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定点采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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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掌握 NE5000E/80E/40E 产品的体系结构 掌握 NE5000E/80E/40E 的单板构成 掌握 NE5000E/80E/40E 换板操作 了解 NE5000E/80E/40E 升级操作附件 2: 定点采购协议书(样本)甲方: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芳珍甲方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 1 号院甲 6 楼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2009 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项 目(项目编号:ZCAZB08074)在国内组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 (乙方)为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1. 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2009 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和要求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 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文件;1.2“采购供应 及有关售后 维修维护服务” 是指本协议 中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且符合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为采购人提供

3、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供货、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采购人”是指按本协议约 定在乙方采购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的在京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在陕西、江西、江 苏、上海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所属单位;1.4“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5“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 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及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6“招标文件 ”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2009 年度电视 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CAZB08074 ); 1

4、.7“投标文件 ”是指乙方针对 甲方就本招标项目向甲方 递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补充材料。2. 适用范围2.1 本协议所有条款仅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2009 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74 );2.2 定点采购期限: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北京时间)。如果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履行期限超过上述期限的,乙方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承诺相关义务和责任。3. 协议的组成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1.1 本协议条款;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

5、文件;3.1.4 中标通知书;3.1.5 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 协议承诺4.1 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2009 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供应商。乙方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声明为采购人提供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的供货安装及有关服务;4.2 乙方按本协议在采购人采购货物时应同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运 输、安装及售后服务等;4.3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4.4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是由厂家生产制造的全新

6、、未使用过的产品;4.5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产品通过厂家的出厂检测,并向采购人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4.6 乙方提供给采购人的产品应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清单以财政部对外公布的最新清单为准);4.7 乙方应当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4.8 乙方应接受由采购人提出的关于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检测;4.9 乙方因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负责人或相关联系人或销售服务地点、电话发生变化,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向采购人通知。5. 违约责任5.1 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和维修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声明不符合,应当负有责任。若乙方有

7、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乙方提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取消乙方今后 1-3 年内参加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合同的,向采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的; 5.1.2 因乙方原因影响供货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5.1.3 采购人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二次(含二次)的。有效投诉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况:(1( 在定点采购期限内,采购人采购电视机、 电冰箱、民用空调时,乙方以高于市场价格或背离承诺的优惠率供货的;(2( 乙方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或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

8、准的;(3(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5.2 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6. 不可抗力6.1 协议的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同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乙方同采购人双方签订供货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发生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三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三日起 14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尽快告之对方;6.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

9、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供货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28 日以上,乙方应与采购人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供货合同或终止供货合同的协议。7. 支付货款采购人应按供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全部货款。8. 履约保证金8.1 经同采购人协商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供货合同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9保密条款9.1 甲、乙双方对其已获知的涉及本协议所有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

10、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9.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因本次招标活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用作其他用途向第三方泄露。在任何一方因本次招标活动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被有关国家保密机关依法解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用途向第三方泄露。10. 协议的解释10.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间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10.2 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

11、公历日。10.3 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11. 争议的解决11.1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60 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 应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端: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1.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1.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 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12. 协议的终止12.1 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执行,必 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

12、2.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12.2.1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12.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12.2.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12.2.4 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或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协议终止。13.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4. 权利的保留14.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

13、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4.2 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4.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 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5.协议修改15.1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 补充或完善的,甲

14、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15.2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协议生效16.1 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16.2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3 本协议中的定点采购期限届满或本协议依法提前终止的,在本协议定点采购期限内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16.4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 1 号甲 6 楼 地址: 电话:010-82273285 电话: 传真:010-82273286 传真:2009 年 月 日 2008 年 月 日协议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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