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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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法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为了保障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用工风险,我们特提出以下注意事项:一、履行民主程序,留有签到记录单位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需有员工参与讨论或提出意见的记录,这是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于要实施的与员工有关的单位规章制度或决定必须公示,可以通过开会的方式告知员工并留有员工参加会议的签到记录。同时,在新员工到职的一个月内,必须做一次已有规章制度的培训,并留有参训员工签到记录。涉及条款:“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

2、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适时订立合同,防止面临罚则新员工到职的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新员工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在职人员,合同到期前 3

3、0 天必须确定续订或终止意向。这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合同期到期的 30 天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事情出现。涉及条款:“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4、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稳定员工队伍,倾向合同长期2007 年 12 月将有大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经营规划,建议专业岗位采用订立为期为 3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岗位采用订立为期为 1

5、-2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殊岗位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单位领导层决定。以后,可根据单位经营状况及员工人岗匹配及胜任状态,确定员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涉及条款:“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6、)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约定竞业限制,单位给予补偿员工离职后,单位与员工约定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本单位的岗位普遍不属于拥有商业秘密的特殊岗位,不建议对离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增加人力成本开支。

7、涉及条款:“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

8、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五、特定出资培训,分摊违约费用对于由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送员工参加特定培训的,需要另外订立培训协议,并约定好服务期,员工违约离职,需要按余下的未履行的服务期支付应分摊的费用。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9、,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六、单位单方解约,须符法定条件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严重违纪违规,才能中止劳动合同。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可以做不胜任本职工作处理,在 2008 年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可以双方约定。涉及条款:“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10、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都要补偿遇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单位降低员工待遇续订合同且员工不愿意的情况,因使合同终止的,都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

11、是合同期满,单位同意续订,并维持或提高原工资待遇的,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涉及条款:“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12、、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八、工会组织可以调节劳动关系随着工会在公司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地位,日渐重要,因为本单位暂无工会组织,建议公

13、司成立或设立工会组织,帮助公司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中起到调节劳动关系,处理冲突的关键作用。涉及条款:“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九、完善岗位责任,汇编员工手册公司已经拥有了多项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责任也有规范的描述,但根据劳动合同

14、法有针对性的人岗对应的岗位职责说明的文件却没有形成,建议在已有的文件中,独立形成一套岗位职责说明,且在编写整理过程中做些完善。员工手册在日常员工管理中很重要,也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员工手册的条款,基本上在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已经体现,建议编写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应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涉及条款: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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