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合作协议-比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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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电信规范协议文本版本号 FJDX201100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第 1 页 共 18 页 1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合同编号:甲方:中国电信福建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 7 号省电信大楼东区 19 层邮编:350001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开户全称:中国电信福建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银行账号:负责人:林能清 法定代表人:林能清项目联系人:蔡慧林联 系 电话:0591-87119900 方 式 :059187119900传真电话:0591-83305799乙方: 四川联友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1 号 C 座 4F 4F邮编:610041 开户

2、银行名称: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银行开户全称: 四川联友电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9062003215503900019税号:510198777487102福建电信规范协议文本版本号 FJDX201100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第 2 页 共 18 页 2法定代表人:王学宗项目联系人:周忠义 联 系 电话:02885216629 方 式 :18080110011传真电话:02885216629鉴于: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开展福建电信电话信息服务的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 则 总则第一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定义

3、:电话信息服务是利用电信传输网络和数据库技术,把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服务集为一体,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小灵通里的话音向用户提供多种多样的信息咨询服务。本协议中合作的单卡双待业务属于电话信息服务范畴,合作中的单卡双待业务系 合作定义1.业务定义指:乙方利用甲方码号资源,为甲方移动单卡用户提供真实副号,以达到用户主副号独立通信、互不干扰、隐秘性强的双待业务功能,且实现合并计费的业务模式,满足用户隐藏主号等个性化需求的一项通信基础业务。2.业务合作指:在业务合作期内由甲方负责业务管理和规划,向乙方提供乙方为用户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源。在甲方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由乙方负责提供满足甲方用户需求

4、所需要的软件定制开发、硬件投入、营销实现及运营支撑等服务,并配合和参与由甲方所负责的客户开发和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第二条 乙方利用自建并拥有自主产权的业务平台和支撑系统 合作内容福建电信规范协议文本版本号 FJDX201100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第 3 页 共 18 页 31.合作范围全省九地市及所辖县市。2.合作事项(1)平台开发乙方根据合作业务的实际开展需要,进行相应的平台开发及后期扩容建设,以保证合作业务的正常开展,其中:由甲方负责组织制定开发需求和实施要求;由乙方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组织开发、平台建设、上线调试、运行保障等。除上述开发工作外,乙方还需

5、负责平台建设、扩容所需的各项软硬件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备、系统应用软件及系统集成等,并负责统一部署安装至甲方指定的机房和服务器内。为甲方移动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由甲方提供有偿的代计费和代收费服务。(2)平台技术维护由乙方负责合作业务平台的技术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后续开发、升级、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3)业务运营支撑乙方应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下,进行合作业务所需的运营支撑工作,包括:提供专业的运营支撑保障团队,针对甲方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培训,协助制定合作业务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每月经营分析报告,提供客户服务等。(4)市场营销支撑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合作业务所需的市场营销支撑工

6、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专业的市场营销团队和营销设备资源,在限定的区域范围内面向最终用户对合作业务进行营销推广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所有市场营销方案在正式实施前必须取得甲方相关管理方的确认,且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市场营销活动。第三条 客户投诉处理:1.业务投诉处理平台:http:/202.101.128.200:9001/sp 福建电信规范协议文本版本号 FJDX201100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第 4 页 共 18 页 42.甲乙双方共同受理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处理渠道。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技术问题引起的

7、用户咨询和投诉承担责任。乙方对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承担责任。业务投诉处理平台:http:/202.101.128.200:9001/sp。第四条 2.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甲乙双方需共同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并共同承担相应后果。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甲方相关标准妥善解决客户投诉。甲方将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资料提交乙方,并由乙方负责应在 242 小时内最终做出初步答复,并在 1 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停止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妥善解决客户投诉。第二章 合作收益结算办法第四条 业务资费用户使用本协议下的各项业务在正常运营收费情况下会涉及两个

8、方面费用:通信费和业务功能费,业务功能费由甲乙双方共同定价。通信费不结算,全部归甲方所有。第五条 业务收益的分成1.在甲方计费系统实现实收计费模式改造以前,甲乙双方合作业务的实际产生的应收业务功能费,在扣除 10的坏账后,甲乙双方按 5 :5 的比例分成,即甲方占 50,乙方占 50,双方各自承担所应缴纳的税费。 (坏帐率超过10的,扣除实际产生的坏帐后,双方再进行分成结算。如果年底统一统计坏帐,则在次年 1 月份扣除实际产生的坏帐后,双方再进行结算。 )在甲方计费系统实现实收计费模式改造之后,甲乙双方合作业务的实际产生的实收业务功能费,甲乙双方按 5 :5 的比例分成,即甲方占 50,乙方占

9、50,双方各自承担所应缴纳的税费。2.双方结算的业务功能费中不含以下项目:(1)销号用户费用(含预销号) (账期内处于销号和预销号状态的号码产生的业务功能费) ;(2)停机用户费用(账期内处于停机状态的号码产生的业务功能费) ;福建电信规范协议文本版本号 FJDX201100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第 5 页 共 18 页 5(3)高于甲方制定的业务功能费限费标准的部分不予结算;(4)退费费用(同一账期内已经确认的退费费用总和) ;(5)经甲方催缴,用户仍拒绝缴纳的业务功能费;(6)甲方公免电话产生的业务功能费;(7)公用电话产生的费用;(8)红名单用户(即电信内部体验用户) ;(9)其

10、他符合不计费的用户。第六条 结算时间及流程1.计费周期为 1 个自然月,即每月 1 日 0 时至当月最后一日 24 时为计费周期。2.结算周期为 2 个月。即在甲方计费系统实现实收计费模式改造以前,采取业务功能费下账后 2 个月内每月业务功能费的应收情况逐月与乙方进行结算;在甲方计费系统实现实收计费模式改造之后,采取业务功能费下账后的次 2 个月内每月业务功能费的实收情况逐月与乙方进行结算。如:以 7 月份业务功能费为例,8 月下账后,9 月份、10 月份分别为结算月,9 月份向 SP 结算 8 月份收到的隶属 7 月份业务的款项,10 月份向 Sp 结算9 月份收到的隶属 7 月份以及 8

11、月份业务的款项,以此类推。3.乙方收到甲方结算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法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发票金额向乙方支付应结算业务功能费。因乙方原因导致结算逾期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关于业务退出缓冲期:为了减少因协议终止而可能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或不便,在协议终止后业务终止前的一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用户,在此期间甲乙双方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这段时间即为业务退出缓冲期。如因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无偿提供 3 个月的业务退出缓冲期,在此期间甲方有权继续使用乙方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包含所有软、硬件) ,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提

12、供业务运营所需要的技福建电信规范协议文本版本号 FJDX201100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第 6 页 共 18 页 6术及业务支持。第六条 甲方已制定及协议签订后制定的与合作业务相关联的业务管理规定,是本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 4.结算数据及结算金额的异议处理(1)乙方如果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每个月的 10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对账申请,逾期视为同意结算结果;(2)乙方提交对账申请后进入对账流程,并暂停该结算月的结算, 直到对账结束并认可对账结果才能恢复结算;(3)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结算金额差异,则按付款征询函进行结算,对账结束;(4)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结算金额差异,

13、则将在下一账期进行补差。5.甲乙双方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双方约定乙方在向甲方用户提供服务后,需根据乙方系统稳定情况进行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 3 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用户免费体验。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第八条 甲方有保障通信系统的稳定的义务。第九条 甲方负责提供本业务所需业务接入号码及相应的网络接口,提供本业务的机房设施、中继接入等。甲方保证号码使用的稳定性。第十条 甲方负责向使用本业务的用户进行准确的计费和代收费,并根据甲方的业务规范提供用户的账单查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

14、不得向用户提供详单。第十一条 甲方协助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提供 10000、160 客服系统做为业务的辅助投诉受理中心。第十二条 甲方为维护合作业务的市场利益和不损害用户的利益,有权根据福建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用户需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限费措施。福建电信规范协议文本版本号 FJDX201100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第 7 页 共 18 页 7第十三条 为 为了维护和拓展双方合作的共同利益,甲方有权制定及根据市场和业务变化适时情况,实时调整相关业务流程、业务管理规定、客户服务标准以及多平台合作连带责任条款,等,新制定的相关文件自送达乙方三日起生效流程、规定、标准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

15、法律效力。第三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乙方须持有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保证该许可证在本协议期间持续有效。并向甲方提供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与正常运行相关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合作项目内容要求提供相应资源及来源资质文件,开通专家热线类的项目则要求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负责合作业务的宣传策划、拓展推广、业务运营工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所有对外宣传的资料、营销脚本都必须提交甲方备案,使用甲方名称、标志和品牌等对外进行宣传的,要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第十七条 乙方电话营销的用户,需由甲方或甲方下属的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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