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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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周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科,负责对 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3-6407588一、 工程质量定点监督抽查1、地槽监督抽查:(挖至设计标高, 进行地基处理之前)。需提交资料:地基钎探记录、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2、基础分部监督抽查。需提交资料: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地基与基础 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3、主体分部监督抽查:(包括钢筋扫描、概率回 弹,小高层、高层可分段抽查)

2、需提交资料: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4、质量分户验收抽查:检查施工技术资料、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抽 查数量为总户数的 10%,且不少于 3 户(其中底层、 顶层必查)。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需提交材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审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 2 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

3、查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比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建筑工程质量报监申请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二、 质量监督程序1、建设单位汇总施工、监理等检查情况,具 备报监 条件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申请报监。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 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提

4、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3、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 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 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 验收,并提前 7 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住宅工程,建 设单 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 3 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

5、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6、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 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 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 时 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 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 维修费用由相关 责任单位承担。7、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四、 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 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 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 证其到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

6、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 监理。 监理企业不得签署虚假审查或者验收意见,不得由他人代替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或者验收意见。3、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 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报 告建设单位。涉及工程 结 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4、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 设备、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查验产 品合格证、 检验报告等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

7、使用功能的 试块、 试件和材料, 应当按照 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 4 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监理企业应当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并 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6、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监理企业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五、 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 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 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8、人和相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规范标准、测量工具、 检测仪器和设备。3、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 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常见问题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4、施工企业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 业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9、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6、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 设备、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查验产 品合格证、 检验报告等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 7、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 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施工企业应当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9、竣工预验收合格的,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10、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 情况,及 时予以保修。1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淄博市住宅工程质量常 见问题治理实施方案、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等文件。1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经理:年 月 日该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和监督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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