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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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说明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一、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二、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

2、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二)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同意使用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三)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一)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

3、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证明。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采取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因变更经营范围或地址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商品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本证明)企业名称个体经营者姓名地 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4、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年 月 日村(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兹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本产权证明不适用住所申报制)企业名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 住所面积房屋所有权人房

5、屋法定用途经营性用房(办公用途) 城镇农村居民自建房经营性用房(非办公用途) 住宅商品房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具体描述:申请人承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年 月 日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证明兹证明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为: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填报说明: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6、(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2.不适用住所申报的,如业主不能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可以由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此文书样式。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4.住所地址格式为 东莞市 XX 镇 XX 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 XX 号 X楼 XX 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所地址为“东莞市 XX 镇 XX 村 XX 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 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 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 XX 镇 XX 村 XX 村小组”。5.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6.房屋性质为住宅改作经营房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7.填报虚假信息,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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