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经营合同(租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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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文本号:mltp-102-01 1合同编号: 专 柜 经 营 合 同(租 赁 类)甲 方: 深圳市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区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经营类别: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文本号:mltp-102-01 2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成立专柜经营并委托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专柜的设立第一条甲方于 年 月 日起将 商场 楼 号经营场地(以下简称“场地” ,面积 平方米)交予乙方经营,设立 专柜(下无特指,专柜均为该专柜) 。交付

2、日期延误的,专柜经营终止日期顺延。第二条 专柜经营期限为 个月,自场地交付之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专柜应于 年 月 日前开始营业。甲方于营业开始前完成其所在商场的整体设计装修,并配备好必须的水、电等固定设施,乙方于营业开始前完成专柜的设计和装修,装修须按甲方审核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进场费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进场费以合同有效期按月分摊,分摊完毕不予退还。二、专柜的经营管理第五条 专柜应该在约定的品类范围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专柜必须经营的品类包括: 可以经营的品类包括: 第六条 乙方自担费用负责办理专柜

3、经营需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第七条 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专柜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使第三方得以享有或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若乙方为自然人,则乙方全权委托其他人管理专柜并结算营业款也须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八条 甲方制订商场消防、安全制度,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乙方接受甲方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与管理,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第九条 甲方负责保管和维修商场自有且共用固定设施,为甲方自有商品和自用设施办理财产保险,办理商场楼体范围内的公共责任险,并认真履行保险义务。乙方负责保管或维修自有商品和设备以及由甲方提供使

4、用的设备,若经甲方通知不及时修理,甲方可代为修理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为这些商品和设备办理财产保险,包括财产险和附加盗窃险等,并认真履行保险义务,如将贵重商品(黄金、首饰、进口表、手机等)存放在保险箱中,对进销存有完整的记录等。乙方保证专柜场地里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素,或对危险性因素或项目进行警示。合同文本号:mltp-102-01 3营业时间专柜商品的安全由乙方负责,非营业时间专柜商品损坏或丢失的,甲方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营业时间内消费者在专柜场地内由于消费环境不安全遭受的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包括营业员空岗)或

5、进行装修调整。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需乙方配合暂停营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间免计乙方租金。乙方可要求顺延本合同。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基于整体经营或调整经营布局而对乙方经营场地进行的变更或调整。三、专柜的营业管理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专柜的日常营业活动,委托甲方对专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诺服从管理。乙方在营业过程应维护甲方一贯之良好声誉,不得损害。第十三条 甲方出于商场整体营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制定对全体专柜经营方具有约束力的天虹商场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应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的规定,乙方承诺遵守。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专柜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甲方有权对专柜商品或

6、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专柜营业中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乙方承担这些行为的一切后果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专柜商品质量或服务出现瑕疵,需要经营者承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关于商品质量和商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对专柜经营商品的零售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自主定价,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签约地市内其他商场、专卖店等销售点。关于商品价格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第十六条 乙方确保专柜货源充足,服务项目齐全,优先供应紧俏商品和新商品; 甲方为专柜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营业氛围,并应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整个商场的信誉。关

7、于货源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第十七条 专柜商品或服务需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应积极为其安排场地并提供相应设施;乙方同类商品或服务在本市其他商场或专卖店进行促销活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统配中心专柜业务部并在乙方经营专柜同时进行。在甲方出于整体考虑,因换季时期、节假日或店庆日等因素而组织统一的营销宣传活动时,乙方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关于促销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第十八条 专柜商品引进、退货和变价等流转程序应按甲方管理制度执行,参见合同附件。第十九条 双方须共同搞好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所经营商品、品牌或所提供服务的信誉和双方的商誉。顾客要求修理、退换货

8、或提出索赔时,甲方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酌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照甲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关于售后服务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第二十条 专柜销售活动由专柜营业员负责。关于专柜营业员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四、结算合同文本号:mltp-102-01 4第二十一条 专柜营业款由甲方收银台统一代收。乙方不得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具体内容参见合同附件。乙方每周须将上周的销售情况与甲方财务部对帐,每月 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营业款和各种费用,否则以甲方帐目为准。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月按照以下方式 确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和商场管理费(起计日为第三条确定之开始营业日

9、) 。A、每月定额人民币 元,不足一个月按天计。或B、月含税营业额提成 %。或C、保底额 元,提成率 %,即月含税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下的,按保底额提成;超过保底额的,以营业额提成。或D、保底额 元,保底提成率 %,超保底提成率 %,即月含税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下的,按保底额保底提成率提成;月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上的,保底额以下部分按保底提成率提成,保底额以上部分按超保底提成率提成。或E、变异点 元,月含税营业额低于变异点的,按该额提成 %;高于或等于变异点的,按该额提成 %。或F、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承担甲方发售的各种支付卡相应含税营业额 %的费用;乙方应承担有关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相应含税营业额 %的费用

10、。乙方同意给予持天虹 VIP 卡消费顾客 折优惠,并同意按 VIP 卡相应含税营业额的 %承担 VIP 卡的积分返利促销费用。第二十四条 专柜在装修和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使用量向甲方交纳。第二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办公用品、易耗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乙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为设备折旧费。关于大型设备费用的分摊方式,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六条 乙方每月承担的费用或应交纳给甲方的费用,应在下月五日前转帐或现金方式交纳给甲方,逾期交纳,则承担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每月直接从营业款中扣取场地租金和商场管理费

11、和其他各种费用。帐目核对清楚后,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凭据税务登记证向甲方结算剩余营业款。若乙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则甲方可从营业款中扣除相应的税额作为税务发票风险保证金,或不予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按期开具之准确无误的收据五个工作日内付款,逾期付款必须按未付部分支付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若确实多付乙方款项,甲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纠正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每满一年后,甲方将对商场管理费、提成率和保底额等进行检讨并可作在+ 10%范围内的适当调整。合同文本号:mltp-102-01 5五、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

12、定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专柜经营期满,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1专柜开始营业三个月仍未办好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照的;2拖欠应交纳费用两个月以上;3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擅自转让合同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4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擅自更换专柜设施或改变装修或擅自中止营业八小时以上;5违反甲方营业管理制度,连续三月不良记录单总达十单以上;6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7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甲方商誉;8其他约定的解除情形。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13、的,乙方可解除合同:1 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货款两个月以上;2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擅自转让合同或于第三方合作经营;3 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调整幅度超过 10%;4 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商誉严重降低;5 其他约定的解除情形。第三十三条 甲或乙方依据前两条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对方,通知到达则合同解除。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履约保证金、建设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上月场地费和管理费金额的期得利益。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10000 元。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及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而剩余的建设费,并赔偿乙方相当于上月含税营业额 20%的期得利益。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部分建设费,乙方承担装修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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