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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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作 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的总体规划,为加快农村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惠惠利的原则,达成本合作开发协议。第一条 甲方提供位于廊坊广阳区北旺乡李庄村 地块,总占地约 亩的一宗土地与乙方进行合作开发,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以最终测绘部门测量为准。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村民关系,以利于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甲方确保将该宗地挂牌时的规划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该宗地中约有 亩土地的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3、该宗地所涉拆迁部分,土地征用费与拆迁安置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根据所拆房屋面积大小(以产权证为准) ,向甲

2、方提供回迁安置房。4、甲方确保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按评估价每亩人民币 万元为底价在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以期顺利完成该宗地的开发工作。该宗地每亩人民币 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土地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契税、印花税、过户交易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费、测量费、评估费、招拍挂费用、过户交易手续费等所有税、费,以及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至乙方名下前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三条 为加快完成该宗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前期投资款。该投资款在乙方参与该宗地的使用权挂

3、牌出让的竞投时,可直接作为竞投保证金,并在乙方中标后转为首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条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办妥相关手续,并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第五条 为回报乙方对该宗地的前期投资,若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中标价在每亩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则对于中标价超过每亩人民币 万元的部分由双方按甲方占 %、乙方占 %分成。第六条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可分成的收益,无论乙方是否中标均为有效。若乙方中标的,则乙方人民币 万元的投资款及分成的收益全部转为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首期款。若乙方未能中标的,则甲方应在收到中标方支付的首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返还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并支付全部的分成的收益。第七条 双方同意,若乙方中标的,双方再另行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八条 乙方中标后,应积极履行义务,抓紧开发建设。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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