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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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煜城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暨张掖市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张掖市新世纪商场中央空调的协议书甲方:张掖市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甘肃煜城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鉴于甲方为所有人的张掖新世纪商场(以下简称该商场)因甲方资金问题,无法按照原设计要求为该商场购买并安装中央空调;鉴于上列双方已经签订了关于该商场的策划、招商及委托管理合同,中央空调的未及时安装将会影响到双方的利益。为此,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关于该商场中央空调的购买和安装协议,以便共同信守执行。一、 由乙方按照该商场原设计方案,并根据该商场的相关情况出资为该商场购买并安装中央空调;二、 乙方所购买的中

2、央空调设备应为正品产品,有相关合法手续,由正规企业所生产;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三、 乙方所购买及安装的中央空调设备应能满足该商场的冬季取暖、夏季制冷的需要;并应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四、 安装完毕后,如果需要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则除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的手续资料由乙方提供外,其它的手续资料均由甲方提供,相关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五、 基于乙方出资购买和安装该商场中央空调的事实,施工方自愿对双方于 2007 年 月 日签订的张掖市新世纪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第四条第 1、2、3、4 款变更如下:1、自该商场实际开业之日算起,至两年六个月时止

3、。甲方不参与该商场开业后两年六个月期限期间的收益分成,不承担与该商场的经营管理有关的任何费用;在此期间该商场的所有收益均由乙方收取和所有;该商场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 ,均由乙方从经营收益中自行解决。2、自该商场实际开业之日起两年六个月后起,每年乙方在经营管理中实际收取的租金作为双方收益分成的基数,甲方分得其中的 %,其余 %由乙方分得;自该商场实际开业之日起两年六个月后起,该商场的各项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3、自该商场实际开业之日起两年六个月后起,此后各年度的收益分成及成本费用承担均按照本条 2 款的约定执行。4、自自该商场实际开业之日起两年六个月后起,乙方应

4、于该年度结束前将该年度甲方应得收益分成足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六、 在双方于 2007 年 月 日签订的张掖市新世纪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履行期间,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该商场购买和安装的中央空调的所有权属于乙方;自双方于2007 年 月 日签订的张掖市新世纪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当日起,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该商场购买和安装的中央空调的所有权自动全部属于甲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无权主张对中央空调的任何权利;七、 在双方于 2007 年 月 日签订的张掖市新世纪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履行期间,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而导致双方于 2007 年 月 日签订的张掖市新世纪商场委托经营

5、管理合同书被解除、终止、中止或者实际上无法履行或者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甲方应按照 元的价款向乙方支付中央空调的价款;在未全额支付中央空调价款前,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撤离该商场;八、 除本协议第五条的变更部分外,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双方于 2007 年 月 日签订的张掖市新世纪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九、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合法印鉴时起生效;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甲方:张掖市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甘肃煜城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本协议由双方于 2007 年 月 日签订于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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