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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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号:XX 交易资金 托管协议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丙方委托甲方担任 XX 交易活动的资金托管人;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合同法 、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管人义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相关规定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3第一条 定义和注释1、定义 本协议

2、文本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信托计划 :指乙方发行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 :指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保管专户 :指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乙方为该信托计划在甲方开立的信托财产账户,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视为保管专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该信托计划的资金往来,办理与所对应信托计划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乙方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与所对应信托财产投资业务无关的活动。信托计划资金 :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投资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总和。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信托计

3、划资金应全额存入保管专户。信托计划财产 :乙方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乙方因该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总和。保管资金 :指由乙方存入保管专户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支付管理的资金。划款指令 :指如附件一格式的划款指令。交易文件 :指对信托计划保管财产进行运作、管理、分配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交易记录和凭证、相关的协议签署文本、股权债权等权利证明文件、相关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交易指令、划款指令、交易合同、要求付款事由的凭证、资料等。信托用款合同 :指针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使用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使用方向为_ 以及信托文件

4、规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其他使用方向。工作日 :指甲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2、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 4释为包括其当前或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3、协议中涉及的需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乙方需保证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乙方的业务便章或财务专用章。第二条 保管人职责1、接受乙方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2、监督乙方按照规定开立保管专户,并管理保管专户;

5、3、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4、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5、对乙方出具的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中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等出具意见;6、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和核查;7、遇有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及时报告银监会及当地银监局。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1)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

6、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行使对信托计划保管专户内保管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权;(2) 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3) 为履行保管人职责而具有的权利; 5(4)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 甲方的义务(1)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保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保管事宜;(2) 保管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及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相关文件资料;(3) 审核并执行乙方发出的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保管专户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往来;(4) 根据本协议规定监督乙方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使用和划拨;(5) 定期与乙方核对保管专户账目、发生资金变化的交易记录和资金余额;(6) 核实信托财

7、产管理运用中需由甲方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复核乙方核算的信托财产价值、信托财产清算报告;(7) 根据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复核乙方对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情况,并出具意见;(8) 按季向乙方提交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三) ;并对乙方定期编制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出具意见;(9)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的权利(1) 根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2) 有权了解保管专户的收支、余额等情况;(3)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4) 获取信托计划规定的受托人报酬;(5)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 乙

8、方的义务(1) 负责催收信托计划项下的应收资产; 6(2) 负责信托计划会计核算,并及时交由甲方复核; (3)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甲方定期核对保管专户账目;(4)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或其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甲方;(5) 信托计划终止时,负责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及时交由甲方复核;(6)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甲方要求提供开展保管业务各项必需的协助;(7) 保证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报批或报告程序;(8) 乙方应将本协议中保管人履行的职责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完整披露,并应保证本协议与相关信托文件之间没有冲

9、突;(9) 乙方应确保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10)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11)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账户开立、资金存入、文件提交1、乙方为本信托计划在甲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信托计划账户,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作为保管专户(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该账户资金按同业存款固定年利率 0.8%计息。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该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乙方对该账户仅有查询权限。乙方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将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划入该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信托费用、支

10、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该保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开展业务,用于存放信托计划资金、接收和结算信托利益,以及与信托项目相关的税、费。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在甲方保管期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采取销户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乙方同意甲方指定 作为本协议项下保管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甲方不得随意调整指定经办机构。 73、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预留印鉴中应包含一枚甲方指定印章。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户资料、甲方预留印鉴的印章由甲方在保管期间保管和使用。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预留印鉴样本(该印鉴样本中应包含一枚甲方指定预留印鉴)

11、 ;(2)根据附件二格式制作的划款指令授权书;(3)乙方为履行其职责使用的各类图章(如“业务便章” 、 “财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5、信托计划成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2) 信托文件之复印件;(3) 保管专户的开户文件;(4) 其他需提交的与信托计划监管相关的文件或资料。6、乙方应当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将募集到的全部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甲方实际保管资金以保管专户中的资金余额为准。7、只有在乙方根据本条第 4、5、6 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将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之后,甲方才会接受乙方根据附件一的格式向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

12、,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8、划款指令授权书、预留印鉴、其它乙方为履行其职责使用的图章等相关资料如有变化,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资料样本。以上变更应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向乙方发送书面确认回函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方可生效。9、乙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将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列明交付甲方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余额、信托计划成立日(即该信托计划保管起始日)和相关文件资料,甲方确认保管专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乙方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乙方,视为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交付完成。该信托计划资金完成清算兑付 8日期或按照本协议规定完成保管人接替工作之日为保管

13、终止日,保管期间为保管起始日到保管终止日的期间。10、交易文件与相关资料的提交和保管:(1) 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其在管理信托计划资产的过程中所签署、形成的所有交易文件、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和或有利益的行使依据的原件或复印件;(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受益人因转让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向甲方提交变更后的最新受益人清单;(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需甲方出具意见的信托计划管理报告;(4) 甲方仅负责对本条项下文件资料的保管,但不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第五条 保管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一)信托资金的管理1、在保管期间内

14、,保管资金仅限用于信托计划约定的投向。信托期间闲置的信托资金可根据信托计划约定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资。2、在保管期间内,除了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划款外,甲方应当确保保管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应乙方的书面要求,甲方应向其发送有关保管专户余额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乙方确认,在保管资金根据本协议规定存入保管专户之日起,为确保保管期间甲方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管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的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对该保管专户进行账户内部控制管理。3、甲方对信托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甲方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二)信托资金的划转和监督 9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只要:(1

15、)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将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且(2)乙方的划款指令如附件一格式,授权签发人签章及加盖的业务专用章与预留印鉴相符;且(3)该笔划款符合所对应信托计划规定的用途;且(4)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不超过保管专户资金余额;且(5)当甲方网银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填妥并提交了合法有效的银行结算凭证。2、在保管期限内,信托计划资金发生的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即时扣除,无须由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但甲方应当及时将费用扣除的凭证提供给乙方。3、甲方在根据乙方划款指令完成了划款之后,将相关划款凭证的乙方联交付给乙方。在发生不能及时划拨资金事项时,甲方应当通知乙方。若甲方发现乙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执行,并提示乙方及时改正。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甲方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4、甲方有权对信托计划财产的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监督,乙方负责催收应收资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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