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收购项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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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收购项目 关于合作执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暨*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书本协议于 2010 年【2】月【10】日由以下各方在北京签订:甲方:北京*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注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住址:身份证号:鉴于;1、甲乙双方愿意合作共同执行北京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重整计划,以完成*所拥有的北京*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开发和建设;2、甲方申明:*原系甲方所控制公司,其目前工商登 记股 东为北京*技发展总公司,*“破产保护” 前的股权结构为:*系甲方、北京*技发展 总公司(以下简称“*”)及*共同出资设立,其

2、设立时股权结构为甲方 70%,*10%,*20%。3、*现有股权结构形成的背景如下: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7 年 9 月 19 日裁定受理*技提出的*破产申请。*7 年 11月 16 日,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依据 *的申请,裁定 *重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8 年 7 月 15 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除出资人组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表决未通过外,其他表决 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 划草案。后 *管理人( 实际为*区政府有关职能机构,以下称:管理人)同出资人组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进行了协商,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有担保 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 划草案。 *8 年 8 月 6 日*

3、管理人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就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申请。*8 年 9 月 4 日,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批准了前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 计划草案规定: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 30 日内,*股东可向公司 缴纳注册资本;前述出 资期限届满后按照每位股东的出资额确定*股权结构。前述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期限内, *向*缴纳了注册 资本,甲方及 *均未缴纳。根据破产管理人建议:*暂由*主导重整,并 组织临时团队 启动*的重整计划;北京市*区人民法院*9 年 1 月 5 日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7)* 民破字第 10949 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9 年 1 月 15 日将*股东变

4、更为*,因此甲方在*的投资及资本金转变为或有权益。4、现甲方经与*人民政府及* 公司破产管理人协商:在甲方按照重整 计划要求出资或甲方引入新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出资的情况下,保 证甲方引入的新投 资人在*100%的股本权益,为此,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取得*100%的股权,即,本协议第 3.3 款约定的条件成就后,乙方可取得并合法拥有*90%的股权,完成本协议第 4 条约定,乙方可取得并合法拥有*另外的 10%股权。5、甲方承诺,项目所占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纳了全部补偿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乙方取得*股权后,将拥有对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完全的、排他的

5、开发权和收益 权。据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 协议如下,并共同遵照执行:1.本协议项下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项目及其所占用国有土地使用 权基本情况如下:1.1 项目原报建名称为*区*住宅及配套项目,对外宣传、 销售使用名称为“* 居”。1.2 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已 获审批(新修订 )的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配套公建:*平方米;综合容积率:*:*;其中:1.2.1 项目已建成部分合计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以下简称:“项目一期”),其中,未销售的部分约为*平方米,已销售的部分 约为*平方米,公建配套 约为 *平方米;1.2.2 项目未

6、建部分合计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以下简称:“项目二期”),其中,未建成但已经销售的部分约为*平方米(规 划见附件) ;尚未开工建设及 对外预售的部分约为*平方米,包括住宅独栋别墅为*平方米、联 排别墅为*平方米、公寓住宅(限高 16 米的叠拼别墅)为*平方米、配套公建为*平方米。1.3 项目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1.3.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国用-*3 出- 字第 049 号,面 积*平方米;1.3.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国用-*3 出- 字第 030 号,面 积*平方米;1.3.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国用-*4 出- 字第 031 号,面 积*平方米;1.4 截至本协议

7、生效之日,关于 项目总平规划调整方案首 规委已通过二审,待北京市 长办公会议正式批准后将可执行。1.5 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 规地字 0380 号及*3 规(*)字0089 号)、项目审定设计方案通知 书(*2 规审字 0788 号)、 规划意见书(A 类)(*3 规意字 2203 号)、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4 规(*)建字 0076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00 建*4.2073、2074、2075、2076、 2077、2278、2279)有效期均已届满,但甲方保证上述各证的可延续性。1.6 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京房售证字(*4)430 号)预 售面积

8、为*平方米。1.7 项目回迁楼金明园小区共 6 栋,建筑面 积*平方米,已经全部竣工并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8 项目所占用的部分国有土地部分拆迁仍在进行中,甲方承诺, 银行保函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完成全部拆迁(项目拆迁的具体状况和进度见附件)。1.9 项目所占国有土地地上部分未拆迁的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将按照*区法院批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实施(参见本协议附件: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1.10 本协议项下项目大市政情况:1.10.1 小区供电方案在报批中;1.10.2 小区燃气站方案在报批中;1.10.3 供暖管线已接通园区锅炉房;1.10.4 上水工程已接通

9、市政管网;1.10.5 雨水、污水管线已接通;1.10.6 电信、有线电视方案已 设计;1.10.7 人防工程方案未报批;1.10.8 中水处理方案已设计;1.10.9 沿山防洪沟设计方案已设计。1.10.10 以上所述的项目一期大市政所涉工程等全部费用包含于重整计划*亿中)。2.合作执行重整计划及股权收购2.1 执行重整计划及股权收购的内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现金出 资,通 过双方的努力,共同完成*重整,并甲方保证,使乙方最终通过合法转让方式获得*100% 之股权,同时甲方同意转让并放弃对*所有的或有权益。2.2 执行重整计划出资及*公司 100%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亿元,其中:乙方现金支

10、出额为:*亿元,资产权益对价*亿元(即 项目内两个水泥厂的资产剥离)。2.3 完成重整计划并乙方受让*公司 100%股权后,乙方获得的*公司资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2.3.1 项目所占用“七通一平”并已缴纳全部补偿费及出让金的国有土地面积约*平方米及该国有土地的开发权和收益权;2.3.2 项目一期已售商品房的应收账款:*亿;2.3.3 项目一期已建未售的*平米商品房销售收入;2.3.4 项目一期已建成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会所、医疗中心、无 销售许可证的联排别墅面积合计)。2.3.5 为甲方待建的*平米独栋别墅(包含于未建已售的*平方米中)的部分收益权(按合计人民币*万计算,乙方

11、可在付款时 直接扣除)。2.3.6 项目地块北侧*万平米山地按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所享有的租赁权。3.付款方式:3.1 保函的开具与撤回3.1.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着手 办理有条件支付的金额为 *亿元人民币(¥400, 000,000.00)的银行保函,其支付条件由本 协议第 3.2 条款所阐述。3.1.2 银行保函开出后一个半月内,以下第 3.2 款约定的全部条件未能成就的,乙方有权撤回该银行保函,退回全部保函 项下资金。但乙方 书面同意延 长前述期限的除外(若工商局已受理了*股权转让申请,而在 银行保函开出后一个半月内 *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尚未全部办理完毕的,乙方应适当予以不超 过一个月的期

12、限延长 )。3.1.3 若乙方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认为调查结果与重整计划内容有重大出入的,乙方有权撤回保函,退回保函项下的全部 资金,乙方亦有 权选择 不撤回保函,调查报告显示的*公司债务超出重整计划中的债务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权自总价款中扣除。3.2 保函支付条件有条件支付的银行保函的支付条件为:3.2.1 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签字盖章认可的乙方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且与重整计划相符的报告。3.2.2*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的代表人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取得*90%股权,甲方获得*10%的股权。3.2.3 *公司向乙方交接的行政、 财务、 资产清理交接手 续清单(由*开具的并加盖甲

13、乙方同*公司的公章)及向乙方交接的*财务章等公司所有相关资料。银行保函开出后一个半月内,以上约定的全部条件成就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保函开具银行申请按本协议第 3.3 款的约定支付保函款项。3.3 双方一致同意,总价款*亿 元中的执行重整计划的*亿 元及溢价款*亿元用途分别如下:3.3.1 *亿元保函中的贰亿元人民币(¥*,000, 000.00)应 付至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公司破产管理人指定的账户,用于支付 偿还*区政府原 垫支启动重整计划的款项;3.3.2 *亿元保函中的另贰亿元人民币(¥*,000, 000.00)应付至乙方控制下的*账户,以执行重整计划而用于拆迁和偿债。3.3.

14、3 项目一期未完工程预算款余额*万元(人民币*亿元),由乙方自行根据工程进度及工程调整方案自行支付;3.3.4 *亿陆仟万(人民币*亿元)由甲方负责解决按重整计划中所列除第 3.3.1 款、第 3.3.2 款、第 3.3.3 款之外的剩余拆迁、偿债 和需由甲方承担的赔偿。3.3.5 所有上述款项在按上述约定支付后仍有盈余的, 则 盈余部分归甲方所有,但若按上述约定不足以支付的,则不足部分由甲方弥 补,乙方有 权从溢价款 *万及实物资产的*万中等价扣除;3.3.6 溢价款*(人民币*万)由乙方分两次直接支付给甲方(乙方可直接扣除*平米独栋别墅收益权的*万元,即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3

15、.3.6.1 *90%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0 万);3.3.6.2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另贰仟万元(人民币*0 万);3.4 甲方收到乙方款项的各期款后, 应即时向乙方或* 公司出具等额正规发票。4.股权转让鉴于甲乙双方合作执行重整计划时,甲方仍持有 *公司 10的股权;因此双方约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的同时,甲方 应无条件的将 该 10%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名下,而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对价。5.清产核资及公司交接甲方承诺:在依据本协议第 3.1 款约定开出金额为*亿元的银行保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负责取得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同意,双方可共同对*开展尽 职调查及清产核资工作;5.1 清产核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5.1.1*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在售商品房的存量及价值;5.1.2*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债务及其清偿情况;5.1.3 应付拆迁安置款预算及执行情况;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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