解除,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因此,王某的受益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签约前,合同双方需要充分交换信息,体现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事后请求保险公司依约理赔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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