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新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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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00202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施工监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二 年 二 月制定1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业主)监理人: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因建设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的桥梁工程及接线工程施工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需要监理服务。经业 主研究决定委托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监理人。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经双方协商一

2、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的桥梁工程及接线工程施工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符合 JTG 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要求;。工程规模:(该项目全长约 212.4m,其中桥梁工程 112.4 米,接线工程 100 米;桥梁工程设计荷载为公路-I 级,桥面宽 36m,上部构造采用钢筋砼预应力空心板,下部构造为扩基 U 型桥台、桥墩为扩基柱式墩;本次招标范围为桥梁工程及接线工程)总 投 资:投资约人民币 1700 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

3、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2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 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 标准条件;本合同 专用条件;在实 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双方约定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即施工监理取费按照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为基础进行下浮,监理费包干为 38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监理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缺陷责任期(非监理方造成的工期顺延, 发生监理费用另行按规定计

4、取)七、本合同自 2011 年 8 月 26 日开始实施,至 2013 年 2 月 26 日完成,施工工期为 18 个月。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3业主单位: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监理单位: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南平市解放路 15 号 邮 编: 邮 编: 353000传 真: 传 真:0599-8860501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平分行营业部帐 号: 帐 号:191060101400017250本合同签订于:2011 年 8 月

5、 26 日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有 如 下 含 义 :(1)“工 程 ”是 指 委 托 人 委 托 实 施 监 理 的 工 程 。(2)“委 托 人 ”是 指 承 担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和 委 托 监 理 业务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3)“监 理 人 ”是 指 承 担 监 理 业 务 和 监 理 责 任 的 一 方 ,以 及 合 法 继 承 人 。(4)“监 理 机 构 ”是 指 监 理 人 派 驻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施

6、监 理业 务 的 组 织 。(5)“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监 理 人 派 到监 理 机 构 全 面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6)“承 包 人 ”是 指 除 监 理 人 以 外 ,委 托 人 就 工 程 建 设有 关 部 事 宜 签 订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7)“工 程 监 理 的 正 常 工 作 ”是 指 双 方 在 专 用 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 理的附加工作 ”是指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

7、量或持续时5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 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 时至第二天零时 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 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 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

8、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 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6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 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 七 条 在 本 合 同 期 内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未 征 得 有 关 方 同 意 ,不得 而 知 泄

9、露 与 本 工 程 、本 合 同 业 务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 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负责与监理人7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 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 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 x 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

11、情况需要,如果双方 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 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 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 工程建 设有关事 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8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 工程设计 中的技 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2、(5)审 批工程施工 组织设计 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 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

13、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权 ,以 及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提 前 或 超 过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期 限 的 签 认 权 。9(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 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 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

14、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 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 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10的审批权。第二十二

15、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 理 人 的 责 任 期 即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有 效 期 。在监 理 过 程 中 ,如 果 因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书 面 约定 的 日 期 ,双 方 应 进 一 步 约 定 相 应 延 长 的 合 同 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 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 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11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补 偿 由 于 该 索 赔 所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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