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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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法 案 例1、房价变动引发乌龙官司2009 年 11 月 3 日 新闻晨报楼市升温,房价频涨,闹出的乌龙官司不少。近日,购房者林女士为了一套房子就和卖方金先生上了几次法庭:先是她嫌房价过高,要求金先生解除买房合同,好不容易解决了,因市场回暖,房价攀升,她回过头来又要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结果,长宁法院认为林女士出尔反尔的做法有违诚信,驳回了她全部诉讼请求。 一悔:房子买贵了,要撤约 今年 2 月,林女士和女儿共同购买了金先生位于长宁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总价 538 万元。合同签了,首付款 108 万元也付了,可林女士却反悔了。 原来,林女士在代为女儿签字后,立即将情况向国外的女儿“汇报

2、”。女儿上网一查,却发现这套房 538 万元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立即劝母亲不要购买。可合同已经签订,为此,女儿表示,不承认对母亲代自己签名所订立的合同。而林女士也向金先生发了一份电子邮件,称他的房屋经评估最高价为514 万元,因为银行只能按该评估价贷款,所以造成自己买房困难。同时,她问了中介公司,有人愿出 550 万元购买该房屋,因此希望以此作为替代,取消双方合同。 金先生当即电邮回复:继续依约履行。几次协商未果,林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金先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悔:房价疯涨了,要履约 第一次庭审双方不欢而散,金先生于 6 月 3 日向林女士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林女士

3、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当时约定,林女士若未按期付款,要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15 日仍未付款,要承担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这样一算,林女士吃亏不少。于是,林女士两次回函金先生提出异议,还于 6 月 8 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又收回申请。而金先生也曾在 6 月 12 日提出反诉申请,要求林女士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上海房地产市场迅速回暖,市场交易价格均节节攀升。林女士反悔了,她向法院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向,同意房价款在合同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此,金先生作了积极响应。但是,双方对于增加的房价款上存在较大分歧,最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4、。 法院:没有诚信,驳回请求 在追加林女士女儿为本案第三人后,法院于 10 月 14 日再次开庭审理。法庭上,林女士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作了 180 度的反向变更,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并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女儿也表示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金先生显得情绪激动。他向法官辩称,双方发生纠纷的真正原因,是林女士在签约后认为房价高了而反悔。现在合同已经解除,林女士又要确认解约行为无效,没有道理可言,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判决双方合同于 6 月 5 日解除;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金先生支付林女士首付款 1

5、08 万元。2、要约的概念及要约邀请的区别河北某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 年 11 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的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X X X 的钢材 1 000 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 200 吨钢

6、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 1 000 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 800 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 1 000 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 100 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

7、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 900 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大成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大成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公司的钢材 1 000 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 900 吨,剩余的 100 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前进公司、大成钢厂与建华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与否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生产厂家发出的通知,已经具备要约的条件,因此接到三家公司的承诺后,合同成立。前进公司对其复函后的第二天即运送所需

8、钢材到建华公司,视为承诺行为,合同成立,建华公司应当受合同的约束,收货并支付货款。大成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复函应当认为是反要约,建华公司承诺后,合同也已经成立,建华公司对此合同也应当履行。建华公司仅收前进公司 100 吨,收大成公司 900 吨, 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建华公司向三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复函构成要约,前进公司的要约未得到建华公司的承诺,所以它们之间未成立合同,所以前进公司没有向建华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建华公司也没有收取货物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建华公司收取了前进公司100 吨钢材,视两公司仅就该 100 吨钢材成立了合同。

9、前进公司提出要求建华公司对拒收另 100 吨钢材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起诉。内蒙古大成钢厂与建华公司之间的 1 000 吨钢材购买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应当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建华公司拒收大成钢厂 100 吨钢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建华公司第一次向三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及三公司向建华公司发出的函,均不构成要约,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洽商的过程。建华公司对大成钢厂发出的按照大成钢厂提出的价格购买 1 000 吨钢材的函构成要约,大成钢厂对此的复函为承诺,此后合同成立。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某年 11 月 3 日,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10、方公司)派其代理人王某与天腾公司进行接触,磋商东方公司购进天腾公司一套先进的食品包装设备。在洽谈过程中,王某认为天腾公司的该种设备不可能达到其产品说明书上所列的性能指标。为了证明其设备的功能完全符合该设备说明的要求,天腾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其该种设备的设计图纸。王某将该图纸带回后进行研究,认为该设备不符合东方公司对设备的要求。双方未达成协议。但王某未将天腾公司的设备设计图纸返还天腾公司。半年后,天腾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家个体户生产的同类设备正在出售,并且功能设计与天腾公司的设备完全相同。经调查,该个体户刘某是王某的朋友,正是其在王某处得到了天腾公司的设备设计图纸,用于自己的生产。为此,天腾公司以东方

11、公司和个体户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停止生产该类设备,东方公司与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于东方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东方公司与本案无关,侵害天腾公司权利的是个体户刘某,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刘某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东方公司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4、可撤销合同的原因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中国的亲人来扶养自己,并继承自己的财产。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某家中已经没有任何较近的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

12、,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见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亲人了,于是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姐姐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外甥后,非常高兴,就叫外甥来自己家住,并由其外甥来照顾他。王某认为孙某骗了自己,要求解除与孙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先是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过了三年了,孙某对王某的扶养也尽心尽力,所以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

13、不得随意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是由于孙某对王某欺诈造成的,所以该合同应当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虽然有对王某的欺诈行为,但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有效,由于该种协议具有人身性质,所以王某得终止该合同。5、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甲见自己的一头牛生了病,便赶到集市上卖掉。以一头好牛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带回家去以后,与自己的牛放到一起喂养,几天后,买到的病牛眼看病重不治,而且另外七头牛也传染上了病,经治疗才好。结果共花去乙医药费 2 300 元。乙在得知甲隐瞒实情将病牛卖给自己后,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14、。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将自己的病牛卖给乙,结果造成乙的损害,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甲将病牛卖给乙,结果造成了乙的牛也被传染,造成了乙的损失,构成了侵权,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甲故意欺骗乙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乙可以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赔偿损失。6、因欺诈、胁迫无效的合同河北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与东北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有日常业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某年 10月,钢铁厂工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钢铁厂立即报案,经过有

15、关部门的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并且锈蚀严重,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具有相当的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有关部门建议立即对该批废金属作全面检测,并分类技术处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钢铁厂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贸公司,要求来人处理退货和其他有关事宜。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款不能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货物不能退回,建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者转手倒卖。钢铁厂在工贸公司一不来人、二不退款、三不退货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工贸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并处理货物。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部分废钢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

16、适当履行。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条款“违约方支付相当于价款的 8的违约金后,其他责任一概不负” ,根据该条款,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3 万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批废钢铁是工贸公司将其从俄罗斯收购的废钢铁和其非法为俄罗斯某公司有偿销毁的部分军事垃圾混合起来的。二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弹药和放射性物品,但是没有告知原告,构成欺诈,并且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不仅含有废旧弹药,而且有放射性很强的物品,贸然使用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这种损害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害,已经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不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7、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2003 年 9 月被公司解聘。2003 年 10 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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