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移交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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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移交目录及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一、资料移交目录送交内容资料名称 完成日期 份数 文字(本) 页数图件(张) 附表审查意见 其它山西省朔州市苗山水泥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 2012.6 4 1 39 11 1二、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本使用许可协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测绘成果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测绘成果的合法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测绘成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一) 、使用方许可使用的测绘成果及信息见下表:成果类型 控制点、地形图许 可 使 用 的测 绘 成 果 密 级 秘密 载 体 纸质、光盘( 二 ) 、 使用方

2、的责任和义务:1.该测绘成果属“秘密”等级,使用方必须根据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使用方应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测绘成果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有专人负责保管。2.测绘成果使 用 范 围 与 用 途 的 限 制 : 使 用 方 仅 限 于 在 本 单 位 (以 使 用 方构 成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为 限 )或 个 人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测 绘 成 果 , 不 得 扩 展 到所 属 系 统 和 上 级 、 下 级 、 同 级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人 。 但 获 得 特 别 许 可 的 除 外 。该测绘成果只限使

3、 用 方 使用于许 可 使 用 用 途 ,不得用于他种用途。不得复制、翻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使用。3.测绘成果复 制 、 传 播 的 限 制 : 使 用 方 对 被 许 可 使 用 的 测 绘 成 果 不 拥 有复 制 、 传 播 、 出 版 、 翻 译 成 外 国 语 言 等 的 权 利 ,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测绘成果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4.测绘成果生产、开发的限制: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测绘成果。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密技术处理,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方可

4、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使用方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方备案。5.测绘成果使用环境的限制:使用方不得将原始测绘成果或者其衍生成果的计算机进行互联网连接。存在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必须单机使用,设置密码,并由专人使用。6.与第三方产生关联的测绘成果使用限制: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由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与项目承揽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也必须到测绘成果的原始提供单位进行备案。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收回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承

5、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承揽方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手续,依法经省批准后,方可委托。对承担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7.使用方不得利用被许可的测绘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8.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9.使用方应当在使用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三) 、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测绘成果,同时提供测绘成果使用的有关说明。2.提供方不承诺

6、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3.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使用方需要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的,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四) 、违约条款:1.提供方违反列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2.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除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测绘成果的任何复制品或基于该测绘成果开发的任何成果。使用方应按协议付款总额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五)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提供方(盖章):中国建筑材料工业 使用方(盖章):地质勘查中心山西总队地址:太原市许坦东街 47 号 地址: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电话:0351-7983771 电话:协议签订地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西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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