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福州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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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一年十二月1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 方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 标方式 协议方式 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甲方应将本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并向购房人明示。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3、万平方米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3务企业的。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1、 2、 3、 4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

4、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九)其他: 5第五条 乙方权利

5、义务(一)依 照 国 家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制 定 物 业管 理 服 务 方 案 和 制 度 ,对 物 业 及 其 环 境 卫 生 、公 共 秩 序 进 行管 理 服 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七)不得将物

6、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6报告。(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

7、同的场地、设施设备。(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不含7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计费方式:1、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本合同的计费方式实行包干制。2、包干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住宅: 元/月 平方米(2)高层住宅:

8、 元/月 平方米(3)别 墅: 元/月 平方米(4)商 业: 元/月 平方米(5)配套公建: 元/月 平方米(6) : 元/月 平方米(7) : 元/月 平方米3、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4、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二、收费项目: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8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9、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三、计费起始时间: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四、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一)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

10、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三)合同期届满后,乙方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质量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 双过半业主” )提出异 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四)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乙方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五)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9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乙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乙方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

11、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七)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八)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九)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十)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十一)甲方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十二)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 (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十三

1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10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十四)甲方或者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比例交纳违约金。(十五)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十六)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止。(十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乙方。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乙方参与经营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十八)乙方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十九)乙方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二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11第七条 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机动车辆: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 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 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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