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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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施工合同(格式)A、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暂定 200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合同工期( )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遗(5) 招标文件(6) 本合同专用条款(7) 本合

2、同通用条款(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日后生效。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

3、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B、通用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12 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示范文本执行。 (具体条款略,如投标人要求可提供)C、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2.2 中标通知书;2.3 开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2.4 投标书及其附录;2.5 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2.6 本合同专用条款;2.7 本合同通用条款;2.8 标准、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2.9 图纸;2.10 投标报价书;2.11 组成合同的其它相关文件。3、语

4、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汉语。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见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为开工前 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套数为五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待定 职务: 工程师在本合同中是指监理单

5、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行使工程师职责和权利,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工期进行控制。发包人将在开工通知书发布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工程师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工程师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某项工作,工程师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工程师的指示应盖有工程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或按上述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人收到工程师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批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工程师研究后可

6、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工程师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37 款的规定提出合同争议处理要求。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工程师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工程师未在 48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工程师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的履行职责,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经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签发的文件或发出指令时,凡涉及工程量增减和

7、价格的都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有效。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待定本合同工程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职权:行使本合同合款中所指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6、项目经理(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7、发包人工作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日期前 3 天(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线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 5 天。(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提供从施工现场外部到施

8、工场地施工通道,并满足施工运输需要。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 5 天。(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网管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 5 天。(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如施工临时用地等。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 5 天。(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完成日期是:开工日期前 3 天。8、

9、承包人工作8.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应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名单及职责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负责在每月 25 日前向工程师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进划及当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份数:4 份。(3)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工程师或雇员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

1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在合同要求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1)公众的便利。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承包人就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5)承包人负责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承担。(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并承担费用。(7)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建筑物内部应清除所有建筑废品及拉圾。(

11、8)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1)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或转账的形式。2)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发包人已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了承包人,则由承包人将工程款充当履约保证金来履行承包人的职责与义务。3)承包人应签订、遵守如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的合同协议书,如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与完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费用按电力部门或供水部门收费标准计算。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

12、的修建。5)专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监理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和时间:发布开工通知后7 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批复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

13、展与第 9.1 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10、工期延误10.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发生延期开工: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 3 天内开工并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还应在向工程师报送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送工程师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四、质量与验收1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达到中间

14、验收部位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且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 24 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2、剥露和开口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第 17.1 款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

15、1 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当:20.1.1 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20.1.2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在关当局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0.2 承包人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责任。21、安全防护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非承包人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噪声需要处理时,承包人提出方案,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22、事故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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