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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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编号:_ 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合 同 书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兹就乙方承揽制作与安装甲方钢结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建筑法 、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 二、项目安装地点:经济技术开发区 号。 三、工程内容: 号图施工。 1、结构: 2、建筑面积:约 8900 平方米(8900) 。 3、层数、建筑高度: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一、工程设计1、设计单位:2、设计范围:二、工程设计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列载)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按照 设计院的设计图纸进行钢结构部分的制作与2安装。

2、 二、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约 8900 平方米。 三、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四、其他: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2,720,000 元(大写为:贰佰柒拾贰万元整) ,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承包方按上述内容及价款开具相应发票。 二、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第三条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发包方确认的追加款执行; 3、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发包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其他约定: 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 1、发包方于合同订立后 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构件加工图和施工图捌 套,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 2、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3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联系单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

4、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生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 48 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视为确认承包方的

5、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 24 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 24 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者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4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 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

6、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须经承包方确认后生效。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

7、,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5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工程师相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 工;编制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

8、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天送交发包方。 2、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2、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3、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

9、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 60 天(工作日) ,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发6包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30 天,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预付款之日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2、施工工期为 60 天,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日止。三、工期顺延1、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2、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2.1 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

10、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2.2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按每 8 小时顺延一天计;2.3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2.4 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3、实际发生的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两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四、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 24 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7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复

11、工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复工。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补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

12、检测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检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二、下列情况禁止进行安装作业,相应工期应当顺延到下列情况消除:1、安装现场风速达五级以上的,禁止吊装作业; 2、安装现场下雨的,禁止爬高和电焊作业。 三、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

13、员进行安全教育。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四、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违反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承包方认为必要的处所其应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六、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

14、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 质量负责。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三、钢构工程应接受当地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工程施工应符合蓝图要求。四、工程质量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9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221-2001) 。五、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六、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

15、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八、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5 %,保修期为三年。8.1 承包方应确保其采购材料和安装质量,如因此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无偿更换和安装;8.2 如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确系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在 3 日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16、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钢结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10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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