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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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甲方: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乔克商贸中心精装修项目部 乙方: 为了全面履行甲方、乙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和文明施工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和身体不受伤害,防止伤亡事故和因生产作业环境不良影响员工健康的情况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凡进入我公司项目的分包单位,必须签定本协议书,并承担由于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1、工程名称: 乔

2、克商贸中心精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 518 号 3、责任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至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人员撤离现场时止。4、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发生。一般轻伤事故率控制在 3以内。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5、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5.1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 5.2 在甲方统一领导下,组织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

3、文明施工规章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5.3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和文明施工保障措施, 防止工伤事故和影响员工健康的事件发生。 5.4 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严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纪律;规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15.5 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货病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

4、放过”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甲方的责任 6.1 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核查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6.2 编制工程项目各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并分解到乙方分包项目。组织指导乙方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6.3 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负责

5、人进行安全技术和有关文明施工的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技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6.4 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三级”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5 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6.5 对乙方施工工序和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

6、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6 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6.7 提供符合卫生、通风等标准要求的职工生活环境,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6.8 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7 乙方的责任 7.1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工作和文明施工工作直接负责。7.2 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参加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出席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会议,执行会议议决。 7.3 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目标责任,管理

7、规章制度,并向2甲方备案。 7.4 根据甲方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本单位分包工程范围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保障措施,编制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报甲方审批执行。 7.5 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接受甲方入场前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佩戴胸卡。有人员调整时,要迅即报告甲方,并重新进行教育,未经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不佩戴胸卡,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的童工。 7.6 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 50 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 50 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各施工班

8、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 7.7 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教育应有针对性强的文明施工内容。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文明施工交底, 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甲方,并进行监护。不得安排非特种工作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7.8 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三级”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9 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

9、,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7.10 向甲方申报自带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甲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按总平面图布局摆放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7.11 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取暖等标准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不得私自接设电热水器,电炉,自制电热毯,电风扇等;不得私自容留外来人员住宿。7.12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应事前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应的动火手续得到书面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施工。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7.13 有权拒绝甲方

10、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14 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法违章、不违反纪律,如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的童工,因乙方施工人员违反规章;违反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国家行3业标准;违反甲方有关制度等造成伤亡或影响员工健康的事故、事件发生,其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15 接受甲方的安全、文明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人员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7.16 乙方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

11、安全施工;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收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7.17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有关的安全处罚制度;乙方要教育和约束本单位的职工严格遵守,对违反者给予经济处罚。并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除。8、乙方要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交付甲方 10,000.00 元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从首次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未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事故、事件的,于工程完工退场后将保证金全额退还。否则,按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扣除安全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8 此协议作为分包

12、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章)乔克商贸中心精装修项目部 负责人: 负责人: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附:安全处罚条例(如与其它的处罚制度不一致时按最高的处罚标准为准)4安全处罚条例(部分)序号 违章行为 被处罚人 处罚金额1 无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就施工,施工无安全技术交低 责任人 500 元2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不系帽带 责任人 50 元/人次3 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责任人 50 元/人次4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责任人 50 元/人次5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

13、他用 责任人 200 元/次6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责任人 200 元/次7 将电源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责任人 50 元/次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或建筑电动机械未经漏电保护器 责任人 100 元/次9 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责任人 50 元/次10 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责任人 50 元/次11 电焊机二次接线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责任人 50 元/次12 高处作业不穿软底鞋 责任人 50 元/次13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责任人 100 元/次14 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等物件 责

14、任人 50 元/次15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责任人 50 元/次16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脚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责任人 50 元/次17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责任人 50 元/次18 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责任人 100 元/次19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责任人 100 元/次20 擅自搭、拆脚手架 责任人 200 元/次21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责任人 100 元/次22 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责任人 100 元/次23

15、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责任人 100 元/次24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方,悬挂零星物件 责任人 100 元/次25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责任人 100 元/次26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责任人 50 元/次27 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责任人 100 元/次28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物件 责任人 50 元/次29 无证操作, 责任人 200 元/次30 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责任人 50 元/次531 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 责任人 50 元/次32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鞋 责任人 50 元/次33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责任人 50 元/次34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责任人 50 元/次35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责任人 100 元/次36 施工现场用明火未经动火审批 责任人 50 元/次安全处罚条例(部分)序号 违章行为 被处罚人 处罚金额37 高空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责任人 50 元/次38 未经安全、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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