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怀孕期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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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女职工怀孕期“病假”工资怎么计算西湖龙井资讯平台 9 月 28 日讯:孕妇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的妇女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那么在上海,处在怀孕期的女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该怎么计算?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

2、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怎么处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

3、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 2 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

4、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计算。”且不得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的 80%。说明 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说明 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

5、续工龄满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2010 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 1280 元/月,月平均工资是 3896 元/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与员工就长病假存在的理解分歧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如何理解女职工生育的意义,如何理解国家、企业、家庭、个人在职工生育待遇方面的经济分担问题。企业自主用工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而这种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无限地扩大?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遵规守法、人工成本、生产经营管理等因素考虑后,会有一种理性的选择,这个理性的选择包括对在职员工的利益保障与未来招募新员工的限制。(完)原文链接: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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