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业务流程管理手册附件—销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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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销售合同样本经销合同TCL 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书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合 同 号: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利 互 惠 、 共 同 发 展 、 重 合 同 、 守 信 誉 的 原 则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特 签 订 本 销 售 合 同 。第 一 章 产 品产 品 名 为 ,质 量 标 准 按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执 行 , 包 装 标 准 按 TCL 厂 家 包 装 标 准 执 行 ,规 格 、 型 号 以 提 货 单 为 准 。第 二 章 销 售 区 域2.1、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为 区 域 TCL 产 品 特 约 经 销 商 。2.2

2、、 乙 方 只 能 以 零 售 方 式 经 营 甲 方 产 品 ,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式 批 发 甲 方 产 品 , 所 设 分 店 必 须 经 甲 方 认 可 才 能 经 营 甲 方 产 品 , 同时 , 不 得 向 甲 方 以 外 的 单 位 购 进 2.1 条 所 列 TCL 产 品 。2.3、 为 保 护 甲 乙 双 方 利 益 , 共 同 规 范 市 场 , 签 订 本 协 议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方 交 纳 保 证 金 元 。 若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第 2.2 款 , 则 视 为 乙 方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将 该 笔 保 证 金

3、作 为 违 约 金 不 予 退 还 乙 方 。第 三 章 价 格 政 策3.1、 现 款 , 甲 方 按 规 定 统 一 供 价 供 给 乙 方 , 具 体 以 甲 方 提 供 的 价 格 单 为准 。3.2、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在 规 定 统 一 供 价 上 按 每 月 上 浮 0.3%供 货 , 但 最 多不 能 超 过 6 个 月 。3.3、 乙 方 应 遵 循 甲 方 的 市 场 价 格 体 系 。3.4、 甲方价格调整时,将给予乙方价格补差,补差数量以自调价之日起(含调价当日) ,20 天以内所开出的提货单中调价产品数量的总和为准,补差金额以甲方产品的形式从下次提货中冲减。第

4、四 章 货 款 结 算4.1、 款 到 后 付 货 。4.2、 货 款 只 能 交 到 TCL 财 务 部 出 纳 员 处 , 或 甲 方 授 权 的 业 务 员 之 手 。4.3、 使 用 支 票 、 汇 票 , 收 款 人 必 须 注 明 甲 方 名 称 。第 五 章 提 货 、 验 收 、 退 货提 货5.1、 乙 方 必 须 持 有 甲 方 开 具 给 乙 方 的 有 效 提 货 单 方 可 提 货 。5.2、 提 货 单 有 效 期 为 天 , 提 货 单 跨 月 作 废 。5.3、 提 货 方 式 为 自 提 。 如 为 甲 方 代 运 , 由 乙 方 承 担 运 输 费 用 。5

5、.4、 提 货 地 点 : 甲 方 产 品 储 存 库 。验 收5.5、 验 收 方 法 : 按 国 家 家 电 产 品 规 定 验 收 方 法 执 行 。5.6、 验 收 标 准 : 按 产 品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5.7、 验 收 地 点 : 乙 方 自 提 的 , 甲 方 商 品 储 存 库 为 双 方 最 终 验 收 交 接 地 点 ;甲 方 代 运 的 , 乙 方 卸 车 地 点 为 双 方 最 终 验 收 交 接 地 点 。5.8、 产 品 一 经 验 收 交 付 乙 方 、 乙 方 在 送 货 单 签 字 后 , 一 切 责 任 由 乙 方 承担 。5.9、 对 于 乙 方

6、 售 前 自 然 故 障 机 甲 方 负 责 调 整 。第 六 章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甲 、 乙 双 方 所 有 业 务 往 来 , 均 以 书 面 协 议 为 准 , 任 何 口 头 承 诺 均 无 效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6.1、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 乙 方 不 得 在 任 何 广 告 媒 体 上 公 布 甲 方 产 品 价 格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6.2、 甲 方 有 义 务 对 售 前 自 然 坏 机 提 供 换 货 。6.3、 乙 方 未 履 行 其 责 任 所 列 款 项 时 ,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本 合 同 , 停 止 供 货 ,

7、并 提 出 索 赔 。第 七 章 售 后 服 务7.1、 售 后 服 务 按 TCL 的 售 后 服 务 标 准 执 行 。第 八 章 争 议 的 解 决8.1、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8.2、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司 法 部 门 仲 裁 。 未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的 , 须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九 章 合 同 解 除 与 变 更9.1、 凡 出 现 下 列 任 一 项 条 款 时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1)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8、同 任 一 项 条 款 。( 2) 乙 方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停 业 、 封 闭 等 处 理 。( 3) 乙 方 被 银 行 拒 付 支 票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或 冻 结 帐 户 。( 4) 乙 方 严 重 地 侵 犯 了 甲 方 的 名 誉 和 利 益 。( 5) 乙 方 向 其 它 方 批 发 或 采 购 甲 方 产 品 。9.2、 甲 乙 双 方 的 任 何 的 一 方 , 要 求 变 更 合 同 ,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采 用书 面 形 式 由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 未 达 成 协 议 以 前 , 原 合 同 仍 有 效 。9.3、 当 事 人 一

9、 方 接 到 另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建 议 后 , 应 在 收 到 通知 之 日 起 十 五 天 内 做 出 答 复 。 逾 期 不 答 复 的 , 即 视 为 默 认 。9.4、 乙 方 如 果 合 同 解 除 后 , 在 没 有 继 续 同 甲 方 签 定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经 营 TCL 的 系 列 产 品 。第 十 章 其 它10.1、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行 二 份 。 本 合 同 附 件 份 , 与 合 同 同 时 使 用 , 合 同 签 署 后 附 件 内 容 具

10、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0.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约 定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等 法 律 效 力 。10.3、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10.4、 签 约 后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提 供 工 商 部 门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身 份 证 复 印件 。10.5、 本 合 同 年 有 效 ,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甲 方: 乙 方:代 理 人: 代 理 人:审 批 人: 审 批 人:公 章: 公 章:开 户 行: 开 户 行:帐 号: 帐 号:签定

11、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22销售合同样本代销合同TCL 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代销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合 同 号: Comment 军军军1: Page: 6补差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销售合同。第 一 章 产 品产 品 名 称 为 , 质 量 标 准 按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执 行 , 包 装 标 准 按 TCL厂 家 包 装 标 准 执行 , 规 格 、 型 号 以 提 货 单 为 准 。第 二 章 销 售 区 域2.1、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为 区 域 TCL 产 品 特 约 代 销 商 。2.2、 乙

12、方 只 能 以 零 售 方 式 经 营 甲 方 产 品 ,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式 批 发 甲 方 产 品 , 所 设 分 店 必 须 经 甲 方 认 可 才 能 经 营 甲 方 产 品 , 同时 , 不 得 向 甲 方 以 外 的 单 位 购 进 2.1条 所 列 TCL产 品 。2.3、 为 保 护 甲 乙 双 方 利 益 , 共 同 规 范 市 场 , 签 订 本 协 议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方 交 纳 保 证 金 元 。 若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第 2.2款 , 则 视 为 乙 方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将 该 笔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13、 金 不 予 退 还 乙 方 。第 三 章 价 格 政 策3.1、 现 款 , 甲 方 按 规 定 统 一 供 价 供 给 乙 方 , 具 体 以 甲 方 提 供 的 价 格 单 为准 。3.2、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在 规 定 统 一 供 价 上 按 每 月 上 浮 0.3%供 货 , 但 最 多不 能 超 过 6个 月 。3.3、 乙 方 必 须 遵 循 甲 方 的 市 场 价 格 体 系 。3.4、 甲方价格调整时,将给予乙方价格补差,补差数量以自调价之日起(含调价当日) ,20 天以内所开出的提货单中调价产品数量的总和为准,补差金额以甲方产品的形式从下次提货中冲减。 第 四 章 货

14、 款 结 算4.1、 结 算 方 式 为 实 卖 实 结 , 结 算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结 算 日 为 每 月 日 至 日 。4.2、 货 款 只 能 交 到 甲 方 出 纳 员 处 , 或 经 甲 方 授 权 的 业 务 员 之 手 。4.3、 使 用 支 票 、 汇 票 , 收 款 人 必 须 注 明 甲 方 名 称 。4.4、 未 结 算 时 , 乙 方 占 用 资 金 最 高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当 期 结 算 日 占 用 资 金 最高 额 度 与 当 月 销 售 额 度 之 和 , 此 额 度 以 甲 方 每 月 提 供 数 据 为 准 。 最高 额 度 不

15、 能 超 过 万 。4.5、 如 合 同 终 止 , 乙 方 必 须 立 即 无 条 件 偿 还 所 占 用 资 金 。 否 则 承 担 违 约责 任 。第 五 章 提 货 、 验 收 、 退 货提 货5.1、 乙 方 必 须 持 有 甲 方 开 具 给 乙 方 的 有 效 提 货 单 方 可 提 货 。5.2、 提 货 单 有 效 期 为 3 天 , 提 货 单 跨 月 作 废 。5.3、 提 货 方 式 为 自 提 。 如 为 甲 方 代 运 , 由 乙 方 承 担 运 输 费 用 。5.4、 提 货 地 点 : 甲 方 产 品 储 存 库 。验 收5.5、 验 收 方 法 : 按 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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