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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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 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 域法人金融机构” ,特指法人在 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办法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有关部门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第三条本办法对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分别考核,考核期起止时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以县为单位进行,包括县(旗)、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行政单位,不含市辖的区。第四条本

2、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 20 个省(区、市)全部辖区,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第二章 考 核 标 准第五条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 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第六条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 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第七条年度新增

3、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由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即 ,其中表示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X0 表示上年 12 月 31 日各项存款余额,X1X12 分别表示本年 1-12 月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第八条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由月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七条” )。第九条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当地贷款” 指贷 放给县域各类经济主体并使用于当地的贷款;县域指县和县以下区域,含县城区

4、域。第十条年度新增当地贷款是指本年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与上年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的差额。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由当地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七条 ”)。第十一条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算法,适用于对2011 年及以后情况的年度考核。作为过渡,在对 2010 年情况进行考核时,采用如下算法:年度新增存款、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分别为当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当地贷款余额减去上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当地贷款余额。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是当年年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扣减上年年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贷款均为人民币存款、人民币贷款;贷款包括扣除转贴现后的各项

5、贷款。第三章 激 励 政 策第十三条达标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 1 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第十四条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第四章 考 核 管 理第十六条考核每年实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考核。第十七条 考核数据采集人民银行根据全科目统计系统按月采集考核数据,测算并制订各机构考核表。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审查单位(一)成立由人民银

6、行和 银监会共同组成的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 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二)成立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省(区、市)银监局共同组成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第十九条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上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提交给银监会,并抄送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第二十条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收到考核结果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送达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 考核审查程序(一)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收到考核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意见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县(

7、市)支行反馈给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二)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对考核结果的申诉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意见,于 3 月 10 日前将审查意见报送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三)部际考核审查小组于 3 月 25 日前对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最终意见。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执行(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布并实施达标机构在货币、监管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上年达标而本年未达标的机构,取消上年享受的优惠政策。(二)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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