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合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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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2 页施工分包合同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促进集团法务体系建设,提高集团合约管理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新进员工能参与建设工程合同业务,于集团几年来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经验与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公司合约管理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业务时作参考、指引。第二条、概念界定:一、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指能够满足工程所要求的功能和性能,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安全、耐久地承受内外各种作用的,由不同建筑材料制成的各种承重构件相互连成一定形状的组合体)必须由施工总承包

2、方自行完成。二、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人双方就此达到一致意见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四、自行完成:承包人以自己的管理人员和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工程;五、分包:承包人可以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其它单位。分包又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承包人本身不具备此特殊资质,承包人必须将此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单位,即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

3、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再行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对于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六、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发包人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与发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七、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第 2

4、 页 共 22 页八、重点注意分包的范围,避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情形的出现。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1、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2、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5、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4、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第三条、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分包、内部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管理人员在从事上述业务时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具体实践中本方一般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即甲方,所以部分操作指引内容可能对分包工程发包人比较有利,各合约管理人员使用本操作指引时应注意此点,切勿生搬硬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操作指引也根据此类合同的具体情况作有相应的指导性操作规定,同样具有参考作

6、用。第二章 办理施工分包合同的程序第四条、招标: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提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决定是否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并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 3 页 共 22 页二、完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须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如: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标段划

7、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勘查的时间及地点、招标文件答疑方法和期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包括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原则等;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6、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内容的编制要求;7、投标文件的购买以及招标文件归还的原则;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三、明确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8、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于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第五条、投标:一、投标文件应提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3、投标报价;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 4 页 共 22 页其中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

9、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资质证书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清单等。投标人应有效利用现场勘查以及招标文件答疑这些权利获得更充分的信息及提示,以便正确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联合投标1、合约管理人员应注意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10、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具备的相对应的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投标人禁止行为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3、禁止投标人以

11、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六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第 5 页 共 22 页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

12、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二、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评标委员会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13、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3、参加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注意审核开标时间和地点的合法性、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等,要根据项目特殊性起草有针对性的询标提纲,审核评

14、标方法的合法性等。四、询标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1、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第 6 页 共 22 页2、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询标时应注意:通过询标澄清不确定的变数和相应的责任。需要澄清的问题,是招投标过程中尚不确定

15、的、中标后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往往又会扯皮的问题,例如总包管理费(包括管理范围和取费基价) 、不同年限的保修金及相应保修年限的设置、对监理单位的认可和配合工作措施、以及如果中标将选用什么合同文本、如何适用等。五、评标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六、确定中标人时限和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 30 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

16、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七条、中标无效的情形:应注意,发生下列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 50 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52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53 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 7 页 共 22 页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54 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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