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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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货 物 运 输 协 议编号:龙硕物流/LSWL 20120801甲方: (托运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东莞市龙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承运方) 法定代表人: 汪灼 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环市东路 335 号 电话: 0769-82001661 82001662 82064811(FAX) 依照有关国家法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委托代理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 ,运输方式为以下第 A、B、C、D 项运输服务业务;A、快递/航空/海运货物运输业务(国内各航空公司)

2、 ; B、省际汽运业务(含珠三角短途快递业务) ;C、铁路货物运输业务(含行包、行邮、专列、中铁快运等) ;D、快递/航空/海运货物运输业务(国际各航空公司).1.2、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事宜时,应准确真实填写发货(提货)清单并盖章(签名)确认或如实填写并盖章(签名)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托运书或运单, 并由乙方签收;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门接货事宜时,应当明确告知乙方接货的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 ,接货地点,并第 2 页 共 6 页提供接货所需的单证;1.4、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1.5、 乙方指派 为办理甲方货运业务的联系代表,代表乙

3、方处理为甲方办理货物托运的相关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非乙方指定人员处理接货、对帐、结算等事宜,甲方又不提出异议,而产生的甲方货物被冒领、货款被他人代领等不正常事件,其责任及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2、保密条款:2.1、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2.2、乙方给予甲方的各种优惠,甲方应当为乙方保守价格机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作为与乙方业务合作谈价的筹码;2.3、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3、委托承运费用及结算方式:3.1、委

4、托费用包括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送货费以及其它费用;3.2、委托费用的核算以双方约定的随行就市价格东莞市龙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发货价目表和双方商定书面确认的包装费、保险费、送货费以及其它费用收费标准为依据;(以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价格表确认的来开单为准!)3.3、乙方以书面的“货物委托书”确定结算的托运单位或个人,依照乙方开具的货运单“客户结算联”为结算依据。乙方出具的结算依据交甲方核对时甲方应给予签名签收确认,无我司指定结算代表和结算依据(乙方结算收款人员佩戴有公司工卡和收款委托证明函),甲方可拒付运费,否则乙方对甲方的货运款随意支付不予承认,并由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

5、济损失;3.4、甲方选择以下不同方式与乙方结算委托费用:、甲方付款采用 (周结;半月结;月结 30 天;月结 60 天)周期结算方式,同时结算限额为 元,两者具备其一即可结算(结算周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预付运费;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预付 元(大写: )作为结算押金,乙方将甲方发生的运费逐笔扣除,当预付押金不足支付乙方运费时,甲方应及时补足并与乙方书面核对此前扣除的运费以确保往来帐目清楚无误;3.5、乙方在结算周期到期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付款(节假日顺延) ,甲方过期不予确认的,视为默认;(双方财务人员根据相互确认的东莞市龙硕物流服务有限公

6、司发货价目表和其它费用收费标准核实运费金额) ;3.6、双方相互确认的对帐清单需书面签名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作为结算依据,如甲方需向乙方索取运输发票或签收原件结算的,需在对帐确认之前声明,以便乙方结算代表办理相关单据手续;(有发票需求的需要加收发票税费:运费的 7%,有特殊情况的需在价格表上注明) ;3.7、甲方可采用现金、支票和汇款三种结算方式;当运费达到 元以上时,为避免双方出现不必要的资金风险,甲方应以支票或汇款结算;支票收款人应按乙方指定“东莞市龙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他书面确认的乙方帐户;乙方不收期票,汇款周期和支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天;第 3 页 共 6 页3.8、甲方月结运费连

7、续 2 个月连续低于 5000 元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甲方的月结方式,甲方必须按现金或到付方式结算;3.9、甲方运费结算时,如因故三次拖延款项支付,乙方保留采用其他方式催收运费的权利。4、甲方权利义务:4.1、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4.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4.4、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件数) 、装货时间、地点。4.5、准确真实填写货物提单或运单并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足额保险。4.6、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提

8、供代取货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4.7、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之封条。4.8、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5、乙方的义务和权利:5.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接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委托事宜。5.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接货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货并办理托运手续。5.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等。5.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托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5.5、对于铁路托运货物,如无铁路中断等意外事故,乙方保证自甲

9、方交付货物后按协议价格的时效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5.6、若因为天气或航空公司原因延误或取消航班,乙方应于航班推迟信息发布后 1-3 小时内通知甲方。5.7、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5.8、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则视该票货物安全抵达。5.9、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5.10、货物签收后,签收单采取 操作:如需五天内加急返回签收单原件需收取相应的快递费用:A: 日内返回,B: 内传真件返回;C:不需要返回甲方;5.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航空货物事故签证原件,目的地保险公司勘察证明原件及货物损失清单等正规资料,证明甲方货物不正常及

10、损失数量,否则视为货物安全抵达。6、违约责任和赔偿:6.1、甲方无理由不按照约定期限结算委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额的 5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第 4 页 共 6 页付款的违约金。6.2、乙方保证按照到货时间表承运甲方货物,除遇到特殊情况如天气因素、运输机械故障、交通事故、非人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其他原因造成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延误到达的违约责任,其货物每延误 1 天,扣除该单货运款的 10 , 延误 2 3 天扣除 30 ,延误 4 天或以上运费全免,但不承担因延误而发生的其他延伸责任,包括不影响其他业务款项的正常结算;6.3、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乙方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或收

11、货人,并给以延期交付货物处罚(见上条款) 。6.4、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依民航法 、 华沙条约和民航国内货物运输规定 、 保险法按下列条款赔偿。6.4.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甲方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乙方按照空运货物保值的 5 的保险费率进行收取费用,汽运和铁路运输货物保值的 3 向甲方收取保险费;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未足额投保,货物出险后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赔偿金额依照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进行核定。6.4.2、乙方在未将货物交运到航空公司前发生丢失、破损,按货物损失价值由乙方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甲方应出具购货发票,托运联,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乙方

12、在 15 日内办理赔偿事宜。6.4.2.1、乙方将货物交付给航空公司后发生的丢失、破损,我司按照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法 、 保险法进行货物赔付;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甲方应出具购货发票、客户托运联、身份证/公司证明等有效证件和单据,甲方并在接到乙方通知工作函的一周内将购货发票、客户托运联、身份证/公司证明等有效证件和单据提交给乙方,否则乙方不能按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6.4.2.2、甲方未将交乙方承运之货物办理保险,货物出险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偿,甲方视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航法而作相关的赔偿,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为限。6.4.3、乙方不承运光碟、管制

13、枪械、刀具及走私、限运物品,甲方因虚报品名偷运国家禁运、限运物品所产生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保留追诉因此而延伸的经济责任以及权力。6.5、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5.1、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6.5.2、不可抗力;6.5.3、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6.5.4、包装方式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6.5.5、外包装完整、标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6.5.6、货物的合理损耗。6.5.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6.5.8、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

14、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7、信用条款:甲方月结(或半月或周结)运费达到 元以上,或在结款期限届满后 15 天内多次催收而拒不付款的, 乙方有权单方面采取措施, 如进行货物留置等。第 5 页 共 6 页8、合同的解除:8.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8.2、协议解除后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一方须在 15 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另一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核对付款。9、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合同签订地为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以继续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的,可由当地仲裁部调解处理。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本协议有附件东莞市龙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发货价目表一份。13、其它补充内容:(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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