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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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姜海 姜鱼华身份证号码:520112198009092538 520112195208192511地址:贵阳市金阳世纪城 3号商务楼 10层 3-4号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贵州金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明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贵州物资综合大厦 22层因借款人贵州益达矿业有限公司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保证合同 ,约定由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期间为壹年,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万元整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乙方的权利得到实现,甲方愿意向乙

2、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 、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1.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完全了解乙方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本合同项下股权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2会受到任何限制。第二条 质押范围2.1甲方质押的范围包括: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偿还的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

3、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第三条 质押股权3.1本合同项下用于质押的股权详见股权质押清单 。3.2本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第四条 质押股权的登记4.1 甲方自愿以其在 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权向乙方提供质押。 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仟 万元,甲方持有该公司 10 %的股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其持有 的股权与乙方一起在_小河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第五条 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5.1甲方应在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之后 3个工作日内就本合同的股权出质事项由 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3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6.1乙方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后取得追索债权,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将出质股权折价由乙方所有,以抵偿乙方因履行保证还款义务所受损失;也有权对所出质股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乙方优先受偿。如处置的股权未能完全偿清乙方代偿金额,乙方有权继续追索甲方其他资产。6.2乙方依 6.1条处分出质股权时,甲方应予配合,并无条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第七条 转让禁止7.1自本合同签署至乙方保证责任免除或保证还

5、款责任得到清偿前,甲方不得馈赠、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实现质权的全部费用。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8.3在出质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8.4如 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当提前 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8.4.1实行承包、租赁、股权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48.4.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8.4.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8.4.4出质股权发

6、生权属争议;8.4.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8.4.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8.5借款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1.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乙方承担保证还款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9.1.2主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9.2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

7、何第三方的侵害。9.3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第十条 违约责任510.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0.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同时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10.3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质押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10.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按贷款人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8、50%向甲方收取逾期违约金至质押义务履行完毕止。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1.2主合同、 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11.3本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产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11.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612.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

9、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13.1甲方承诺妥善经营管理 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的一切业务;13.2甲方承诺在乙方履行保证还款责任后,乙方享有甲方在 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股利或红利的分派;甲方不得将其股权出售、转移、质押,也不得与第三方从事任何对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13.3质押期间质押股权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3.4质押期间质押股权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物。第十四条 附件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股权质押清单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第十五条 附则15.1本合同一式_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登记机关壹份。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7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附件:股权质押清单反担保出质人 杨健公司名称 贵州宏健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股本金出资金额(人民币)所持股权比例质押价值(人民币)王硡 900 万元 90% 900万元杨健 100 万元 10% 100万元年 月 日作出以上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年 月 日将以上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出质人: 质权人:贵州金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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