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顾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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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 块 项 目 营 销 策 划 顾 问 服 务 合 同甲 方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房 地 产 代 理 有 限 公 司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 真 诚 合 作 的 原 则 , 就 甲 方xx 地 块 项 目 ( 以 下 称 本 项 目 ) , 委 托 乙 方 提 供 本项 目 项 目 整 体 定 位 及 物 业 发 展 建 议 、 项 目营 销 战 略 与 策 略 、 广 告 策 划 与 执 行 等 顾 问 咨询 服 务 事 宜 达 成 本 合 同 , 以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项 目 概 况1.1 项 目 名 称 :

2、 xx 地 块 项 目1.2 项 目 规 模 :第 二 条 : 工 作 内 容2.1 本 合 同 的 工 作 内 容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xx 地 块 项目 报 告 内 容 为 依 据 ( 附 件 一 ) 。2.2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若 需 增 加 附 件 一 以 外的 工 作 内 容 , 须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另 行 确 认 。2.3 甲 乙 双 方 应 每 月 定 期 召 开 一 次 工 作 例 会 , 会 议 记录 由 乙 方 负 责 , 如 有 必 要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召 开 紧 急会 议 , 如 遇 重 大 节 点 可 随

3、时 安 排 工 作 会 议 , 重 大 节 点具 体 工 作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展 开 。第 三 条 : 双 方 声 明 和 保 证3.1 甲 方 向 乙 方 保 证 :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期 限 内 :3.1.1 甲 方 系 在 中 国 正 式 成 立 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有 依 其章 程 规 定 、 在 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内行 事 的 法 律 能 力 ;3.1.2 甲 方 有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切 条 款 的 权 利 和 权力 。3.2 乙 方 向 甲 方 保 证 : 签 署

4、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限 内 :3.2.1 乙 方 系 在 中 国 正 式 成 立 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有 依 其章 程 规 定 、 在 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内行 事 的 法 律 能 力 ;3.2.2 乙 方 有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切 条 款 的 权 利 和 权力 。第 四 条 :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4.1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应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甲 方持 有 的 完 成 本 项 目 顾 问 咨 询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项 目 基 础 资料 (包 括 国 有 建

5、 设 用 地 使 用 证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施 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及 全 套 图 纸 )。4.2 甲 方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协 调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并 根 据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作 协 助 。4.3 甲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付 款 时 间 及金 额 向 乙 方 支 付 顾 问 咨 询 费 。4.4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工 作 开 展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改

6、 进 。 对 于 乙 方 未依 约 履 行 义 务 或 者 甲 方 认 为 从 乙 方 的 履 行 情 况 及 进 度时 间 判 断 乙 方 无 法 依 约 履 行 义 务 的 , 甲 方 有 权 通 知 要求 乙 方 限 期 纠 正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4.5 本 合 同 订 立 且 在 甲 方 支 付 首 期 咨 询 费 后 , 甲 方 有权 在 项 目 现 场 、 围 墙 、 VI 识 别 系 统 、 展 示 售 楼 中心 、 楼 书 、 单 张 、 宣 传 资 料 、 平 面 广 告 、 三 维 广 告 等载 体 及 不 同 场 合 宣 称 乙 方 为 咨 询 策 略

7、 合 作 单 位 , 并 使用 乙 方 名 称 、 LOGO 及 企 业 、 主 策 划 人 等 宣 传 所 需的 信 息 和 资 料 , 直 至 本 项 目 开 发 完 成 。4.6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4.6.1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要 求 及 乙 方 的 承 诺 , 配 备 专 业 人员 进 行 工 作 , 或 者 配 备 的 人 员 实 际 不 具 有 从 事 本 合 同项 下 专 业 工 作 的 知 识 、 经 验 和 水 平 , 经 甲 方 要 求 调 换或 者 增 补 , 乙 方 在 七 日 内 不 调 换 或 者 增

8、 补 的 ;4.6.2 甲 方 认 为 从 乙 方 的 履 行 情 况 及 进 度 判 断 乙 方 无法 依 约 完 成 义 务 , 经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乙 方 限 期 纠 正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 乙 方 在 该 期 限 届 满 时 仍 未 纠 正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的 ;4.6.3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的 报 告 或 者 提 供 的 初 稿 或 者 终 稿不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或 者 背 离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或 者 未 达 到相 应 的 专 业 水 平 的 ;4.6.4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形 式 要 求

9、 提 供 成 果 的 , 经甲 方 提 出 后 七 日 内 仍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4.6.5 乙 方 逾 期 提 供 工 作 成 果 超 过 十 五 日 的 ;4.6.6 乙 方 不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的 ;4.6.7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经 甲 方 要 求纠 正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仍 不 依 约 履 行 的 。第 五 条 :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5.1 确 定 本 项 目 之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与 甲 方 就 顾问 咨 询 工 作 事 宜 进 行 沟 通 、 联 系 与 推 动 , 组 织 专 业 人

10、员 形 成 顾 问 专 案 团 队 , 制 定 详 细 的 顾 问 咨 询 工 作 执 行计 划 并 安 排 实 施 。5.2 乙 方 提 交 的 顾 问 咨 询 报 告 应 具 有 科 学 性 、 合 理性 、 准 确 性 及 适 用 性 。5.3 合 同 签 署 后 , 乙 方 立 即 拟 定 该 项 目 的 工 作 进 程 表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供 次 月 的 工 作 计划 表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经 甲 方 确 认 后 严 格 执 行 。5.4 乙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交 顾 问 专 案 团 队 成 员资

11、 历 ( 附 件 二 ) , 并 向 甲 方 保 证 该 团 队 成 员 具 有 为本 项 目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能 力 。 乙 方 自 收 到 甲 方 支 付 的首 期 顾 问 咨 询 费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 即 组 织 顾 问 专 案 团 队到 甲 方 办 公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开 展 现 场 工 作 。5.5 乙 方 每 阶 段 的 工 作 成 果 以 打 印 文 本 一 式 肆 份 及电 子 文 本 一 份 的 形 式 提 交 给 甲 方 。5.6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5.6.1 甲 方 未 提 供

12、基 础 资 料 及 配 合 人 员 , 经 乙 方 书 面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仍 未 提 供 的 ;5.6.2 甲 方 逾 期 支 付 咨 询 费 超 过 十 五 日 的 ;5.6.3 甲 方 不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的 ;5.6.4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经 乙 方 要 求纠 正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仍 不 依 约 履 行 的 。第 六 条 : 乙 方 应 当 提 交 成 果 及 工 作 时 间6.1 第 一 阶 段 提 交 项 目 定 位 及 物 业 发 展 建 议 报 告 ,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且 乙 方 收 到 甲

13、 方 该 阶 段 首 期 顾 问咨 询 费 起 计 45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6.2 第 二 阶 段 提 交 项 目 营 销 战 略 与 策 略 报 告 ,自 甲 方 下 达 该 阶 段 书 面 任 务 书 且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该 阶 段首 期 顾 问 咨 询 费 起 计 30 个 日 历 天 。6.3 第 三 阶 段 提 交 项 目 VIP 识 别 系 统 及 广 告 创 意 ,自 甲 方 下 达 该 阶 段 书 面 任 务 书 且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该 阶段 首 期 顾 问 咨 询 费 起 计 30 个 日 历 天 。6.4 第 四 阶 段 为 销 售 阶 段 ,

14、乙 方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随时 提 交 项 目 的 整 体 营 销 策 划 、 推 广 策 略 、 创 作 、 实 施建 议 以 及 平 面 设 计 、 软 文 及 缮 稿 的 撰 写 等 服 务 成 果 。6.5 若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作 延 误 的 , 则 乙 方 工 作 时 间相 应 顺 延 ;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作 延 误 的 , 甲 方 有 权向 乙 方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第 七 条 : 顾 问 咨 询 费 及 支 付 方 式7.1 顾 问 咨 询 费 共 计 : 人 民 币 柒 拾 万 元 整 ( 小 写 :¥ 000,000

15、元 ) 。 其 中 :7.2 第 一 阶 段 顾 问 咨 询 费 :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小 写 : ¥ 元 ) 。7.2.1 第 一 阶 段 首 期 款 :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日 内 , 甲方 即 支 付 乙 方 第 一 阶 段 20%顾 问 咨 询 费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 小 写 : ¥ 元 ) , 作 为 乙 方 开 展 项 目前 期 工 作 的 费 用 。7.2.2 第 一 阶 段 中 期 款 : 乙 方 向 甲 方 进 行 中 期 汇 报 并提 交 报 告 初 稿 后 三 日 内 , 甲 方 即 支 付 乙 方 第 一 阶 段 %顾问 咨 询 费 计

16、人 民 币 万 元 整 ( 小 写 : ¥ 元 ) 。7.2.3 第 一 阶 段 终 期 款 : 乙 方 向 甲 方 进 行 终 稿 汇 报 、提 交 报 告 终 稿 并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 书 面 确 认 合 格 后 三 日内 , 甲 方 即 支 付 乙 方 第 一 阶 段 其 余 20%顾 问 咨 询费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 小 写 : ¥ 元 ) 。7.3 第 二 阶 段 顾 问 咨 询 费 :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小 写 : ¥ 元 ) 。7.3.1 第 二 阶 段 首 期 款 : 自 甲 方 下 达 书 面 任 务 书 后 三日 内 , 甲 方 即 支 付 给 乙 方 第 二 阶 段 40%顾 问 咨 询费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 小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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