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统一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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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统一鉴证管理的规定发布日期:1990-05-10 生效日期: 1990-05-10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统一鉴证管理,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对建筑安装工程管理要各负其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登记、工程招投标、施工任务审批,签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登记等项行业管理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鉴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及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等工作;建设银行主要负责对建筑安装合同的工程造价、结算办法、取费标准等经济条款的审查、监督工作。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律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鉴证管理。 三、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请鉴证时,须携带下列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业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业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工程建筑项目登记证; 、业经批准的建筑位置批件; 、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任务批准书: 、概、予算书: 、合同书(全部正、付本); 、用自筹资金安排

3、的基本建设项目、结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道路、桥涵、房屋翻建、危房改造等项目,要有建设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存款证明书。 四、建设银行应根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给予办理拨款和结算。合同未经鉴证的,建设银行不予拨付勘察设计费和工程价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按职能对合同中的建设规模、工程拨款和结算、取费标准以及工程范围、工程质量等条款有权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修改。未作修改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五、凡外地来长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我市城乡建委审查批准的进城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的开户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方可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承揽建筑

4、安装施工任务。对不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予以清理。 六、凡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经鉴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处以建设总额的到的罚款。执行罚款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七、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合同。八、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九、对一九九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履行鉴证手续。跨年度的在建、续建项目也须将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经鉴证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具此签发施工执照、开工许可证。 十一、本规定由城乡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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