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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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岛 XX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1总则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 643 号文颁发的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鲁电集团安2001 23 号 电业生产障碍认定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

2、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 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1.6 本细则适用于 XX 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事故2.1人身事故2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

3、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

4、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 安全技术交底;3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50 人及以上者

5、。2.1.2.2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 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2.1.2.3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2.2设备事故2.2.1特大设备事故2.2.1.1 电力或供热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元者。2.2.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者。2.2.1.3 其他经上级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2.2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42.2.2.1 电力(供热)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300 万元。2

6、.2.2.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30 万元者。2.2.2.3 其他经上级认定为重大事故者。2.2.3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2.2.3.1 发电(供热)主要生产设备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 停止供热 3 小时不能恢复。2.2.3.2 发电(供热)机组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虽提前 6h 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 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 7

7、2h。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2.2.3.3 35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2.3.4 35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一般电气误操作;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5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c.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造

8、成重大影响。2)热机误操作:a. 误(漏)开、关阀门(挡板) 、误(漏)投(停)辅机等;造成重大影响a .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造成重大损失2.2.3.5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2.2.3.6 发供电(热)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炉膛爆炸;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 5%以上;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 1.25 倍以上;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2.2.3.7 主要发供(热)电设备异常运行

9、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62.2.3.8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 1 万元。2.2.3.9 其他经上级认定为事故者。3设备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障碍:3.1 10kV 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造成一定影响的。3.2 发电机组、35kV 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3 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3.4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超过 12 小时或停止备用。3.5 35kVKV 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3.6 35kV

10、 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3.7 吊煤机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3.8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主要发供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主气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汽轮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了规程规定允许值。在规程规定时间内未恢复。2)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3)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4)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75)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6)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7)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8)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 10%,时间超过 6

11、小时。9)汽轮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 小时内不能恢复。10)汽轮机、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的允许值。11)机组启、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12)汽轮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13)汽轮机高加泄漏或全部高加停用;水源管线泄漏停运。14)锅炉灭火,主汽温度达到规程规定的报警值。15)锅炉返料器结焦、堵灰导致锅炉停止运行。16)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 20%以上,8 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停用 6 小时不能恢复。3.9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直流系统接地,

12、延续时间超过 4 小时。2)400V 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3)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8就地和手动、电动) 。4)开关操作机构失灵 4 小时内不能恢复。5)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6)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 天内未安排检修。7)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8)10kV 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9)10kV 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10)10kV 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11)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低至最低值以下。12)100kW 及以上电动机绝缘

13、损坏。13)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七日内未修复。3.10 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2)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3)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93)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4)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5)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 4 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6)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7)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8)母线 PT

14、 二次失压。3.11 水处理设备、油系统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水处理设备(含凝结水处理)故障停用。超过 1 小时2)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品质不合格,8 小时内未能恢复。3)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72 小时内未达到标准。3.12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通信系统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2)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 10 分钟。3.13 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 3 万元及以上。2)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 10 米。3)贵重仪器、仪表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 0.2 万元及以

15、上。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10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 0.6 万元及以上。5)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0.3 万元及以上。6)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0.6 万元及以上。4异常4.1 辅助设备故障停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异常:1)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 12 小时。2)主要辅助设备,因故障停用超过了申请和规定时间。3)输煤皮带除铁装置故障停用超过 8 小时。4.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异常:1)主机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度、再热汽温、主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机主汽温、主汽压、

16、真空、除氧器水位等,达到规程规定的报警值,时间超过 8 小时。2)因监视或调整不当,使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动作。3)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范围达到额定负荷的 10%,时间超过 4 小时。4)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4 小时内不能消除。5)汽机、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达到规程规定的报警值,时间超过 2小时。116)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差胀等达到报警值。7)因操作不当造成汽轮机真空低发信号。8)因操作不当造成汽轮发电机组、电动给水泵等轴承温度高发信号。9)汽轮机一台高加汽测停用且 24 小时内不能恢复,或多台高加汽测同时停用。10)电除尘有三分之一电场电压比额定电压降低达 20%以上,4 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停用 1 小时内不能恢复。11)锅炉冷渣机、框链机因故被迫停运,2 小时内不能恢复。12)空压机因故被迫停运,48 小时内不能恢复。4.3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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