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领用协议(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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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领用协议甲方:苏州大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拥有方)乙方: (领用方)本着方便公司员工工作,进一步提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司决定为相关人员配备手机及手机卡。协议规定如下:1、乙方领用手机和手机卡,需在行政部办理登记手续,手机所有权归甲方所有。2、因公司和中国电信苏州分公司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套餐,协议期2 年。时间为:2012 年 4 月-2014 年 3 月。乙方在领用手机应遵守如下协议规定:2.1 使用套餐: ,超出部分话费自理。2.2 乙方因个人原因在 2012 年 4 月-2013 年 3 月离开公司,需赔偿 3 个月的套餐使用费用;在 2013 年 4 月-2014 年 4 月离开公司,需

2、赔偿 2 个月的套餐使用费用;赔偿费用将在离职的当月的工资里扣除(如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2.3 乙方每月的套餐费用由甲方支付,如超出套餐费用,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并在当月的工资里面扣除。3、乙方若认为自己确实不需要手机及手机卡的,以书面形式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以不领取或退还办公室。4、领用后手机及手机卡由乙方使用和保管。手机使用超过年限超过2 年并且损坏无法修复的使用的,乙方到甲方行政办公室进行置换。5、乙方在职期间,与公司内部人员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联系,必须使用从公司借出的手机及手机卡号,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手机及手机卡。乙方换岗、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离职、离开原有岗位的,手机及手机卡由行政部收回。6、使用手机及手机卡的乙方必须爱护、妥善保管,按正确的规程操作,不得损坏手机及手机卡。使用期间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使用期内如有遗失、损毁的,乙方赔偿。7、 、以上条款请甲、乙双方认真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贰份,乙方保管壹份,甲方由行政部保管。8、本协议解释权在行政管理部。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苏州大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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