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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器材长期购销维保合同出 买 方: 龙陵县龙山龙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祝水福 ,职务:总经理 联系地址: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消防大队旁)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为一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消防器材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乙方为一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和消防安全的原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
2、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购销维保消防器材的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购销维保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1. 文字定义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 、 “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购销维保消防器材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1.2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 ,合称“双方” 。2. 产品方面2.1 为证明其出售的消防器材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必须提供云南省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清单,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消防部门的检验。2.2 如甲方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
3、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2.3 乙方需要消防器材器材可以直接来甲方经营部提取。2.4 如需送货的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该产品的损毁、丢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3 维修方面3.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保障乙方公司的灭火器正常使用。3.2 如灭火器需要维修充装时甲方所使用的消防配件,干粉剂均为国家消防部门认可产品。3.3 在大量维修、更换灭火器时,甲方要保证有措施不能影响本防火区内防火安全。4.0 结算4.1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
4、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4.2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5.0 付款5.1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 5 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提示乙方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5.2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 6. 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
5、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6.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 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7.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
6、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8. 其他8.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8.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8.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