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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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4投资合作协议甲 方:浙江安峡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毕节双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 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建立商品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混公司)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经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注册成立商混公司为 项目 投资主体。各方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具体为:1.乙方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具体为:(1)出资土地位于 占地为 亩(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见附件规划图) 。(2)乙方负责上述土地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办证等一切相关手续。2.

2、甲方负责除上述土地以外一切经营设备及经营运作所需资金的筹备。 2 / 4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乙方作为投资人,甲方将按每一年度从其商混公司经营利润中抽取人民币 20 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支付给乙方作为投资回报。2.作为共同投资人甲乙双方将以其各自出资为限对内承担责任,以其投资总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3商混公司除由乙方出资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余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企业商标及经营收益都归甲方所有。4. 商混公司所产生的收益除每一年度支付乙方人民币 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外其余都归甲方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第三条 事务执行1.甲方全权代表全

3、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商混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公司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有限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乙方作为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 43.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如有争议的双方共同决定。4.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2)以上述出资额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

4、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份额。2.共同投资人在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出资额。3.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平均分担。 4 / 4第六条 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 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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