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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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1 年审判委员会第 1 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诚信,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海南商品房买卖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逾期办证违约纠纷 1、购房人以开发商逾期办证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应当

2、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经开发商通知,购房人不予配合,不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开发商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前款所称房产初始登记,系指开发商取得房产项目的整体产权登记后,将房屋分套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 (2)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依通知提供了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的,分别情况区别处理: 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了办证资料,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

3、料的时间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报送。开发商未报送,致使购房人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 90 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的,买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 90 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3、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未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

4、予支持。 合同对通知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于合理期限内通知。开发商未通知,致使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 90 日,购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对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资料时间有约定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 90 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5、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损失数额难以

5、确定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6、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将房屋实际交付买房人占有或将房屋钥匙交给买房人的均视为已实际交付使用。二、关于预约购房纠纷7、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收取拟购房人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事后双方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退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当时虽未取得但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购房人仅向开发商交纳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并未与开发商订立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事后要求与开发

6、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愿与拟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退回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开发商收取了拟购房人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且与拟购房人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中所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应当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拟购房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7、外,还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虽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开发商仅收取了少量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不会出现障碍的,应当判决继续履行。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 (3)拟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有关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约定,但经开发商通知,拟购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

8、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拟购房人以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为据,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拟购房人要求双倍返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 10、拟购房人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已支付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开发商拒绝与拟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

9、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拟购房人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拟购房人。 三、关于正式合同订立后的相关纠纷 11、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仅交付定金,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 双方当事人没有前款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且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不应解除合同。 12、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已交付部分房款后,出卖人恶意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超

10、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如买受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不应解除合同。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备案登记,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四、关于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 14、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限购令”的,拟购房人可购房套数以相关“限购令”为限。开发商因“限购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拟购房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

11、,不予支持。 五、关于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纠纷 15、因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与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对象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签订于 2007 年 8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 号,下称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但国务院意见实施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以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

12、担。 (3)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后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16、因经济适用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就经济适用住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但国务院意见实施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后,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经济适用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 5 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

13、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经济适用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有效,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主张优先回购的除外。 经济适用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购房人有关产权的取得依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限价商品住房买卖纠纷 17、因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与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条件对象所签订的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签订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

14、的意见 (琼府201064 号,下称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前,但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以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18、因限价商品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就限价商品住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

15、意见发布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前,但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限价商品住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 5 年的限价商品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限价商品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的限价商品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

16、定情形的,可以认定有效,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主张优先回购的除外。 限价商品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所签订的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购房人有关产权的取得依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纠纷 19、单位就集资合作建房与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和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对象所签订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签订于 2007 年 8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 号,下称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但国务院意见实施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以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后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20、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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