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购 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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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ESCO 乐购(特易购)框架协议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乐购地址: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由甲方拟投资建造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业用房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列明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所达成的主要条件,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3 个月内(或双方合意的延展期限内)根据本协议所列明的主要条件,本着诚信原则协商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正式合同”),并在正式合同中商定有关房屋租赁的具体细节。第 1 条 租赁物业及租赁用途1.1 甲方已依法取得位于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将在该地块建造名称为 的建筑物(以下称“建筑物”),该建筑物地上

2、 层,地下 层,总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主要用途为商业用途。甲方同意将建筑物地上一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商业用房建成后出租给乙方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市。1.2 甲方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用房共 层(见附件一),预估的总计租面积约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物业”),其中: 层预估的计租面积约 平方米, 层预估的计租面积约 平方米, 层预估的计租面积约 平方米。1.3 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无偿向乙方提供地上停车场 个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见附件一)供乙方使用。该停车场由乙方负责管理。 第 2 条 工程进度安排2.1 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就建筑物办理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可开设大型超市的商业网点规划批复文件、及经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市政或水务部门通过的污水排放证或污水纳管证明。甲方应按时办理并向乙方提交上述文件协助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6 条办理取得商务部的批复。2.3 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交付条件将该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应包括下列:(1)甲方已取得开发建设该建筑物所需办理的全部许可及批准,并完成本协议附件二“工程配套要点”中甲方负责的全部工程范围;(2)甲方就该租赁物业按政府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取得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报告

4、、建筑结构工程验收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主体工程验收报告,以及主体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和建筑物整体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登记证明;并且(3)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6.1 条规定从中国国家商务部取得在该租赁物业开设经营超市所必须的批准文件。2.4 甲方应于乙方在租赁物业内正式对外营业日之前办理取得建筑物及租赁物业之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租赁许可证。2.5 甲方同意于取得租赁物业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第 3 条 租赁期限3.1 租赁物业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限从免租期结束日后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乙方在免租期结束日前开始营业, 则以乙方正式对外营业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届满,在

5、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3.2 自租赁物业交付日起,甲方授予乙方180天的免租期。在免租期内,乙方可在租赁物业内进行装修且无须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并可在通知甲方后启用租赁物业营业。 第 4 条 租金与其它费用4.1 乙方在租赁物业内正式对外营业之日或免租期结束后的下一日,两者先届至者为租金起算日。在租赁期限内,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一个“租约年”指自租金起算日起向后推算连续十二个月的期间): (1)第一个“租约年”内每平方米面积每天 元人民币;从第一个租约年开始的前 个租约年的租金保持不变;从第 个租约年开始至租赁期限届满,每 个租约年的租金在前一个租约年基

6、础上递增 %。(2)租赁期限内,乙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实行先付后用,且乙方应于每三个月之首月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次租金。4.2 本协议生效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该定金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后将转为租赁物业预付租金。4.3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下述约定向甲方预付租金:(1)乙方于正式合同生效后的 15 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 个月的租金金额减去根据本协议 4.2 条约定乙方支付的定金金额作为预付租金;(2)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之实际交付日后的 15 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 个月的租金作为预付租金;(4)预付租金自租金起算日起抵作乙

7、方第一个租约年 个月应付之租金。4.4 乙方可依自己的费用对租赁物业进行物业管理。除此之外,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已包含物业管理费用,乙方就使用该建筑物内之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无须另行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支付物业管理费。4.5 租赁物业之最终计租面积以双方确定的计租范围(具体见附件一框定的范围)在的套内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最终计租面积”)。在确定最终计租面积之前,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2 条预估的总计租面积 平方米计算支付租金,如最终计租面积与预估的计租面积存在误差时按下述约定处理:(a)若最终计租面积其增加部分未达到预估的总计租面积 5%(不含 5%)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4.1

8、条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按最终计租面积重新计算租金;并及时补足此前支付之不足部分;(b)若最终计租面积其增加部分在预估的总计租面积 5%以上(含 5%)的,对 5%以内的增加部分的面积,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4.5 条(a)的约定重新计算并补足租金;但对其他增加部分的面积乙方有权使用并不予支付租金。(c)若最终计租面积其减少部分未达到预估的总计租面积 5%(不含 5%)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按最终计租面积重新计算租金;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先前多支付的租金,或允许乙方将此部分在将来的租金或应付费用中加以抵扣;(d)若最终计租面积其减少部分在预估的总计租面积 5%以上(含

9、5%)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租金等款项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或()向甲方请求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租金金额一半金额作为违约金,并甲方应据此及时退还乙方先前多支付的租金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最终计租面积及本协议第 4.1 条之标准计付租金。第 5 条 协议效力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反本协议的约定。5.2 如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或双方合意的延展期限内),非因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仍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协议应自动失效,并本协议失效后三天内甲方应退还乙方依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已

10、向甲方支付的定金。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第 6 条 批准文件6.1 乙方负责在 年 月 日之前(或甲乙双方合意的延展期限内)从中国国家商务部取得在该租赁物业开设经营超市所必须的批准文件。甲方应对乙方取得上述批准文件提供必要协助,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提供有关协助。 6.2 如乙方未能在 年 月 日之前或甲乙双方合意的延展期限内取得第 6.1 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按下述约定处理:(1) 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有关文件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上述批文的,甲方应在乙方给予的三个月改正期内进行改正;如甲方在改正期内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双倍退

11、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任何违约金、未来租金损害赔偿或损失追偿。(2) 因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取得上述批文的,乙方应在甲方给予的三个月改正其内进行改正;如乙方在改正期内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根据本条约定终止后,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要求任何违约金、未来租金损害赔偿或损失追偿。(3) 如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而是因有关政府原因等使乙方未能取得相关批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无须向甲方赔偿任何损失,且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第 7 条 转让、转租及其它7.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经营大型超市

12、的实际需要,将该租赁物业部分营业场地转租予其它第三方使用,而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7.2 乙方在通知甲方后有权将本协议或正式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乙方之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乙方的主体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任何企业),而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7.3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及/或正式合同签订后以及租赁期限内,如果甲方拟将该租赁物业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 8 条 竞业禁止在本协议签订后以及租赁期限内,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在建筑物坐落位置方圆5公里范围以内建造、出租或出售房屋(包括本建筑物内的其它场地),用以经营沃尔玛、家乐福、欧尚、联华、易初

13、莲花以及任何其它经营业态与乙方相同或相似的单体营业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大型综合超市。第 9 条 违约责任9.1 甲方不履行或擅自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已支付之定金,但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请求任何违约金或赔偿。9.2 乙方不履行或擅自终止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4.2条约定已支付之定金,但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请求任何违约金或赔偿。第 10 条 其它规定10.1 就本协议而言,除文义另有所指,“乙方”指乙方和/或其受让人,“甲方”指甲方和/或其受让人。10.2 双方一致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社会公众、传播媒介或其它无关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 10.3 若本协议的约定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 10.4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由甲乙双方于 2008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以下无正文)双方签署如下: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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