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税务局迟迟未就一宗反对评税的个案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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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 诉 税 务 局 :迟 迟 未 就 一 宗 反 对 评 税 的 个 案 作 出 响 应投 诉提 出 投 诉 的 是 一 间 企 业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投 诉 人 ) 。 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投 诉 人 收 到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一 九 九 二 九 三 课 税 年 度 缴 纳 利 得 税 通 知 书 。 投 诉人 不 同 意 税 务 局 所 征 收 的 税 款 款 额 , 于 是 立 即 提 出 反 对 。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 税务 局 告 知 投 诉 人 , 该 局 不 接 纳 其 反 对 理 由 。 投 诉 人 于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2、二 日去 信 税 务 局 跟 进 此 事 , 但 并 无 回 音 , 于 是 先 后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及 九 月 再 去 信该 局 , 查 询 事 情 的 进 展 。 直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 投 诉 人 仍 未 收 到 回 复 , 因 而 向本 署 投 诉 税 务 局 迟 迟 未 就 其 反 对 评 税 的 个 案 作 出 响 应 。观 察 及 调 查 所 得 的 结 果2.经 调 查 后 , 本 署 发 觉 税 务 局 收 到 投 诉 人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来 信后 , 并 无 继 续 处 理 此 事 。 直 至 一 九 九 五

3、年 八 月 , 当 有 关 人 员 接 到 指 示 , 须 拟 备反 对 评 税 个 案 报 告 时 , 才 继 续 处 理 投 诉 人 的 个 案 。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一 月 , 反 对 评税 个 案 报 告 已 经 拟 备 , 负 责 该 个 案 的 高 级 评 税 主 任 审 核 报 告 后 ,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于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 将 投 诉 人 的 个 案 转 交 上 诉 组 , 由 税 务 局 副 局 长 作 出 裁 定。 本 署 向 税 务 局 提 出 这 宗 投 诉 后 , 该 局 发 出 一 封 道 歉 信 给 投 诉 人 , 最 后 于 一

4、九九 七 年 五 月 就 该 宗 反 对 个 案 发 出 裁 定 书 。3.据 本 署 观 察 所 得 , 该 局 在 处 理 投 诉 人 的 反 对 评 税 个 案 的 过 程 中 , 曾 经 有一 段 时 间 并 无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这 段 期 间 由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至 一 九 九 五 年 八 月 ,历 时 差 不 多 一 年 。 税 务 局 无 法 确 定 这 宗 个 案 在 该 段 期 间 的 确 实 情 况 , 但 表 示 有可 能 是 因 为 附 在 投 诉 人 信 件 上 的 待 办 公 事 标 签 不 幸 意 外 地 遭 扯 掉 , 其 后 该 局 职

5、员 又 可 能 一 时 疏 忽 , 将 档 案 放 回 档 案 架 , 以 致 发 生 这 件 事 。 再 者 , 发 生 这 件 事的 时 间 , 适 值 该 局 放 宽 有 关 处 理 反 对 个 案 的 管 制 程 序 。 这 是 由 于 在 一 九 九 四 年年 底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初 的 一 段 期 间 , 负 责 处 理 投 诉 人 的 反 对 个 案 的 工 作 单 位 中, 有 部 分 职 员 被 重 行 调 派 处 理 关 于 利 得 税 计 算 机 系 统 及 该 工 作 单 位 编 制 重 组 的事 宜 ; 由 于 须 要 兼 顾 这 些 额 外 职 务 ,

6、以 致 他 们 的 工 作 加 倍 繁 重 。 为 此 , 该 局 必须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暂 时 放 宽 一 些 管 制 程 序 , 包 括 暂 时 毋 须 每 季 复 核 一 些 尚 未 办妥 的 反 对 个 案 。 因 此 , 该 局 未 能 及 早 发 现 投 诉 人 的 反 对 评 税 个 案 已 搁 置 了 一 段时 间 , 直 至 一 九 九 五 年 八 月 复 核 那 些 搁 置 超 过 12个 月 而 尚 待 完 成 的 反 对 个 案 时, 才 提 出 投 诉 人 的 反 对 个 案 再 予 以 处 理 。24.本 署 亦 察 觉 到 , 该 局 人 员 在 拟

7、备 反 对 个 案 报 告 后 , 经 过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时间 , 才 由 有 关 人 员 审 核 和 转 交 上 诉 组 作 出 裁 定 。 在 这 段 期 间 内 , 负 责 处 理 这 宗反 对 个 案 的 人 员 放 假 个 多 月 , 然 后 被 重 行 调 派 到 其 它 工 作 岗 位 。 有 鉴 于 此 , 负责 监 督 该 宗 个 案 的 审 理 过 程 的 高 级 评 税 主 任 原 本 打 算 自 行 完 成 该 份 报 告 , 但 可惜 期 间 因 为 须 不 时 兼 顾 其 它 工 作 , 所 以 直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初 才 能 完 成 该

8、份 报告 。 在 另 一 方 面 , 该 局 收 到 投 诉 人 其 后 于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及 九 月 寄 出 的 信 件 之后 , 曾 想 及 早 拟 备 一 份 裁 定 书 , 作 出 适 当 的 响 应 ; 但 期 间 又 因 为 须 处 理 其 它 事务 而 妨 碍 了 拟 备 裁 定 书 的 工 作 , 同 时 该 局 亦 忽 略 了 有 需 要 发 信 回 复 投 诉 人 。结 论 及 建 议5.整 体 来 说 , 本 署 认 为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可 能 不 会 察 觉 到 待 办 公 事 标 签 不幸 遭 扯 掉 ; 可 是 , 假 如 税 务 局

9、的 职 员 在 放 回 档 案 时 更 加 谨 慎 , 看 清 楚 是 否 应 该将 档 案 放 在 档 案 架 , 便 可 避 免 将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税 务 档 案 放 回 档 案 架 。 此 外 ,该 局 应 更 妥 善 地 安 排 资 源 , 确 保 有 员 工 持 续 处 理 工 作 , 以 便 一 旦 有 员 工 调 离 原来 的 工 作 单 位 时 , 可 避 免 其 岗 位 出 现 真 空 状 态 , 或 缩 短 其 岗 位 处 于 真 空 的 时 间。 若 税 务 局 当 时 注 意 到 上 述 事 项 , 便 可 减 省 大 量 时 间 , 早 日 就 投 诉

10、人 的 反 对 个案 作 出 裁 决 。 有 鉴 于 此 , 这 宗 投 诉 是 成 立 的 。6.申 诉 专 员 欣 悉 , 在 发 生 此 事 后 , 税 务 局 已 提 醒 其 员 工 , 工 作 时 务 须 加 倍小 心 , 以 免 再 发 生 类 似 的 疏 忽 及 延 误 情 况 。 该 局 亦 已 采 用 一 套 经 修 订 的 监 管 方法 , 有 助 加 快 审 理 反 对 评 税 的 个 案 。 不 过 , 申 诉 专 员 考 虑 这 宗 投 诉 的 情 况 后 ,仍 建 议 税 务 局 研 究 现 行 的 员 工 调 配 安 排 是 否 妥 善 , 如 此 一 来 , 在

11、 调 配 员 工 或 作出 其 它 调 动 时 , 便 可 避 免 或 减 少 妨 碍 工 作 的 进 度 。 税 务 局 接 纳 申 诉 专 员 对 这 宗个 案 的 调 查 结 果 及 建 议 。建 议 的 实 施7.税 务 局 按 照 申 诉 专 员 的 建 议 , 检 讨 了 现 行 的 员 工 调 配 安 排 , 检 讨 结 果 显示 , 主 要 为 配 合 员 工 发 展 及 工 作 需 要 而 采 用 的 现 行 调 配 员 工 政 策 , 是 合 宜 和 妥当 的 。 不 过 , 该 局 认 为 , 一 个 良 好 的 交 接 工 作 制 度 , 不 仅 有 助 于 减 少 因

12、 员 工 有所 调 动 而 妨 碍 工 作 进 度 的 情 况 , 而 且 方 便 有 关 人 员 的 上 司 决 定 是 否 应 该 将 调 离岗 位 的 职 员 仍 未 完 成 的 部 分 工 作 , 暂 时 交 由 其 它 职 员 办 理 , 作 为 一 项 临 时 的 措施 。 关 于 这 点 , 该 局 已 发 出 有 关 交 接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告 , 订 明 交 接 工 作 便 览 的 标准 格 式 , 并 提 供 指 引 , 说 明 被 调 离 原 来 岗 位 的 人 员 、 其 上 司 及 接 任 人 员 在 有 关的 工 作 安 排 上 所 负 责 的 工 作 。3申 诉 专 员 公 署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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