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f市shnsns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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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本GHF 市 SHNSNS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HGF 市 DSADS 园绿化工程发包方:贵州 FG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贵州 GFHF 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GB-Z0HFDGH 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 贵州 DE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贵州 DN 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DF 市 DFNDNDNRTH 绿化工程 1.2 工程位置: SHS 市 WTHW

2、SH 区海尔大道 1.3 工程内容:安装照明工程、水景工程、绿化工程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HTR 建字【2009】52 号 1.5 资金来源: 自筹、贷款 第 2 条、工程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RHR 市 RSH 园绿化工程施工 图设计范围及中标单位报价书中预算的内容。2.2 工程总面积:WSHSH 平方米 二、合同的文件及图纸第 3 条、本合同文件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有限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

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2 使用标准、规范名称:市政工程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H-SHSR绿化工程参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99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有矛盾的,以法律及规范规定为准。第 5 条图纸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BN 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一套。5.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外借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条工程师6.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FJ

4、F 职务: 现场监理 职权:对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量的签证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第 7 条双方派驻的工程师7.1 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姓名: DDJ 职权:负责施工现场的关系协调和签证 7.2 承包方派驻的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JW 职权:全权负责本工程的实施 7.3 承包方派驻的工地技术负责人姓名: DDJM 职权:全权负责本工程的实施及施工问题 7.4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F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 8 条、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

5、成的时间: 签订合同 HT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签订合同 K 日内、 绿化工程配电 房处、必须满足施工需要。(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经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签订合同 K 日内(5)需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签订合同 15 日内(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设计为准(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甲乙双方现场勘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果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坏,全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独立承担由此引

6、起的经济损失及其它损失。(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需要,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第 9 条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签订合同 K 日内(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方负责(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

7、承担:由承包人保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受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和相关损失。(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 10 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JGS 年 11 月 15 日竣工日期:按合同工期结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FG 天 第 11 条进度计划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 K 日内 11.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1.3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收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

8、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 12 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施工用水、电等和不可抗力因素第 13 条暂停施工如发生:战争、不可抗力有何自然灾害、征地等情况第 14 条工期延误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9、)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新增加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五、质量与检验第 16 条工程质量16.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 17 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苗木种植的客土置换、人工凿石工程、景观水池防水工程、台 阶砌筑工程、管 线 埋设等六、安全施工第 18 条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10、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费用。第 19 条事故处理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20 条合同价款20.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20.2 金额(大写):G 佰 F 拾 R 万 G 仟 A 佰 G 拾元 G 角(人民币)(小写):GFRGAG.8G0 元(人民币)第 21 条合同价款的调整21.1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1、设计变更 2、新增工程 3、隐 蔽工程 4、施工图中各单项工程按设计说明施工的及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第 9 条(其他设计)中的项目 5、答疑文件及图纸疑问回复第 22 条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当月 GS 号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收到已完工程量报表 K 日内, 发包人逾期未核 实工程量的,承包人 报告中开

12、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 23 条工程款支付23.1 双方约定的安全设施费支付:签订合同之后 M 日内支付。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承包人按形象进度要求,将每次完成的工程进度一式四份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后,于次月 V 日前按当月审定进度的 90%拨付进度款23.3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的结算手续后 3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95%,结算总价的 M%作为工程保质金。23.4 本工程质保期满,在承包

13、人履行了保质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质金。八、材料设备第 24 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24.1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苗木出产地检疫证明,承包方苗圃苗木除外九、工程变更第 25 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行,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 26 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 27 条确定变更价款27.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协议后 X 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7.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 M3

14、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28.1 工程具 备竣工验 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 QH 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3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8.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质期正式开始。28.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 29 条竣工结算29.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29.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 YV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

15、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29.3 发包人自牵手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 QW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29.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 B 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十一违约、索 赔和争议第 30 条违约3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2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第 31 条争议解决方式31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EF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十二、质量保质第 32 条质量保证承包人在质量保质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质责任。32.1 工程质量保质范围和内容: 1、安装照明工程、2、水景工程、3、绿化工程32.2 质量保质期:双方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约定, 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质期、养护期为一年。32.3 属于质保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保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派人负责。32.4 绿化种植工程在质保期内应达到 H 级养护标准。32.5 保质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死亡,应按原设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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