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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地租赁经营合同书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 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大力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甲方所有工区山地租赁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一、租赁山地座落地点、面积1、租赁山地座落点:国有林场。2、租赁山地面积:亩( 亩)。3、租赁山地的四周界址:东至小路,南至林界线,西至山湾,北至灌木林边。以上租赁山地以甲方提供的图纸等证明材料为准。二、租赁期限三十年,即自公历二 00 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公历二0 三九年十月十八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山地对外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的权利。三、山地交付时间本合同书签订之日,甲
2、方应当租赁山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以利乙方做好清山、修路,整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四、租赁及租金交付时间根据山地立地条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山地租金为每年每亩十二元人民币,且租金交付时间为五年一个段落。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应交五年租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给甲方, (即二 00 九年十月十八日至二 0 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以后每五年交一次。五、其他约定1、乙方在租赁期内,山地所有权归乙方,乙方自负盈亏,乙方有自主经营、管理、收益、继承、转租等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2、为防止山林火险的发生,甲方当地村民不得随便进入在已转让给乙方的山地范围内。如因故确须进入者,应同乙方协商,经与乙方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3、因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山地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为更好地开发,利用山地资源,以及方便附近群众的道路通行,由乙方自费自行修通通往乙方租赁山地的公路。甲方应当无偿为乙方提供修通通往租赁山地的公路需要占用甲方未转让给乙方的山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干涉。乙方因修路所占用甲方未转让给乙方的山地所砍伐的林木,由甲方自行派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