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隐私的法律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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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死者隐私的法律保护探析摘要:法律保护死者隐私源于侵害死者隐私时,相关生者的名誉权或人格尊严可能会因此受损害。侵害死者隐私案件中,除了死者的近亲属有资格担当原告外,和死者关系密切的人在受到损害时也可以起诉,但原告在起诉时应有顺序限制。死者隐私保护受原告存在与否的限制,知情权、公众人物、同意等对隐私权保护的限制对死者隐私保护同样适用,不过其规则要略作调整。关键词:死者;隐私; 名誉权死者隐私的法律保护在我国是一个研究尚远远不够深入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死者隐私保护问题,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者隐私保护的名义、保护的根据以及怎样认定、追

2、究侵害死者隐私行为的法律责任,都还处于模糊认识状态,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鉴于有关侵害死者隐私的案件日益增多,笔者专撰此文,探讨死者隐私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求教于方家。一、死者隐私保护的根据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是自从有人类历史以来就已存在的事实。从最初来讲,对祖先的感情、敬畏是保护死者生前利益的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古代,人们坚信死者的灵魂并没有消失,而且对生者的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至现代,法律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尸体等不受非法侵犯。但在法律体系健全的今天,保护死者生前利益就不再是一种懵懂的概念,保护死者生前利益的法律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建立,与现有法律概念、

3、法律逻辑相容,这是一项法律制度健全运行最起码的要求。这涉及到死者隐私保护制度的基础问题。2死者隐私是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一种,法律为何要保护死者隐私? 对此,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死者权利保护说 1 ( P339 - 340) 。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能部分继续存在,或者虽然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死后可以继续享有某些民事权利,所以此时是直接对死者权利的保护。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2 ( P132 )。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权利当然消灭,但侵犯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可能同时损害死者近亲属的人格权利,此时死者近亲属可以以自己人格受损要求损害赔偿,所以保护

4、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3)死者法益保护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3 ( P273) 4 ( P344 - 349) ,这两种学说在观点上其实并无本质区别,都认为死者不再享有权利,但死者的人身权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法律确认自然人死亡后的这种人身利益为死者的法益,并继续加以保护, 这和权利保护不同, 故称为“法益保护”。(4)人格利益继承说 5 ( P468) 。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但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可以继承,由继承人继承而继续加以保护。( 5)社会利益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仍需要法律保护 6 。保护死者隐私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死者权利保护说

5、最大的问题在于破坏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基本法律规则,如果死者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民事权利,那么人类基本法律秩序就大乱了。首先,继承制度就可以废除了,因为财产仍然由死者享有权利,只不过需要确定一个类似失踪制度中的财产代管人就可以了,但这种结论无论如何不能付之实践。死者可以享有民事权利但其不能行使民事权利,那就要像精神病人一样确定一个监护人,死者越来越多,但活人有限,也许有一天监护死者的重任令可以充任监护人的活人不堪重负。3有学者提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谁享有权利,谁具有权利能力,不过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来确定的。在

6、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在封建社会妇女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权利和权利能力的确定虽然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的,但法律对权利和权利能力的确定,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提高而不断变化和改进的。?或许有一天,死者也会完全地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7 但法律的进步和进化是以既解决实践问题,又符合法律逻辑为前提的。为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而打破整个法律逻辑体系是否有必要? 况且承认死者享有权利,与权利本质不合。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但对死者来说有享有利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吗死者法益保护说和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的不足之处在于,法益保护和权利保护虽然保护程度不同,但都应归属于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已不再

7、作为一个主体存在,保护的法益由谁享有呢? 人身权延伸保护虽然借用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原理,但胎儿是未来的民事主体,死者却不可能复活。况且用法益之名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手段明显不足。人格利益继承说认为死者人格利益由活着的近亲属继承而加以保护,但法律的保护都有一个名义,这种保护是保护谁的那种权利呢,人格利益继承说其实并没有将问题讲清楚。社会利益保护最大的不足在于无法确定原告,谁来代表社会利益提起诉讼? 如果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有起诉权,那必将造成滥诉的局面。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认为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其实是保护活人的权利。鉴于活人和死者之间的亲属、家庭关系,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可能会对死者亲属、遗属造成精神

8、上和物质上的损害。“当侵权行为指向死者的遗体、名誉、隐私等时,实际上侵害的是生者(死者的近亲属)的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利益时,受到侵害的生者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身之利益而提起诉讼”。学者较多赞成的是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近亲属说能够说明许多问题,但侵害死者隐私时除了近亲属之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是否也会受到损害? 近亲属说没有解释此问题,对此不足,笔者在下文予以分析。4二、死者隐私保护诉讼中的原告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隐私的侵害,因死者已经去世,对于死者来说,不可能遭受精神损害,死者是不能充任原告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9、他组织; ?。”那么,侵害死者隐私案件中谁是利害关系人,或者说谁是受害人呢侵犯死者隐私,若有损害只能是生者的损害,在生者中最有可能受影响的就是死者的近亲属。侵犯死者隐私会不会对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 首先,一般的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生者往往都对逝去的亲属深深怀念,死者的去世并没有割断他的亲人对他的感情,甚至因死者逝去而更加眷恋,他们希望死者的人格在死者死后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对死者不愿为人知的隐私的侵害常常会对死者的近亲属造成极大的感情伤害。其次死者的人格往往会影响到他近亲属的人格,非法侵害死者隐私或者名誉、肖像等,对死者生前人格的贬损因近亲属与死者的人格上的紧密联系,也会损害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10、。因侵害死者隐私会对死者近亲属带来精神损害是社会的一般观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问题在于,如果按照这个原理推下去,我们的常识也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并不限于近亲属之间。有时兄弟之间反目成仇,朋友却可以处一辈子;亲戚之间也许形同陌路,好友之间却无话不说。还有一些死者在生前与自己的近亲属没有一起生活却和别人有长期的扶养、赡养事实,和死者共同生活的人与死者也有着比死者近亲属更为深厚的感情和紧密的关系。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侵害对他们的影响有时更大,侵害死者隐私,他们也有精神痛

11、苦,自身生活也会受到影响,他们能不能提起诉讼? 侵害死者隐私时,法律承认死者近亲属有精神损害,是以人类亲属之间的感情为根据5的。如果死者的朋友,与死者在事实上有扶养、赡养关系等人能够证明自己与死者的亲密关系,证明了自己因死者隐私被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也同样应有诉权,因为这些诉权也是以人类感情为根据的。有原则就有例外,原则上只有死者近亲属在侵害死者隐私案件中有资格做原告,但也要允许因侵害死者隐私受到损害的其他人有权起诉,只不过此时法官要严格审查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确定了侵害死者隐私案件中可以充当原告的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将原告具体化? 如果侵害死者生前隐私而给特定生者造成精神损害的,该受

12、害人可以起诉。如果侵害死者隐私而损害死者一般近亲属或关系亲密的人的人格利益,他们都可以起诉,但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否有顺序限制,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不同,受到损害的几率、程度就不同,所以建议侵害死者隐私而损害活人人格利益的,首先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起诉,死者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的,死者的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可以提起诉讼。救济了前顺序主体的损害,后顺序主体的损害法律就不再救济了,因为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不是无限制的比如自然人因侵权毁容,直接受害人和受害人的近亲属都会有精神损害,但法律只救济前者的损害。另外若死者没有近亲属或关系亲密的朋友都已

13、死亡,那么对死者隐私就不再予以保护。不影响活人即民事主体利益的行为法律不调整,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规则,这也是对死者隐私保护的一种期限限制,再者死者终究要成为历史人物的,对历史人物的人格评说应属于历史研究的范围了。总体来说,笔者赞成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但要扩大起诉权主体。所以,法律名为保护死者隐私,实为保护生者的人格,究其原因,是因为侵权者的行为虽指向死者隐私但却损害了活人权益,那么是活人的何种权利受侵害了呢? 这涉及到下一个问题。三、死者隐私保护的名义6侵害死者隐私而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死者近亲属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是他们的什么权利受侵害了。是不是隐私权? 隐私权的设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

14、 9 。关于隐私权,学者的定义略有区别,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0 。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总体来说,学者一般都认为隐私权内容包括私人信息的保密、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事务的自由决定等,是对私人隐私利益的支配权。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隐私是自然人自己个人的事情,侵害死者隐私是不会同时侵害生者的隐私权,除非死者和生者共用享有的隐私被侵犯,不过此时,生者可以以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而起诉。笔者认为,侵害死者隐私损害的是生

15、者的名誉或人格尊严,所谓的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其实保护的是活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名誉权作为一种权利,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评价一个人的名誉要看他的行为,但也往往要从评价他周围的人着手。一个人的名誉要受到他亲近之人的影响,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举不胜举。择偶要看他的家庭,如果母亲勤劳、善良那么女儿想必也是贤妻良母,当然这并不一定是事实,但这是人们的最初评价却是事实。“文化大革命”时期,举国上下更是以出身论英雄。所谓的“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虽然有封建社会“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的遗毒的表现,但却能盛行,必定有

16、其市场,近来又有人认为这源于基因的原因,有科学因素。不难想象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会给他们的亲人带来多大的影响。如果一个母亲有私生子或曾经患过性病而不为人知,去世后经好事者或有人恶意披露、宣扬,那她的家庭会是什么样的家庭,她的女儿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 也许会有人说民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即是人格独立,侵害死者隐私以及7其他人格利益断不会波及到他人。然而,人格的分离与独立其实是法律调整社会的一个技术,比如法人人格的确立,以及具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范围的变化。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判断一个人、评价一个人往往是从他的最亲近的人着手。比如虽然学者主张名誉权是一种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但又认为,保护死者名誉其实质是保护生存者的名誉和感情利益 7 ( P307) 。对死者隐私的保护,是为了保护生者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权是一个人应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有时侵害死者隐私会造成近亲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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