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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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扶持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中 国 服 务 外 包 示 范 城 市 南 沙 园 区 的建 设 ,大 力 发 展 高 端 服 务 业 ,进 一 步 促 进 南 沙 开 发 区 及 南沙 区 (以 下 简 称 “南 沙 ”或 “我 区 ”)产 业 升 级 和 产 业 结 构 调整 ,鼓 励 推 动 我 区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向 高 端 发 展 ,并 集 聚 大 量高 层 次 外 包 人 才 、外 包 对 象 ,优 先 发 展 我 区 航 运 、金 融 、高端 装 备 制 造 等 重 点 产 业 ,实 现

2、 我 区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的 跨 越 式发 展 ,根 据 国 家 商 务 部 关 于 实 施 服 务 外 包 “千 百 十 工 程 ”的 通 知 、广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 和 关 于加 快 我 市 服 务 外 包 发 展 的 意 见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法 。第 二 条 广 州 南 沙 开 发 区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专 项 资 金 是 指南 沙 开 发 区 财 政 安 排 专 项 用 于 支 持 服 务 外 包 发 展 的 资 金 。本 办 法 所 称 服 务 外 包 是 指 承 接 国 际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I

3、TO)和商 业 流 程 外 包 (BPO)和 知 识 业 务 外 包 (KPO)等 业 务 。自2014 年 度 起 ,南 沙 开 发 区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2500 万 元 人 民 币资 金 设 立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对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的 企 业 和 相 关 机 构 进 行 扶 持 。 凡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及 相 关 机 构 ,可 从 以 下 领 域 的 奖 励 扶 持 申 请 获 得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一 )本 办 法 所 称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和 机 构 是 指 承 接 国 际信

4、 息 技 术 外 包 (ITO)和 商 业 流 程 外 包 (BPO)和 知 识 业 务 外包 (KPO)等 业 务 的 企 业 和 机 构 。(二 )工 商 、国 税 和 地 税 注 册 登 记 地 在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范围 内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和 机构 。3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科 学 管理 、重 点 突 出 、监 督 有 力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广 州 南 沙 开 发 区 经 济 贸 易 局 (以 下 简 称 “经 贸局 ”)负 责 提 出 专 项 资 金 的 年

5、度 预 算 ,拟 定 专 项 资 金 的 安 排计 划 ,组 织 专 项 资 金 的 立 项 申 报 、评 审 ,跟 踪 管 理 和 监 督 。广 州 南 沙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局 ”)负 责 根据 经 贸 局 部 门 预 算 ,会 同 经 贸 局 ,办 理 资 金 拨 付 手 续 、对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 评 价 。第 二 章 扶 持 范 围第 五 条 主 要 扶 持 范 围 : (一 )国 家 、省 及 市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的 配 套 ;(二 )新 设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的 场 租 及 装 修 扶 持 ;

6、(三 )服 务 外 包 园 区 建 设 、管 理 及 生 活 配 套 ;(四 )服 务 外 包 专 业 人 才 落 户 及 境 内 外 培 训 ;(五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专 项 技 术 、设 备 引 进 和 开 展 离 岸 外包 业 务 的 相 关 费 用 ;(六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创 新 研 发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七 )服 务 外 包 专 业 国 际 认 证 ;(八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发 展 奖 励 及 扶 持 ; (九 )公 共 技 术 、培 训 和 服 务 平 台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十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国 际 推 广 活 动 ;

7、(十 一 )公 共 项 目 费 用 ;12支 持 我 区 服 务 外 包 商 会 、协 会 及 促 进 机 构 工 作 。第 三 章 资 金 申 报第 六 条 :经 贸 局 联 合 财 政 局 发 出 资 金 申 报 通 知 ,明 确扶 持 方 向 和 申 报 要 求 ,在 南 沙 注 册 纳 税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及相 关 机 构 可 向 经 贸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第 七 条 申 报 材 料 如 下 :(一 )南 沙 区 服 务 外 包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书 ;(二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外 资 企 业 还 须 提 供 外 商 投资 企

8、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复 印 件 ;(三 )有 关 费 用 证 明 、认 证 证 书 等 ;4企 业 上 年 度 已 在 商 务 部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管 理 和 统计 系 统 中 登 统 的 业 务 额 证 明 ; 5申 报 第 五 条 第 (四 )项 的 ,提 交 人 才 培 训 的 内 容 、课 程 、时 间 和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名 单 (培 训 机 构 应 注 明 培 训 人员 就 业 单 位 );(六 )申 报 第 五 条 第 (五 )项 的 ,提 供 进 口 技 术 、设 备 清单 、进 口 报 关 单 据 或 登 记

9、 证 书 、付 汇 证 明 、创 新 研 发 项 目可 行 性 报 告 和 详 细 说 明 等 ;(七 )申 报 第 五 条 第 (九 )项 的 ,提 供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资 金 使 用 进 度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分 析 、提 供 服 务 的 企业 名 单 、运 营 费 用 支 持 清 单 等 ;(八 )申 报 第 五 条 第 (十 二 )项 的 ,须 提 供 区 民 政 局 同 意筹 建 批 文 。(九 )其 他 须 提 供 的 申 报 材 料 。第 四 章 扶 持 标 准第 八 条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按 以 下 标 准 扶 持 :(一)对于我区新设

10、服务外包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及市认可的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其购置自用写字楼,参照区有关的扶持标准给予装修资金扶持;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办公场地租金扶持,参照区有关扶持标准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如超过2000平方米,将根据南沙开发区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意见 ,给予扶持;(二)对于世界 500 强或全球服务外包 100 强等业内领军企业在南沙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服务外包企业,总投资 500万美元(含 5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三 )为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及 以 及 获 得 国 家 、省 及 市

11、 支 持 的外 包 人 才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一 次 性 员 工 住 宿 补 贴 ,按 1200 元人 民 币 /人 /年 标 准 补 贴 ,每 家 企 业 合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6 万 元人 民 币 ;(四 )对 于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发 生 的 国 际 专 线 费 用 和 视 频会 议 专 线 费 用 给 予 30%的 补 贴 ,每 年 补 贴 金 额 合 计 不 超过 50 万 元 人 民 币 ;(五)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对因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而发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给予 30%补贴,每宗案件不超过 3 万元人民币;(六)鼓励和支持服务外

12、包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每件 300 元人民币补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给予每件 3000 元人民币补贴;(七)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扶持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的 50%,每家企业申请的补贴每年不超过 60 万元人民币。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八)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扶持。鼓励外包企业通过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支持各类社会

13、资金通过参控股或债权等投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力度。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款付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 50%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九)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和市场拓展等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参展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十)每年安排公共项目费用预算,用于开展服务外包专项调研、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经费、资金审核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日常运作所须项目。具体额度由经贸局会同财政

14、局根据服务外包工作年度计划核定。(十一)鼓励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管理以及园区内生活、交通、休闲等公共配套服务的发展,给予园区管理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比例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第五章 资金审批第九条 所有申报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扶持及资金的项目须经过评审小组审核,项目须符合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区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10 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依据第五条第(一)至(十)项申报项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评审小组评审。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南沙本级财政同类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如

15、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经贸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公共项目经费由经贸局根据业务实际编制项目预算,报送财政局审定后拨付。11 评审小组由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有关领导及 1-2 名项 目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按照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企业提出申请的扶持项目及金额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经评审小组审议并提出建议后由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对依据第五条第(一)至(十)项申报扶持项目的,经贸局根据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意见。第十三条 经贸局根据审定意见,向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 六 章 资 金 拨 付第 十 四

16、条 本 资 金 由 经 贸 局 会 同 财 政 局 拨 付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企 业 收 到 款 项 后 按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及财 会 制 度 规 定 ,做 好 相 关 账 务 处 理 。第 七 章 资 金 监 督第 十 六 条 每 年 六 月 、十 二 月 底 前 申 报 单 位 须 向 经 贸局 报 送 南 沙 开 发 区 服 务 外 包 发 展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表 。第 十 七 条 申 报 第 五 条 第 (二 )、(三 )、(五 )-(七 )及 第九 项 扶 持 的 项 目 ,须 在 执 行 期 终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向 经 贸 局申 请 验 收 。第 十 八 条 经 贸 局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进行 定 期 检 查 和 结 题 验 收 。第 十 九 条 严 禁 弄 虚 作 假 、挪 用 资 金 。对 违 反 者 ,由 经贸 局 追 缴 已 拨 付 的 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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