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同十二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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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对外劳务合同中十二颂待遇问题我国自一九七九年开展对外承包上程和劳务合作以来,已对外签订了近千个劳务合同,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已摸索了一些成功经验,也有一些些矢误。对此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总结,以便扬长避短,对于进一步搞好我国的承包劳务事业将会大有裨益。本文仅就我国对外劳务合同中的十二项待遇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一、基本工资 劳务人员工资水平的高低,是劳务价格的主要标志。工资条款是劳务合同中的首要条款,应规定工资标标准(包括月、日和小时工资) ,计价货币、外汇比例、兑换率、工资增长率、保值条款、支付方式私支付手续等。工资标准应按不同技术职称和不同工种(如纺纱工、机械工、司机、工长、技术员、

2、工程师等)分别规定金额。其中重要的是人数最多的各种技工的标准;为数不多的工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再高,也意义不大。有些外国承包商往往把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提得高高的,而把大量的技工工资标准压得低低的,企图以此来蒙蔽一些缺乏经验的人。我国近几年来对外提供劳务的价格,多数情况为:一般技工 420530 美元(月工资,含伙食费,不包括其他待遇) ,技术员,工长 600750美元,工程师 1,0001,200 美元,平均 500 美元左右。这个价格高于东南业,埃及等国的劳务价格,而低于日本、欧美劳务价格,与南朝鲜接近,这与我国劳备人员的素质基本相称。有了月工资标准,如计算不足一整月的工资,

3、还需规定日工资标准;同理,还需规定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计算公式国际上通常为:月工资标准/25(或 26) 。因为一个月除了星期日(一般规定每周工作 6 天,个别国家工作 55 天)外,一般只有25 或 26 个实际工作日。小时工资则用日工资标准除以规定的每日工作小时数(一般为8 小时) 。与伊拉克、叙利亚签订的合同,日工资有些是按 30 天计算的,这是不合理的,经过谈判,在新签合同中作了改正。目前,我国对外劳务合同大多数不是以美元计价(如与日本、欧美承包公司所签合同) ,就是以工程项目所在国和地区的当地货币(如伊拉克弟纳尔、科威特弟纳尔、港元等)计价。少数情况下同时以两种货币计价,如埃及,

4、外汇部分以瑞士法郎计价,当地货币部分以埃镑计价。如能争取到以人民币计价,自然对保值有利。关于工资中可支付的外汇比例,大部在 6075之间。在一些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如科威特、北也门、黎巴嫩、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可付 100%外汇。在外汇与当地货币之间采用哪种对换率,目前有两种情情况:其一为固定汇率;其二,使用付款之日当地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无论采用哪一种兑换率,都可能因当地生活物价的涨落或有关货币升值或贬值而带来风险。因此,有的劳务合同增加了以下保值条款:“如遇生活物价涨落或美圆升值等分别超过 10%时,甲乙双方随时商量,对工资标准作效应调整。 ”计发工资期限,一般从离开中国之日(或

5、抵达东道国之日)起,至离开东道国之日止。在此期间,若遇停电、停水、停工待料及气候原因等一些非我方人员造成的停工,业主应照发工资。按国际惯例,劳务人员工作一年后,其基本工资应有所增长。近几年来,世界各国消费物价上涨指数大都在 10%左右,而且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效率不断提高,因此,在劳务合同中规定一个合理的工资增长率是必要的。过去的规定多方 10,也有 5和 15的。此外,在实行职务工资的国家,我劳务人员在应聘期间,如果有人晋升(如,工人提为工长) ,则其工资也应相应增加。这一点在过去的劳务合同中普遍被忽视了。支付方式和手续(手续费?)大体如下:没月终,有我劳务人员所在组将当月应发工资编制报

6、表送甲方审核,在若干天(3 天、5 天、15 天不等)后,甲方把当地货币部分款项转入我国公司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帐户,把外汇部分款项电汇中国银行该公司所设账户。但实际上,甲方往往不按时付款,迟付一、二个月是常事,有的甚至更长。这是目前使大多数承包商,也使我国承包公司伤脑筋的问题。如何对付这种情况?按联合国工发组级拟定的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权享有逾期款项的利息,其利率应比其国内官方贴现卒高 2。因此,可要求在合同中增加防止拖延付款的制约性条款,诸如“甲方拖延付款一个月以上,应向乙方增付利息,月息为 X%。 ”伊拉克由于战争拖累,从一九八三年起向承包商明确提出延期付敦,即从应付之日起推迟二年

7、付款,年息为 6%。利比亚则要求以石油支付。大多数承包公司对此持慎重态度。二、加班费 一般劳务合同规定,因工程需要,应雇主要求,我方人员可以加班,其加班费按小时计算,方法如下:平日加班,在八小时之外、晚七时之前应为:小时工资金额 x 125(或 150%)X 加班小时数。有的规定:第一加班小时按小时工资的 125计,其他加班小时按:150计。平日加也夜班(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应为:小时工资金额 x150(或:200)x 加班小时数。节假日加班则为:小时工资金额 x150% ( 200%) x 加班小时数。公休日,有的国家定为星期五(如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 ;有些国家为星期日。正式节日应包括我国

8、节日(一年 7 天)和东道国法定节日。加班费按月与工资一起支付。其外汇与当地货币的比例也与基本工资一样。如果实行三班工作制,则夜班工资应按 125计,或只工作七小时,并领取夜班补贴(包括中班) 。三、国际旅费 一般不包括在工资里,应由雇主另行支付。提供支票或支付现金均可。若支付现金,当然应全部支付外汇。可按人均预付一定金额(如伊拉克通常预付 1,000 美元) ,然后凭机票报销,多退少补;也可按人均一次支付,包干使用。若提供机票,则应是开口的(不定航班) ,而且尽可能乘中国民航飞机。还应争取业主负担每人往返各 20 公斤(至少 10 公斤)的行车超重费及旅途食宿费,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争取

9、对方及早提供,应在合同中明确,在对方要求我人员派出之日前至少一个月电汇机票款,或前 20 天提供机票,以免在我人员集中后、因等机票而延长集中时间,造成经济损失。四、膳食 劳务人员的膳食一般由雇主负担,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一)伙食费包括在基本工资内,不单列;(二)在基本工资外,另列一项伙食费标准,按月支付,由我方自理, (三)在基本工资外,另列一项伙食费金额,每月按此金额计算,发给我人员实物;(四)只规定由雇主免费提供伙食,没有具体标准,如有的合同笼统规定“膳食包括早餐,普通午餐和丰盛晚餐” 。实践表明,第一种方式最为理想,因为第一,我方有自主权,可按我人员的需要和习惯办好伙食;第二,工资中

10、所有伙食费部分与实际工资部分一样,按规定的外汇和当地货币的比例支付,从而增加了外汇收入;第三,加大了小时工资基数,将相应增加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收入,一般比伙食费单列可增加 2030。第二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我方有自主权,而且伙食标准可按物价上涨幅度作调整。第三、四种方式则问题较多。如,雇主供应的食物,不是量少、质次、品种单调,就是不合我人员口味。有的劳务组不得不从基本工资中拨出部分款项对伙食加以补充和改善。因此,要尽量避免这两种方式,力争第一种方式。无论哪一种方式,厨房、餐厅和炊具,餐具等,必须由雇主提供。五、往宿 有两种方式:雇主向我方人员提供住房,或提供费用,由我自行租房,包干使用。如果我在

11、该国有现成的住房可用,则采取收费方式有利;否则由对方提供现成住房较为简便。迄今为止,绝大多数采取后一种方式。在此憎况下,必须规定住房面积,一般为:组长、工程师和管理人员每人一间,不少于 10 平米;技工和其他人员二人间,人均 56 平米,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洗衣房,提供室内必须的家具和卧具、卫生器皿等,还应负担水、电和空调、取暖等项费用。最好分别另列清单作为合向附件。对其中的易耗品应规定合理的消耗量和补充办法。接受物品和归还物品时,都应办理移交手续。此外,还应规定住房必须离工地不远,每天上下班路途时间单程不得超过半小时(有的规定为 45 分钟甚至 1 小时;按联合国工发组织规定;一天累计路途时间不

12、得超过 1 小时) ,超过的时间算上班时间。六、交通 一般由雇主派车接送我人员上下班和加班,另配一辆生活用车。在东道国境内出差,享受当地职工同等待遇。至于节假日旅游用车,一般由雇主视情况安排,合同中很少提及。七、医疗保险 雇主负责我人的医疗费用,一般限在国营医院治疗,在私营诊所就诊不予报销。最好争取对方同意配备中国医生,并购置常用医疗器具和常用药品,其中包括适量的中成药,向对方据实报销。履主还应负责我人员的保险。其方式有二:(一)雇主向我方提供费用,由我方为全体应聘人员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硷。雇主提供的保险费用,一般为每人每月 20 美元左右。也有的规定每人投保金额为 l2 万美元。

13、 (二)由雇主投保并负责善后费用。在这种方式下,若劳务人员工伤致残,则按其伤残程度发给抚恤金。如在伊拉克劳动法中就开列了 41 种伤残程度,每种情况均按伤残者 24 个月基本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发给。完全失明、失去一只胳膊和一只眼、失去一只手和一尺脚、失去两肢、全身瘫痪等,均发 100;截断右臂至肩者发 80;截断左臂至肩者发70;全聋者发 55;失去一只眼者发 35;等等。上述两种方式比较,以第一种较为有利。对于包工方式的劳务人员,其保险由我方自理,保险费应包括在总价内。八、税收 我方人员应聘期间一切应交纳的税收,如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税等,均应由雇主负担。但采取包工方式的劳务人员的税收,一般由我

14、方向行负担,其费用应计算在包工价内。九、劳保用品 应由雇主提供。过去的许多劳务合同只笼统地提一句“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劳保用品。 ”结果,有的雇主只发给每人一套剩余军服,穿吧,成了“四不像” 。不穿吧,又没有别的,十分尴尬。有的甚至只发一双手套成一双鞋了事。鉴于过去的教训,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保用品的种类和数量,如工作服每年 X 套、工作帽每年 x 顶、工作手套每年 x 付,以及防毒用品、用具等,详细列出。最好是说服对方支付费用,由我方自备。南斯拉夫联盟工程公可向我方支付劳保用品费每人每月 25 美元。我国与民主德国利曼克斯公可签定的一份合同规定,我方劳务人员的工作服和工作鞋由我自备,

15、德方向我方支付每人每年 90 美元购置费,其他劳保用品由德方供给。十、动员费(或预付款) 按国际惯例,雇主应在签约后若干天(如一个月)内,或在应聘劳务人启程前若干天,付给一笔一次性动员费,用以安置家庭和准备行装。其金额一般为每人 300500 美元,或一个月基本工资。如美国凯洛格公司要求我国提供劳务,主动提出发给我方人员动员费。经双方商定,按每人 1,700 美元计发。北也门内衣厂付给我方劳务人员每人 300 美元,在签约后 30 天付清。但我国有些公司在与外商谈判提供劳务时,不太敢要求提供这项费用,似乎以为这是“额外要求“。其实,这是国际惯例,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我们由于没有动员费而遭受损失

16、的教训已经不止一次了。一九八一年,伊拉克住房总机构同我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劳务合同,由我提供 800 多名劳务人员。都没有动员费。在签约后半年内,就先后有五批 600 多人。在制装、集训后,甚至连包机都订好之后,对方竟以“住房尚未准备好”为由突然通知我方“暂缓派出” 。其中一批100 多人是在启程前两天才接到这项通知的。这不仅带来了许多麻烦,而且造成经济损失。由于无限期延长(实际是取消)合同,损失更大。据估算,多达 50 多万元,包括退机费、制装费,停工工资等。后来,该公司曾要求伊方赔偿经济损失,经多方交涉,亦无结果。为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应该要求对方提供动员费。如果没有动员费,则应当在所签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如果在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抵达日期作了人员动负准备之后才接到甲方的延期派遣通知,则乙方人员延期限内的工资也甲方按照上班工资标准计发;如果是取消合同,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一个月内补偿每人美元,启程前一周补偿每人美元。 ”现在,有的公司已注意了这个问题,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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