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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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简化、规范原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和建设报批程序,及妥善处理村庄规划区内历史遗留用地建造私房行为,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和大亚湾区遏制抢搭抢种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惠州大亚湾区村庄规划区内进行自建自住房建设行为,

2、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不包括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建自住房建设行为,是指具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原村民及村庄规划区内持有合法土地手续的个人或单位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区内原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宅用地,特指在大亚湾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截至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前,- 2 -持有国土部门审批并有存档,个人和单位领取土地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无争议的住宅用地。第二章 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和标准要求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

3、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规划范围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已征地、回拨地上建房。涉及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自建住宅用地:(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 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第六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

4、用土地原则,严- 3 -格执行“一 户一宅” 的 规定,每户建筑占地面 积不得大于 120 平方米。在符合消防、日照等要求下,建筑层数最高为 6 层。第七条 村民自建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应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八条 建筑层数 4 层(含 4 层)以下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不需提供施工图文件;建筑层数在 4 层以上,6 层(含 6 层)以下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临规划道路的或重要景观设施的建筑,均需按已确定的街景

5、立面控制要求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第九条 已实施三旧改造的或已发布公告拟改造的村庄,村小组、村委会不能在改造范围内安排个人住宅用地,街道办、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得受理审批个人住宅,不得受理审批个人住宅用地工程报建。第一节 原村民新建住宅办理程序第十条 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需要使用住宅用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 4 -布征询村民的意见,公示期为 7 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

6、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受理。由街道办组织国土所到实地调查核实,国土所、街道办提出核实意见后,提交住建局、国土局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 申请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草拟公告方案,委托街道办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布用地公告,期限为 10 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取得村民宅基地审核意见的,由街道办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施工许可通知书,施工时将乡村

7、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施工许可通知书置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第十四条 竣工后,村民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五条 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区房产管理局按程序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5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审批、规划验收和房产初始登记不收取费用。第二节 历史遗留用地住宅建设办理程序第十七条 持有合法土地手续的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行为,适用本程序。第十八条 本着“尊重 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建设” 的原则,妥善处理村庄内历史遗留用地住宅建设行为:原已获国土

8、部门(包括惠阳县国土局、大亚湾区国土分局)审批的住宅用地、未明确红线坐标的、须按村庄规划要求明确用地坐标,红线图需由村小组盖章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后换领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原属镇政府已审批未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未换领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宅用地,须经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张榜公示无异议,住宅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向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由区住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到区国土分局换领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已在国土部门办理补出让手续的住宅用地,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十条

9、 个人申请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批准文件所规定用地面积为准。第二十一条 个人持有有关合法土地证明向所在街道办提出建房申请,并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申请出具土地权属有关意见,经街道办核实后,向区住建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施工许可通知书,施工时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施工许可通知书置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第二十三条 竣工后,个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二十四条 个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体建设用

10、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区房产管理局按程序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十五条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规划许可审批、规划验收和房产初始登记免取有关费用,非原村民应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第二十六条 凡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设的,需经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执法监督管理- 7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村庄规划区内巡查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防控工作。第二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处理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处理决定;负责向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执法队,联合

11、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是查处违法用地的执法主体,负责向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执法队,查处、制止各种违法用地行为。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内设的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自建房工程建设具体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立村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制度。第三十一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建设部门做好村民自建自住房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通知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对下达以上处罚后,拒不执行,继续施工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法用地行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 8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在未取得房产产权之前,不得对集体建设用地、划拨用地办理补出让手续。第三十六条 禁止私下进行农村宅基地买卖、变相建设等行为,违者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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