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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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论文摘要 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了行业良性竞争、阻碍了行业技术创新、侵害了网络用户权益,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研究发现: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抵制性交易、捆绑性交易以及歧视性交易等三大类型,其垄断行为具有产品的信息效应、用户的锁定效应以及复杂的垄断效应等三大特性。鉴于以上特征,文章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和违法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其中:政府要加快完善反垄断的法律

2、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行业协会组织要科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软硬约束作用;行业内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 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支配地位 用户锁定 法律规制 良性竞争 一、前言 众所周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刻的影响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的吃、穿、住、用、行几乎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与配合,毫无疑问互联网行业将是二十一世纪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互联网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根据 CNNIC 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 2014 年 6 月,我国互联网使用者约为 6.32 亿,半年共计新增

3、网民 1442 万人,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已上升至 46.9%,比 2013 年底提升了 1.1 个百分点。然而,在取得这辉煌的成就背后,我国互联网领域已形成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特征,即以 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对互联网即时通讯、电子商务、互联网搜索引擎等业务实行垄断,导致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频频发生,奇虎 360 起诉腾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因此研究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4、现状 毫无疑义,互联网行业有着其他传统行业不一样的运行特征和规律,因此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具有其独特的类型与特征,所以本文研究的前提是要对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和特征有个明确的认识。 (一)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七种主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以不公平低价购买、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歧视待遇等类型。虽然互联网行业具有“五高”特征(即高技术性、高竞争性、高覆盖性、高排他性以及高网络效应性) ,但是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本质上仍是市场经济中一般性滥用市场

5、支配地位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因此也可以采用以往的界定标准来划分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1.抵制性交易行为。抵制性交易行为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拒绝交易或者限制交易等行为,通常具有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会利用这种方式来维护或强化自身的互联网行业地位,保证其垄断利润的可持续性。抵制性交易行为的具体内涵是指互联网行业中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企业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交易相对人(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限制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违反了交易自愿的基本原则,限制了行业内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2010 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著名的“3Q 大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互联网巨头腾

6、讯要求使用奇虎 360 服务的 QQ 用户必须在奇虎和腾讯中选其一,这种拒绝、限制以及强制交易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2.捆绑性交易行为。从经济学上来说,捆绑搭售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性策略,即企业的新产品借助优势产品的影响力进行推广,但是这种营销行为排挤了行业内其他厂商的发展空间,是一种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于互联网行业覆盖面广、交易效率高以及网络效应强等特点,捆绑性交易行为在互联网行业中十分常见,且其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国内奇虎 360、百度、腾讯都在其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过捆绑性交易行为,国外美国微软公司在也曾在其 Win

7、dows 系统上捆绑 IE 浏览器,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搭售性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之所以被限制,其依据就是因为行业支配性企业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强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但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具有极强开拓性和扩展性的行业,其运行模式和传统行业有显著性差别,因此对互联网企业的捆绑性交易行为的认定需要进行大量的论证和思考,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也应该审慎进行。 3.歧视性交易行为。歧视性交易有时也称为差别性对待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采取歧视性对待,互联网行业的歧视性交易行为主要指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在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的前提下,对不同网络

8、用户提供质量和数量有差异的产品或服务。国内关于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案例较多,如 2011 年,互动百科起诉百度搜索引擎优先显示百度百科的内容,互动百科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受到了歧视性(差别化)的待遇,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性的市场交易原则,虽然该案还未有最终定论,在本文中我们也不过多去纠结双方是非曲直,本文要强调的是歧视性交易的危害性极大,因为互联网“用户锁定效应”与“赢者通吃效应”会使互联网垄断企业扩大其垄断范围,损害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最后也事互联网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二)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互联网行业独特的产业特性使得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的行为特征与

9、传统行业滥用性支配性地位行为有一定区别,基于互联网行业的高技术性、高竞争性、高覆盖性、高排他性以及高网络效应性,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产品信息效应、用户锁定效应、复杂垄断效应三大特征。 1.产品的信息效应。目前,互联网行业中很大一部分产品属于信息产品,其本质是指互联网企业为满足用户需求而创建的用于运营的功能及服务,它是网站功能与服务的集成,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有实质性区别,譬如百度的产品分为贴吧、图片、音乐、视频、百科等,网易的产品分为邮箱、新闻、体育、博客、微博等,搜狐的产品分为邮箱、视频、财经、娱乐、电影等。互联网产品的信息效应主要表现为信息的高速度传递,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具有短

10、、快、多等特点,因此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易被发现,并且企业会打着创新的幌子进行反复的垄断决策,这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2.用户的锁定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由于互联网产品的信息效应导致了用户锁定效应的出现。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中,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的高信息化特点使消费者对某个互联网厂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具有依赖性,且这种依赖性的程度会随着消费者精力和时间的不断投入而持续增大。因此,一旦互联网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能力,便会采取用户锁定的垄断方式,以达到对互联网市场的分割和封锁的目的,这间接剥夺了互联网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利,同时也影响了行业内中

11、小微企业的可创新发展,不利于形成行业良性竞争。 3.复杂的垄断效应。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特别是互联网行业极强的网络外部性特点使得互联网的垄断行为不易察觉,因此对于互联网行业中企业垄断行为的界定更加复杂。互联网的特殊性决定了互联网企业垄断的复杂性,高度集中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并不能判定该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在实质上该互联网企业也不一定真正拥有市场垄断地位。此外,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高技术、强竞争、快发展等特点,互联网企业间博弈呈现出的动态的演化博弈特点,单个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传统行业来说稳定性较差,且对其具体垄断行为的认定社会争议性较大。 三、我国互联网行

12、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认定 如前所述,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复杂性,因此在探讨如何规制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前,我们必须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违法认定分析。 (一)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 在讨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之前,我们要明确的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企业拥有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现象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当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去强化自身对市场的支配能力,限制行业的公平竞争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来说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有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缺乏

13、正当理由,限制行业竞争。互联网垄断企业通过利用自身对市场的影响力,将本应自由、开放、统一的互联网市场分割成为互不联系、彼此封闭、相互限制的条块式结构,妨碍了互联网行业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的形成,阻碍了互联网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第二,利用支配地位,侵害用户权益。一旦某一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的行业影响力,做出损害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决策,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互联网巨头强制消费者“二选一” ,或者是通过控制搜索引擎,恶意屏蔽一些网民本应了解的公共信息。第三,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互联网行业是高技术的创新型信息技术行业,因此创新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行业垄断企

14、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标之一就是使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具备一个公平、自由、互助的行业环境,因此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否妨碍行业进行技术创新纳入到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考量之中。 (二)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是一个宏观性的标准和原则,对于具体的法律案件审查判定,应该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垄断行为的四个要件,笔者认为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首先,涉案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行业中具备支配性地位,也就是说要对涉案企业的垄断能力进行核实,确定其在行业内的支配性地位

15、,如计算分析其市场份额、行业核心专利技术拥有量以及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其次,涉案互联网企业对其市场支配地位有滥用行为,这主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来判断,具体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揚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再者,涉案互联网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性地位是为获得不正当收

16、益。最后,涉案互联网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性地位对互联网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四、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对策 (一)政府监管层面: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规制措施应该还是对于反垄断法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执行的不断强化。长期以来, 反垄断法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用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是规避市场经济盲目性和失灵现象的有效手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性力量。互联网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政府应该提供一个公平、自由、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减少传统的行政化监管方式,彻底杜绝人为主观性不正当干预和权力寻租行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管的目标,在运用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应当依据互联网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就互联网反垄断的政策目标、规制重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二)行业约束层面: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约束作用 一直以来,行业协会组织在对行业企业行为的规范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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