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特许连锁企业区域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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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卖店加盟区域代理合同合约双方甲 方: 地 址: 电 话:以下称“特许人”乙 方:地 址:电 话:以下称“受许人”第一部分序言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 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 ”专卖店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第 1 条宗旨1.1 特许人依法拥有“”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第 4 条所规定的区

2、域特许开设、推广“”加盟连锁专卖店(以下也称门店) ,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 1 所列产品、服务) 。第 2 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2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第 3 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3、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a)使用“”名称和商标的权利;(b)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c)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 1 )的权利;(d)享有本合同 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本合同第 4.1 条另有约定的除外;(e)享有相应的供货毛利:参见本合同 第 12 条;(f)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与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参见本合同第三部分及第 6.1 条;第 4 条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省 市

4、区/县/镇(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专卖店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的“”专卖店推广、销售、配送“”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4.1 受许人在合同期内,在上述区域内经营或管理“”专卖连锁店不得低于 家。自 年 月至 年 月(签约半年内)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间“”专卖店;自 年 月至 年 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间“”专卖店;自 年 月至 年 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间“”专卖店;自 年 月至 年 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间“”专卖店;自 年 月至 年 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间“”专卖店;自 年 月至 年 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间“”专卖店;自 年 月

5、至 年 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间“”专卖店。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年度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年度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4.2 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 5 条授权期限5.

6、1 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6 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 第二部分经营与管理 3第 6 条装修及设备要求6.1 建筑物装饰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所在区域选择1-2家装饰公司作为指定的“”专卖店装饰公司(须经甲方备案) ,并特许人有权要求受许人更换不合格的装饰公司。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

7、与受许人指定的装饰公司签订专卖店装修合同。6.1.1 受许人在本合同第4条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 平方米,门面净宽不得少于 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上述6.1.1条门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 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 2 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

8、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 3 )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6.2 设备及运作要求受许人必须配备产品配送机动车辆不少于 台,办公场所及产品储存仓库不少于 平方,设备:传真机一台,电脑一台或以上,打印机(针式)一台,冰柜 台或以上等符合特许人要求的设备(详见附件 3 ) ,费用由受许人承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第

9、 7 条 品牌形象与管理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 店铺的形象受许人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监督、维护所辖区域内各“”专卖店的装饰、清洁、设备以及外观;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有义务督促各门店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重新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7.2 服务的标准7.2.1 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及所辖区域内门店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和监督符合本合同第 6.1.1 条所述开设的门店符合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A) 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

10、方法和程序;B) 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C) 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D) 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E) 运营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F) 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G) 作为特许人认可的受许人以及受其管理下店主证明的使用;H) 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I) 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J) 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4K) 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L) 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

11、积 3 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2.2 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7.3 监督受许人应严格执行特许人的关于“”专卖店和推广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承担其所代理区域内各“”专卖店的经营、卫生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其所授权区域内各“”专卖店的经营、装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营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服务规范均要符合特许人的要求(详见专卖店运营手册 ) ,对门店的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纠正或

12、向特许人提出处理建议。7.3.1 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及其所代理区域内的各加盟连锁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 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作。 7.3.2 受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代理区域内积极发展“”专卖店,并实施配套的服务和管理,受许人发展遵守本合同第 6.1 条规定的直营店或加盟店必须经特许人指定负责部

13、门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如未经特许人认可的,特许人有权拒绝授权。在特许人指定(规划)的商圈(街、区)内、期限内,受许人必须开设加盟店或直营店(详见附件 ) 。7.3.3 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 1作为罚金。受许人须在每日的 10 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受许人管理下的各门店上日的销售情况;按特许人要求每月的 15 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14、A) 会计报表;B) 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C) 受许人管理下的各门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 8 条 人员培训和聘用8.1 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 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同时受许人有义务将上述内容及方法传授给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组织传授的费用由受许人负责。B) 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

15、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C) 特许人应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确定。 58.2 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专卖店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3 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专卖店的实施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第 9 条食品卫生安全9.1 受许人有义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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