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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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但是,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第一,从超出国家

2、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第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第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所有权归个人的,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有权不属于个人,仅供个人在工作时使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

3、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三费一金”的征免税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第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

4、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

5、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免税政策执行口径是: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所列收入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以及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6、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第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第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第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第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第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第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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