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统一经营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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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WERLONGSHOPPING MALL郑州宝龙城市广场 统一经营管理协议(暂定)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统一经营管理协议编号: 甲方: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经营者):为共同促进郑州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商业广场)的繁荣与发展,充分保障每位经营者(业主或租赁使用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和完善购物广场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商业信誉;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购物广场的建设和经营者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协议。本协议仅适用于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管理公司)管理的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宏观调控政策。遵守商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工作,顾全大局。第一条 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1、1 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商业广场规定的各类商品经营区域划分。1、2 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商业广场的商品经营定位:以中档商品为主,高档商品位辅。1、3 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应向商 业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质次残缺商品,对所经营的商品均须提供由国家承认的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质检报告,以证明其产地、规格、品质等情况。第二条 经营者装修管理规定2、1 经营者进

3、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 装修管理细则规定执行。第三条 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规定3、1 经营者在合同经营期内所经营商品须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如确需进行商品品牌调整应提前向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备案,如未经商业管理公司许可超出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商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保留其他制约的权利。3、2 营业时间应按照商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营业时间执行。3、2、1 购物广场平时的营业时间暂定为上午 时至晚上 时;3、2、2 根据季节、法定节假日或经营情况适时作调整时,商业管理公司预先告知经营者;商铺的员工在开、闭店前后 1 小时可进入和必须离开商场。3、3 经营者

4、必须遵守以下统一的购物广场管理标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营业时间;统一工牌样式、佩带标准;统一上岗前培训;统一宣传广告;统一促销活动;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物价牌、POP广告标识的样式及书写标准;统一销货票格式;原则上统一工装、换工装时间;原则上统一招聘商铺营业员。3、4 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确保一货一签,货签对位;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限价和监控的商品,应遵守其规定定价;物价牌严禁涂改后继续使用,破旧物价牌应及时更换;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物价牌,严禁随意打折降价,员工必须按照物价牌标示的价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降价或打折销售,必须先向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填写商品变价申请单 ,批准后应该用红色降

5、价物价牌标注,任何未以物价牌明确标注降价的打折行为均视为违反本商业广场物价管理规定。3、5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如出现明显质量问题七日之内保退,十五日之内保换;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商品应予免费维修;除此之外其他有争议的商品质量纠纷,可参照消法相关规定执行;如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负全责。3、6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3、7 经营者出售商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

6、量器具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3、8 禁止经营者经营下列物品:3、8、1 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单位组织上市除外) ;3、8、2 受国家明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3、8、3 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3、8、4 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3、8、5 假冒伪劣商品;3、8、6 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3、8、7 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3、9 经营者在商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3、9、1 损害商场的装饰、装潢;3、9、

7、2 占用和妨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3、9、3 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3、9、4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斤短量;3、9、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3、9、6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3、9、7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3、9、8 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3、9、9 违反纪律、法规的其他行为。3、10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经营者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 各项缴费、押金、保证金的管理规定4、1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物业管理费、经营管理费、铺内电费等相关费用。4

8、、2 经营质量保证金:4、2、1 经营者应向商业管理公司缴纳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 元,作为在商场经营期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金;4、2、2 经营者在合同期内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对商业广场造成损害 的,视损害程度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质量保证金,经营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7 日内补足保证金。4、2、3 合同期届满后且未续约的,若经营者无任何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应 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7 日内领取无息退还的保证金。4、2、4 统一经营推广费:经营者自接收经营场所之时应缴纳统一经营推广费用,该费用用于郑州宝龙城市广场整体形象的推广,将惠及各经营者。第五条 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5、1 经

9、营者(指业主自营)转租应提前一个月向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新引进品牌需经商业管理公司进行核审,同意后方可实行。5、2 在任何情况下经营者(指租赁使用人)在合同期内均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所。5、3 经营行为的延续: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日前 30 天向甲方提出延续经营的书面申请,在交纳足额的经营保证金之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经营承诺协议书 。5、4 经营行为的终止: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 30 天向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合同未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未提前 30 天通知商业管理公司发生自行撤店行为,均视为经营者违约,商业管理公

10、司有权进行制止并享有扣除经营者经营保证金的权利。第六条 安全、交通、消防管理规定6、1 各商铺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须配合商业管理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状态。6、2 各商铺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商铺留宿。6、3 商铺内货物的摆设不准遮挡消防探头、烟感器和配电箱等,且应保证整洁、有序和安全。6、4 商铺内不准安装各类影视、音响等影响消防广播和其他商铺经营的设施设备,如因经营需要,必须先报商业管理公司审批,经得同意后方可安装。6、5 各商铺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需维修、调换的,商业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成本价)服务。6、6 经营者不准在商铺内堆放杂物、乱贴乱挂。6、7 经营者应积极参与

11、群防群治建设,认真做好自我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治安、交通、消防问题应主动及时向物业公司管理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6、8 车辆进出广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高速行驶和鸣笛。6、9 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6、10 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车辆进入广场。6、11 各商铺在商场内运送货物时必须使用商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专用运输(送)工具。6、12 各商铺在运送超高、超长、超重货物时,必须在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并在商业管理公司委派的专人监督下进行。6、13 各商铺在运送货物时,给其他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12、,必须依法承担责任。6、14 经营者必须将配备的灭火器放置在指定位置,如发现有损坏,要及时通知物业公司管理部,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转移其位置。6、15 业主、经营者必须保持各自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绿化地上堆放货物、杂物。第七条 市容、卫生、绿化管理规定7、1 自觉爱护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环境、绿化、卫生。7、2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摆卖,保持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经营。7、3 经营者及其他单位、个人需要在广场制作遮阳篷或在公共位置安装广告、招牌、灯箱,张挂标语的,必须经过商业管理公司的审批。7、4 未经商业管理公司批准,严禁在公共位置乱搭乱建或乱涂乱张贴。

13、7、5 商业管理公司物业部负责广场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广场公共场所的垃圾日产日清。7、6 经营者自行负责各自室内清洁工作,严禁乱抛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营业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清运。7、7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严禁践踏绿地,攀折花木。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破坏绿化的,须照价赔偿。7、8 严禁乞讨、捡破烂等影响市容和管理秩序的人进入广场流窜。7、9 广场的市容、卫生、绿化监督工作由商业管理公司管理部协助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第八条 法律责任8、1 对经营者违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8、2 非法侵占、破坏广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商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改正,否则商业管理公司将代为清理并向违规者追缴相关费用以赔偿损失。8、3 经营者(业主或使用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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