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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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该 司法解释第 41 条规定

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根据以上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那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案件中,能否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呢?由于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大多数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分公司、分支机构违法案件中,往往将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

3、案件的唯一当事人。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便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给我们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属于县级工商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区域,但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却往往超出该县级工商机关的管辖区域,给调查取证、案件执行带来困难。如果是跨省的案件,有时还会出现办案费用太高、办案机构难以负担的现象。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理由如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

4、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这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指什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中陈述道: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中陈述道: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 ,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

5、的当事人。工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调查取证,如果能够掌握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就可以对分公司、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在案件执行上,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要注意,在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擅设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否界定为行政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一部分同志认为,非法人分支机

6、构不能界定为行政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主要理由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财务管理上也不是独立核算的,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该是其所隶属的法人;一部分同志认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界定为行政处罚的违法当事人。尽管问题很简单,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就会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违法当事人界定和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在此,本人谈一点肤浅认识,与大家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他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 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

7、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该规 定明确了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范畴。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该规 定明确了其他组织就是行政处罚相对人。以上规定直接表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界定为行政处罚的违法当

8、事人,那么,其它法律法规怎样规定的呢?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表明在行政诉讼中,其他 组织可以是行政诉讼申请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其它组织不但是行政复议参加人,而且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综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不但可以界定为行政处罚的违法当事人,而且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当其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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