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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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 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乘客有权请求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份额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乘客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损害赔偿责任;(2)乘客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本车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3)乘客还 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和本车当事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乘客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交通事故责任份额限制。其次,乘客有权按照合同法第 302 条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

2、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但是,乘客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示】乘客乘 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乘客未买票或者无法证明自己已经买票,均不影响乘客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乘客请 求交通事故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运人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只能择一行驶,不能同时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系侵权行

3、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事故责任者对他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两者的竞合,狭义上来说,就是侵 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广 义来说,这种竞合除了狭义的范围之外,另有一种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作出的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 损 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4、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就是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因同一事实即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直接竞合。较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一种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直接竞合同一道路交通事故,常常会在车主、乘车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车主与乘车人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法律3关系,车主与第三人对乘车人的侵权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分别是基于合同基础的违约责任与基于侵权基础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无论是基于哪一种,都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如何去行使这种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

5、一百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请求权人的选择权利,对于怎样去选择,没有明确的规定。故,作为请求权人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何对这两种竞合的请求权进行取舍,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一般来说,都需要 综合考 虑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数额之比较、赔偿主体及其经济能力,赔偿 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等诸方面,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请求权人的权益能否真正得到维护。对此,笔者借助一个案例,就这一竞合形式的取舍谈谈一点个人意见。2004 年的一天,某市一辆公交客车在刚出站时,一辆小货车从侧面疾驶而来,眼看两车将要相撞,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 结果公交车的前部被小货车刮擦损伤。司售人员疏散了乘客,未发现

6、有人受伤。后 经交警认定,小 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并对事故进行了处理。但一个月后,一名 妇女手持一张一元钱车票和人民币五千元的医药票据,找到公交公司索赔。她称:客车的那次事故,造成她腹内胎儿流产。原来,已怀孕两月的这名妇女在当日下午,一人乘车回娘家。随着紧急刹车,她的身体也猛地向前一倾,当 时她虽觉腹部有些疼痛,但未加理会。在她被售票员安排转车后,情况却严重起来。当天她就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医院检查。据医生诊断,她出现了流产。为此,她在医院进行了保守治疗。公交公司承认她拿来的车票确是当日出事的那辆车售出的,由此可推定她乘坐了出事的那辆车。但,公交公司认为即便她的流产是刹车所致

7、,但 该公交车司机属紧急避险而刹车,主观上无过错,她应向小货车索赔。交涉未果之下, 该乘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 7 千余元。4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涉及了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公交公司、小货车车主与乘客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作为受害人的乘客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对方给以损害赔偿。但本案在选择适用侵权责任还是适用违约责任进行诉讼之前,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即如何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除了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一般都需要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 的司法原则。所

8、以,在本案中,如果乘客是以侵权法律关系来予以诉讼,维护其权益,那么, 举证责任依法就由乘客本人来承担,其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损害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其损害的后果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此,由于本案存在的特殊情况, 这种举证责任对乘客来说却是很困难的。不过相较之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违约之诉倒是比较的有把握。因为,那张车票证明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是服务方,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责任和义务,现在乘客受了伤害,说明公交公司提供的服务是有瑕疵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

9、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那么这时的举证责任就转给了对方,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过失,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可见,本案打 违约之诉比侵权之诉更易胜诉。当然,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取舍也正如上文所述,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但最终服务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最大利益、最有效地来维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说到这里,突然有了一个想法,即,请求权人依据合同法律关系,是否5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呢?严格说起来,是不可以的。因为保险公司与请求权人之间不存在的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对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

10、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以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 规定的“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都说明了这个问题。(二)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

11、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及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这一法律规定,规定了两种赔偿模式,即分 别是侵权赔偿与合同赔偿。我 们知道,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本身与第三者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由于法律的特殊

12、规定,以及设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6保险这一险种时的初衷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赔偿,这种保险合同关系直接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即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进行索赔。但是,这种请求权的行使不是基于违约,而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而发生的。所以,这是有 别于一般的合同责任。另外,在这种保险限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仍可以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或违约责任赔偿请求权。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和处理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上常常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此种现象被称为“ 责

13、任竞合”。同一违法行为,既符合合同法中违约责 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的竞合。 这种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它反映了合同法与侵 权法既各自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具体而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有如下四种: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 谓的“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

14、,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 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7务的违约行为对待。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授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二、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合同法第 302 条第 1 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都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15、任,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举证责任就落到了承运人身上。有人将“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称为承运人的免 责条款,笔者 认为 此称不妥,极易让人理解为:倘若旅客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承运人就当然不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均是对旅客一方的主客观条件进行的描述,并不能反映出该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比例。在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 虽为事故成因之一,但如果承运人尽到合同义务, 则能够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承运人以旅客存在自身健

16、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显然令承运人逃避了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与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精神相悖。因此,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归纳如下:1、如果伤亡8是由旅客自身健康、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原因造成,包括旅客的轻微过失造成和第三人侵权造成,承运人应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2、如果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伤亡事故成因,旅客和承运人应据各自过错情况承担责任,此时即为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承运人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他就能够免责。如果承运人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旅客的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仅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承运人责任的考量因素,而不必然令承运人免责。海商法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中的规定与合同法上述规定不一致。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旅客对人身伤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2、对第三人的责任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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