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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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作 开 发 房 地 产合同书二 OO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甲方:海南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海南善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海外大厦法定代表人:郭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公司法 ,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北侧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 “园丁佳苑” ,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 。2、项目位置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2、白水塘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 Q1734 号和海口市国用(籍)字第 Q1735 号,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91173.1 平方米(约合 136.76 亩) ,甲方3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项目规划内容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海口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

3、,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4、本项目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开发建设,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及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双方所付税费从双方应分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从共管账户中统一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按照甲方占 20% 、乙方占 80

4、% 的比例4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帐户,在预留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定期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约定) 。销售期满后,双方进行统一结算。3、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约定比例分配的在销售期内未售出的房屋,按照可销售面积甲方占 20,乙方占 80进行利益分配(分配时应充分考虑房屋的楼层、朝向、功能和户型等因素合理搭配) 。对于不可销售部份(政府规定不可分摊面积)同样按以上约定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建成后的运行成本。分配房屋时,双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及方便。 第四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

5、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政府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5应为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提供相关手续和便利。6、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责任。7、在双方经协商一

6、致分配未销售的房屋后,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销售所分得的房屋,并为办证提供一切便利,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二)乙方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2、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场地平整等。3、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本项目方案的设计,并承担设计费用。方案设计须经甲方确认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获得批准后应尽快完成施工设计。在施工期间,项目规划若需调整及变更,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4、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房屋销售工作,包括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销售代理单位,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分别与上述单

7、位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的买卖合同 、 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等。乙方选择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须报甲方备案。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有权监督,并有义务给予协助,提供或办理实施上述行为所必须的手续。5、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6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6、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项目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第五条、开发计划和周期1、本项目计划分

8、 2 期开发。2、本项目的开发周期为 4 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因政府审批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在项目用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时间相应顺延。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项目工作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六、协调组织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发,双方同意组成“项目协调小组” ,甲方指派专职成员两名,乙方指派专职成员两名,专门负责双方的协调工作。七、 交房标准 、小区内单位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屋面7保温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渗工程等,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准。、单位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

9、。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和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1) 、外装修采用高级涂料(市政有统一要求的以市政规划为主) ,局部可由设计单位选择其它材料。(2) 、采用白玻喷涂铝合金窗,喷涂色由设计院确定。(3) 、分户门装豪华防火、防盗门,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起居室、卧室等处墙面、顶棚完成批挡。(4) 、楼房的入口门厅、电梯厅等公共部分采用中高极装修;顶棚吊顶、墙面及地面,根据设计选用石应英漆材料。(5) 、防火楼梯采用水泥地面、墙面作石英涂料。、单位工程内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系统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及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1) 、给排水系统仅安装管道部分,厨

10、、卫洁具均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2) 、电器照明除公共部分外,户内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用电器(包括灯具)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3) 、电视系统根据设计入户,电视接收天线的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4) 、电话线入户、宽带网络线入户,安装智能对讲机。8、电梯工程采用合资电梯。5、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 ,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防盗系统工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小区内的电视监控防盗系统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小区内的

11、游泳池、会馆及商业用房由甲、乙双方确定并包含在小区的建设内容之中,但不包括会馆及商业用房的室内二次装修。、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屋顶露台地面,水泥沙浆找平(含防水) 。、楼梯:水泥沙浆抹面,防滑耐磨涂料面层,铁艺栏杆、木扶手;复式单元的楼梯水泥沙浆找平。、阳台地面、围护为结构地板、铁艺栏杆,均须符合设计标准。第八条、特别约定1、本项目如涉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防盗报警、宽带网络等系统的初装及开户费用由乙方垫付,在客户办理入伙时直接向客户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给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时按面积及相关9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不得降低交房标准。本项目

12、交房标准如有提高,所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销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的除外。3、本项目的所有对外营销广告由乙方设计、制作和发布,但所设计的方案必须报经甲方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一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由另一方单独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5、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500 佰万元(¥ 伍百万元) ,作为乙方履约定金,不计利息。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七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如数返还定金。6、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

13、或成立租赁权。任何一方应保证本项目或共管帐户不受任何一方自身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风险的影响,以致本项目或共管帐户出现法院查封等法律后果;若出现以上情形,自身有法律纠纷的一方应在本项目以外另行提供有效资产解决自身的有关法律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否则按第九条第 3、4 项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10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6 项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三日内,除双倍返还定金外

14、,还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和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 。3、在本项目合作开发审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按照实际投资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在建工程经双方进行结算后由甲方及时退还实际投资给乙方。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 5 项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定金及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

15、的,还应予以赔偿。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乙方除在规定时限内补救完成外,还需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7、在本项目总体规划通过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款不少于以下金额:11未开发建筑面积(违约时未开发土地面积容积率)【销售单价(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 】50%如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生效条件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甲方:海南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人(签字):地址:12乙方:海南善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人(签字):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海外大厦二 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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