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质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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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 号: 质押反担保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附表质 物 清 单质物名称权利人数量单位权力凭证编号权力凭证签发人质物估价值权力凭证到期日凭证交付日备注注:本表需双方盖章确认第二十条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甲方将该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该通知直接送达乙方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特别告知一、本合同共计二十四条;二、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定有关事实,如果您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的业务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们咨询,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第 5 页(共 5 页)第二十一条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本公司之董

2、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经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下列文件的正、副本及相关资料复印件:1.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公司章程;3.全体现任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董事会决议书; 5.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股票或出资证明) ;6.验资报告。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担保方式为 担保。第二十三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债务人等执 份。(以下无正文)质权人(公章

3、): 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质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电话: 传真: 出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质权人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自愿以质物清单 (见附表)所列质物为保障甲方权益提供质押反担保。乙方保证对该物的权利无任何瑕疵。第二条 乙方以质物清单所列质物设定质押,其担保范围为:1.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2.甲方向乙方或借款人追偿而乙方或借款人延迟偿

4、还期间的违约金;3.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第三条 质押期间,乙方处分质物应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经乙方的同意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归甲方所有,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第 1 页(共 5 页)第 4 页(共 5 页)1.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2.向 提存。第四条 质押期间如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益时,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归甲方所有,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1.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2.向 提存。第五

5、条 本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时,乙方应将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1.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2.向 提存。如借款人或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并且相关各方签订新的反担保合同的,此赔偿金可由乙方自行支配。第六条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七条 甲方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提存相应款项后返还质物。第八条 如发生提前还贷的情况,贷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如贷款未获清偿,乙方应就质物的处置方式与甲方形成协议。第九条 处分质物所得价

6、款,按下列顺序清偿:1.应缴税费;2.实现质权的费用;3.清偿甲方已向贷款人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相关费用;4.迟延偿还甲方代为偿还债务的违约金;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清偿完上述全部款项后,如有剩余,余额归乙方所有;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和借款人清偿。第十条 借款人按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乙方对甲方权益给予补偿后,甲方将其占管的质物或权利凭证退还乙方。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发生任何变更,变更后的主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7、第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至违约时借款人未还贷款余额部分 %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质物鉴定费、保管费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 若甲方认为本合同需公证或律师见证,该费用亦应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各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由质押权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质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分别如下:1.以动产质押的,本合同自质物移交甲方占管之日起生效;2.以权利质押的,其中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本合同自该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3.以股份出质的,本合同自该股份出质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4.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本合同自该权利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5.如本合同约定有两种以上担保的,本合同自其中一种担保生效之日起生效。第 2 页(共 5 页)第十九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合同自各方履行了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手续后,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完成之日起生效。第 3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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