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m委托设计生产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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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 托 开 发 设 计合同书200 年 8 月 日 共10页 第2页合 同 书(编号:2007xxxx )甲 方 : 乙 方 : ( 简 称 甲 方 )与 (简 称乙 方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开 发 设 计 带 电 子 狗 ( 含 道 路 安 全 语 音 提 示 的 )车 载 导 航 (以 下 简 称 产 品 ), 经 友 好 协 商 , 同 意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第 一 条 技 术 要 求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进 行 产 品 设 计 , 具 体 内 容 参 考 甲 方 提 供 的 开 发 方 案 ,乙 方 在现有成熟技术基础之上依 照 甲 方 需 求 及 规 格

2、 而 设 计 开 发 , 技 术 开发 的 要 求 、 应 达 到 的 技 术 指 标 及 参 数 等 参 考 附 件 一 , 如 有 其 它 新 增 规格 , 需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 方 可 包 含 于 本 合 同 内 。 第 二 条 工 作 范 围 与 责 任1. 乙 方 负 责 的 工 作 :a) 依 据 附 件 一 的 产 品 规 格 需 求 ,负 责 本 产 品 的 驱 动 设 计 、 及 功 能测 试 , 甲 方 如 需 申 请 国 内 /外 认 证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申 请 认 证所 需 之 技 术 文 件 及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b) 乙 方 开

3、 发 的 产 品 具 体 形 态 确 定 :( 1) 采 用 现 在 乙 方 所 开 发 的 模 具 ( 公 模 ) ;( 2) 采 用 乙 方 开 发 的 UI界 面 ;( 3) 4.3寸 TFT显 示 屏 ;c)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可 供 批 量 生 产 的 生 产 技 术 文 件 ( 见 附 件 二 ) 。d) 为 甲 方 提 供 生 产 技 术 支 持 , 如 维 修 培 训 、 生 产 工 艺 指 导 、 解 决生 产 中 发 现 的 技 术 问 题 等 等 。2. 甲 方 负 责 的 工 作 : 依 据 附 件 一 的 产 品 规 格 需 求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协

4、调 项 目 进 展 、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产 品 开 发 及 功 能 测 试 。第 三 条 委 托 开 发 进 度 共10页 第3页1. 工 作 进 度 参 考 附 件 三 ( 具 体 时 间 以 双 方 签 定 本 协 议 时 间 为 准 ) 。因 客 观 因 素 的 影 响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该 期 限 。2. 甲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规 格 , 若 需 要 变 更 设 计 时 , 经 乙 方 同 意 后 得 以 重新 定 义 产 品 价 格 及 工 作 进 度 ,以 保 证 项 目 继 续 执 行 , 若 改 变 设 计而

5、引 起 的 工 作 量 超 过 3工 作 日 , 甲 方 应 对 乙 方 给 予 适 当 的 补 偿(具 体 标 准 另 行 协 商 )。3. 乙 方 提 供 样 机 ( 样 品 ) 后 ,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进 行 测 试 , 并 在 三周 内 提 出 测 试 报 告 , 超 过 两 周 未 向 乙 方 提 供 测 试 结 果 报 告 , 则 视 为认 可 乙 方 提 供 的 样 机 ( 样 品 ) 。第 四 条 委 托 开 发 设 计 费 用甲 方 同 意 让 乙 方 承 接 这 个 项 目 , 并 向 乙 方 支 付 委 托 开 发 设 计 费 用(此 费 用 不 包 括 购

6、买 版 权 的 费 用 )总 计 人 民 币 元 整 ( 整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天 内 , 甲 方 以 现 金 或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开 发 设 计 费 用 总 金 额 的 40%, 即 人 民 币 整 ) 。在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两 台 样 机 , 通 过 甲 方 测 试 评 估 后 , 乙 方 再 提供 甲 方 10台 样 机 , 这 十 台 样 机 , 乙 方 另 外 支 付 样 机 费 , 每 台 700元 ,同 时 甲 方 以 现 金 或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开 发 设 计 费 用 总 金 额 的40%, 即

7、人 民 币 整 。甲方正式开始批量生产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附件二所列的能支持甲方进行生产的所有生产技术文件,甲方收到生产技术文件后7天内以 现 金 或 银行 转 帐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开 发 设 计 费 用 总 金 额 的 20%, 即 人 民 币 元整 ) 。第 五 条 购 买 License 方 式1. 甲 方 采 用 自 行 量 产 方 式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加 密 芯 片 ,加 密 芯 片 价 格如 下 ( 此 价 格 已 经 包 含 芯 片 及 乙 方 License 费用) : 共10页 第4页购买数量(累计)授权金单价(人民币,不含税、不含 WIN CE

8、许可费用)1-10000 个 33.8 元10000-30000 个 28.8 元30000 个 双方另行商议3.加 密 芯 片 交 货 及 运 输 方 法 :甲 方 正 式 采 购 时 , 须 另 行 下 达 采 购 订 单 , 以 确 认 具 体 商 务 条 件 ,加 密 芯 片 正 常 交 货 期 为 2 周 , 如 甲 方 订 单 量 较 小 ( 小 于 ) , 或 甲方 订 单 量 较 大 ( 大 于 ) , 加 密 芯 片 交 货 期 另 行 确 定 。 乙 方 负 责将 加 密 芯 片 发 货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途 中 费 用 及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4.

9、付 款 方 式 : 款 到 发 货 , 现 款 现 结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货 款 后 , 在 承 诺 的 时 间 内 向 甲 方 发 货 ; 或 乙 方 向 甲方 交 货 时 , 甲 方 一 次 性 向 乙 方 付 清 货 款 。5.乙 方 是 深 圳 市 软 件 企 业 , 享 受 深 圳 软 件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 因 此 税 务 机 关核 准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4%, 如 甲 方 须 乙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乙 方 只 能向 甲 方 提 供 %增 值 税 发 票 。 含 税 部 分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六 条 知 识 产 权1. 乙 方 保

10、 证 所 交 付 的 本 产 品 及 其 设 计 绝 无 侵 犯 他 人 商 标 、 著 作 权 、 专利 权 、 营 业 机 密 等 知 识 产 权 。2. 甲 方 对 此 产 品 所 提 出 的 新 功 能 ( 如 监 控 信 息 提 示 、 雷 达 提 示 等 ) ,知 识 产 权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第 七 条 保 密 条 款1.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 在 任 何 时 候 , 不 论 是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还 是 合 同 终 止 以后 , 任 何 一 方 对 其 持 有 的 有 关 另 一 方 的 事 务 、 业 务 或 操 作 方 法 等 机 密信 息 以 及

11、双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件 实 行 严 格 保 密 。 除 非 另 一 方 书 面 授 权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在 任 何 时 间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 双 方 进 一步 同 意 不 把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交 给 第 三 方 , 除 非 另 一 方 书 面 同 意 。2. 本 条 款 对 以 下 内 容 不 适 用 : 提 供 时 已 为 公 众 所 知 , 属 于 常 识 的 内 容 ; 共10页 第5页 已 通 过 出 版 物 或 其 它 原 因 ( 未 经 授 权 行 为 或 疏 忽 除 外 ) 而 为 公 众 所知 , 成 为

12、常 识 的 内 容 ; 由 任 何 第 三 方 未 加 受 限 制 提 供 的 内 容 , 且 该 第 三 方 对 这 些 内 容 无 任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保 密 义 务 ; 按 法 律 要 求 需 向 任 何 机 关 、 机 构 公 开 的 内 容 。3.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将 工 作 中 所 接 触 到 的 对 方 的 各 类 技 术规 范 、 文 件 内 容 、 系 统 结 构 、 技 术 资 料 等 向 任 何 第 三 者 透 露 , 或 在其 它 场 合 中 引 用 、 演 示 。4.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与 第 三

13、方 企 业 或 个 人 开 发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方 案5.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1.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或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任 何 约 定 , 除 上 述 已 有 之 约 定 外 , 他 方 应 该 给 予 一 定 的 期 限 要 求 对 方 予 以 改 善 , 期 满 未 改 善 者 , 他 方 有 权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2. 一 方 有 破 产 、 解 散 、 重 整 或 停 止 营 业 者 , 所 属 知 识 产 权 归 一 方 有破 产 、 解

14、散 、 重 整 或 停 止 营 业 者 的 原 有 股 东 所 有 , 知 识 产 权 保 留 期为 3年 , 3年 后 他 方 有 权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3. 甲 方 有 权 将 归 甲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或 被 他 人 兼 并 。第 八 条 不 可 抗 力1. 如 果 双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为 不 可 抗 力 , 如 : 战 争 、 火 灾 、 台 风 、 洪 水 、地 震 或 其 它 双 方 都 认 为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而 被 迫 停 止 或 推 迟 合 同 的执 行 , 则 合 同 执 行 相 应 延 迟 , 延 迟 的

15、时 间 等 于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作 用 的 时间 。2. 受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将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尽 快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3. 受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终 止 或 被 排 除 后 尽 快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一 方 , 告 之 另 一 方 不 可 抗 力 已 终 结 或 排 除 。4.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超 过 两 个 月 , 一 方 应 与 对 方 取 得 联 系 , 以 便 解 决履 行 合 同 的 问 题 。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持 续 超 过 三 个 月 , 任 何 一 方 都有 权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返 还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款 项 。第 九 条 合 同 纠 纷 共10页 第6页1.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 效 力 、 履 行 及 其 它 事 宜 , 均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管 辖 。2. 本 合 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如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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